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2014年7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体制发布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在建筑领域发挥了积极影响。
在新规定中,尊重科学与现代技术
的融合,实现节能减排、智能化建筑和室内空间功能,全面布局商店功能优化成为主线。
针对商店建设规划,这部新规定强调了商店规划项目要完善营销服务,优化商
业环境,不仅推动现代化的商业体系的形成,而且还明确规范了体系及其构成元素,以满足当前信息技术发展水平。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布置等方面明确了标
准要求,规定商店建筑的外观应具有品牌特征,应使用绿化材料,营造良好的室内空间气氛,并注重节能开发。
新规定也关注建筑安全,给出了消防安全、电梯安全、垃圾处理等一系列安全
管理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建筑的安全与舒适性。
因此,在设计新建或重建的商店时,应充分考虑和综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严格实施规定,为解决建筑节能减排、开发智能化建筑、优化室内空间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舒适和安全的环境,共同营造现代商业体系。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jgj48【专业版】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jgj48【专业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2014年最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JGJ 48-2014备案号J1839-2014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Code for design of the store buildings2014-06-12发布 2014-12-0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JGJ 48-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执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JGJ 48-201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1、4.2.12、4.3.3、7.3.14、7.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19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2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专业商店建筑(m2)大型>15000 >6000 >5000中型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小型>3000 >1200 >1000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一章第五节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四)

4.2 办公室用房4. 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产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遗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2 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的相应规定;5 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6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l0m2。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合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m2。
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节选)4 建筑设计4.1-般规定4.1.1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
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7.3 电气
7.3.1 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
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
2 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
应有机组合;
3 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7.3.4 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
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倍~4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7.3.5 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
7.3.6 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倍~0.9倍;
3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4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3:1;
5 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R 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 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 a宜大于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7.3.8 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7.3.9 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
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200W/m~300W/m及橱窗为300W /m~500W/m计算。
7.3.10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
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7.3.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
疏散指示标志。
7.3.12 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
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
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
全部;
5 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
7.3.13 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芯或电工级铝合金电缆和母线槽,
营业区配电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
7.3.14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
7.3.15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
金属线槽敷设。
7.3.16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
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3.17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7.3.18 商店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管理方式及服务对象的需求
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大厅、休息厅、总服务台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直线电
话和内线电话,并应设置无障碍公用电话;小型商店建筑的服务台宜设置公用直线电话;
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商业区、仓储区、办公业务用房等处,宜设置商业管理或
电信业务运营商宽带无线接入网;
3 商店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
要求,并应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裕量;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
息端口;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电信业务运营商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以及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
5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6 销售电视机的营业厅宜设置有线电视信号接口;
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并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联动控制;
8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按区域和业态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并宜与商店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10 商店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并宜与商场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管理模式
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
7.3.19 商店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