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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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四川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四川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四川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一、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四川省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交通条件、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招标文件范本。

二、适用范围本范本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各类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

三、招标文件的组成(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图纸(七)技术标准和要求(八)投标文件格式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招标条件1、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2、项目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3、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建设地点。

2、建设规模。

3、计划工期。

4、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

2、业绩要求。

3、信誉要求。

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获取时间。

2、获取方式。

3、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递交截止时间。

2、递交地点。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七)联系方式1、招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

五、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6、保密。

7、语言文字。

8、计量单位。

9、踏勘现场。

10、投标预备会。

(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组成。

2、招标文件的澄清。

3、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组成。

2、投标报价。

3、投标有效期。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备选投标方案。

7、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投标文件的递交。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

2、开标程序。

(六)评标1、评标委员会。

2、评标原则。

3、评标。

(七)合同授予1、定标方式。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9月21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 设—运营—移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 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活动,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 路。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 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 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 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投资协议,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 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 0.3%,但最高 不得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 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 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 1/3。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的,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 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 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 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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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对于国家和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农村公路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十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七)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八)确定中标人;(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告合同签订主要情况。

第十二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招标文件核心条款送对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招标文件核心条款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招标人自行审定招标文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具体负责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布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送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

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等涉密资料。

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标段,应按土建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交通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机电预留工程、外场供电工程、房建工程)分类招标。

土建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工程宜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同一类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单独划分标段,也可包含在同一标段内。

但同一类工程、同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包含在同一标段内。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4-8亿元控制,独立特大桥或独立特长隧道等特殊项目除外。

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标段划分高速公路宜以长度不超过50公里或造价在35亿元以内为标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如有)分类招标。

原则上,土建工程以30~50公里或以建安费15~35亿元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参照以上分类和标准划分标段。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原国家颁布收费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复概算(或估算)内。

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复预算。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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