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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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徐建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1〕64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住建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11〕32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保障性住宅工程为必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设备、脚手架、高支模及临边洞口防护等情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投资发展环境,实现加速提质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以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优化流程、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优化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相适应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涉及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参照近期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清理的情况,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突出主干、融合支干。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五大环节,各环节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复合地基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复合地基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复合地基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徐建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复合地基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建发〔2008〕67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复合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特提出下列意见,望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1、勘察单位在工程勘察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确保勘察深度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144号)的要求。

在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及基础型式推荐意见时,必须认真计算,确保计算结果可靠、准确。

对提出的地基处理方案要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处理目的及效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分析,慎重选择地基处理方案及基础型式。

高层建筑不得采用水泥土搅拌法处理地基。

多层建筑要慎用水泥土搅拌法处理地基,如确需采用,设计单位必须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和地基稳定性验算,并与设计文件一同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在施工图中必须注明经计算的建筑物变形允许值和建筑物最终沉降量。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程序。

对复合地基基础及规范要求需要地基变形计算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设计计算资料,对没有上述资料或上述资料不完备的不予审查。

对涉及基础变更的工程应列入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审查。

4、监理单位对采取复合地基处理的工程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做好监理日志、现场取证、签认等工作,日志、现场取证及签认资料应作为备案验收的必备要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徐建发〔2012〕86号)文件要求,做好省住建厅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对各地建筑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

二、考核内容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对各地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上半年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12年7月-2013年6月按照工作职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1、各地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上半年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实施情况;3、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考核情况;(二)检查各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情况。

1、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制度建设情况;2、建筑节能组织机构建设情况;3、建筑节能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情况;4、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标准宣传培训情况;5、建筑节能四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包括: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6、绿色建筑示范区以及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进情况。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10.29
•【字号】徐建发[2010]137号
•【施行日期】201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建发〔2010〕13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徐政发〔2010〕11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地清理。

凡2005年7月1日以前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005年7月1日以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执行,未公布为继续有效的文件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对已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应做好衔接,确实需要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特此通知。

附:本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徐建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11〕58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徐政规〔2010〕8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49号)和《关于统一制发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专用章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7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贯彻执行:一、从即日起,我市规划区域内,新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部分,应按《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要求编制要点》要求编制。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报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部分列为必备要件一同报送。

二、市规划局接到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其中的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送市城乡建设局。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强制性标准审查工作。

具体审查委托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

四、建设单位报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表》3份;2、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全套文本两套,方案光盘一套;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公章。

五、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应依据《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意见。

对审查合格的方案加盖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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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徐建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13〕1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号)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二)建筑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各县(市)、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列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一)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三)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低于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四)50万元及其以上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工程;(五)深基坑工程;(六)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七)校舍工程。

凡列入上述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施工图审查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的资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报审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表。

专审应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专审时提供如下资料:①填写《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征询意见报审表》2份;②《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概况表》2份;③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全套文本2份。

(市政工程不需提供)6.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7.“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节能情况一览表”;(市政工程不需提供)8.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进江苏省证明);9.勘察报告四套;(勘察报告审查应先于施工图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不得以此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

)10.完整的施工图图纸四套;(施工图审查时提供一套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即可。

)11.节能计算书一份;12.结构计算书一份;13.暖通计算书一份;14.以光盘形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电子文档(包括勘察报告、与出图版本相同的施工图及其对应的计算书)PDF格式(设计单位提供),另外应提供计算模型的数据包及计算软件名称以供复核;光盘上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应对电子档案的有效性负责,光盘由审图机构存档备查。

(二)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工程1.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2.设计项目合同备案表;3.建筑工程原设计单位对幕墙、轻型钢结构的设计认可书:(1)对结构荷载及结构安全的认可;(2)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与原节能设计一致的认可;(3)在认可书上加盖原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并请建筑师及结构师亲笔签名;4.提供建筑工程已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专篇(加盖过审图机构印章的图纸,用后即返还)5.施工图四套;6.设计计算书一份;7.以光盘形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电子文档(包括与出图版本相同的施工图及其对应的计算书)PDF格式,另外应提供计算模型的数据包及计算软件名称以供复核;光盘上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应对电子档案的有效性负责,光盘由审图机构存档备查。

(三)深基坑工程1.“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2.规划定点图;3.前置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设计项目合同备案表;5.施工图图纸四套;6.基坑设计计算书一份;7.“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设计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合格意见一份。

(四)报审图纸要求:1.接收时必须是各专业均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工程名称必须统一;3.施工图设计文件目录中的图名编号与图纸图签要一致;4.施工图设计文件目录中的内容与图纸图签中内容要对应;(杜绝重图,重且内容不一,无图,无目录,有图纸无目录,有目录无图纸,目录中的内容与图纸图签中内容不一致等现象发生)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目录的版本与相对应的图纸版本要统一;6.禁止在施工图蓝图上直接手改,手签,涂挖,粘贴;7.图纸签名应与备案一致,应有三级校审,应有专业注册师签字;8.送审施工图必须满足制图规范要求,图面应清晰,文字、符号大小符合制图规范;9.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盖章齐全,要求如下:(所有蓝图上必须为鲜章)①所有报审的图纸应逐页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②各专业的图纸目录应加盖出图章及相应专业的注册师章;③实行注册的专业在其设计总说明及其首页图纸上应加盖相应专业注册章;④变更设计图需逐页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专业注册师章;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责任人页盖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章;⑥基坑支护应逐页加盖出图专用章及岩土注册师章(结构注册师);⑦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应逐页加盖出图专用章。

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可直接作退审处理。

四、审查的程序(一)各县(市)、铜山、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报送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3、4、5、6、7、8项资料由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委托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连同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一并提供给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逐项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退回补充资料直至齐全后受理。

(三)审图机构应在受理审图业务后,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个工作日,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对于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进一步审查(包括图纸不全、图纸混乱等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标准的、图纸与计算书严重不符的及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审图机构应予以退审处理,此次审图结束,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同时上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予以处理。

(四)对于审图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责成勘察设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逐条对照进行答复,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答复意见及变更的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签字齐全,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执业章,一式5份。

(五)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含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分别送交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套。

(六)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从严控制,确需变更设计时,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的质量负责。

重大的设计变更应报送审图机构进行技术审查(重大设计变更见附件)。

(七)涉及建筑方案重大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批后方可变更。

涉及消防、市政公用、园林、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先行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

五、监督管理(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设计图纸各专业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严格执行校、审制度。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采用先设计后变更的手段,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勘察设计质量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挂钩。

(二)超高超限工程以及非本市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市审图机构备案存档。

外省、外市审图机构在徐州市行政管辖的区域内审图,应事前按单项工程到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备案。

(三)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时,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将调整设计后的新施工图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实行设计单位重大设计变更告知义务,即设计单位在重大设计变更上注明“本变更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提示建设单位主动将重大设计变更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图纸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审图情况汇总报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对于审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进行查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送审图机构审查的,应以书面联系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图机构审查,如正在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内容徐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年10月25日附件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内容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二)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三)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四)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五)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加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6.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7.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8.改变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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