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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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事业单位安全制度

消防事业单位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保障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以及进入我单位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我单位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事业安全稳定。

第四条我单位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六)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部门安全职责:(一)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二)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三)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五)配合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第九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等活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限。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范文(3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范文(3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范文消防安全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以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分工1. 单位负责人(1)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其有效实施;(3)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监督维护保养;(4)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隐患;(6)及时报告、处理并调查消防事故,及时整改隐患。

2. 消防安全责任人(1)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组织、指导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3)负责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查;(4)开展消防演习,测试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及时改进;(5)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6)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并配合落实相关要求;(7)及时报告、处理并调查消防事故,及时整改隐患。

3. 员工(1)遵守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2)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设备,保持通道畅通,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不违章使用电器,注意用电安全,避免电器引起火灾事故;(4)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积极参与消防演习;(5)配合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消防设施和设备管理1. 消防设施的配置(1)合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箱和灭火器标志,确保使用方便;(2)设置明确的消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3)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4)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泵。

2. 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1)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2)定期对灭火器进行充装和保养,及时更换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3)定期对消防水源和消防泵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4)定期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进行检查和更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实施。

2. 消防安全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

同时,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以集体协作的方式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3. 消防安全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应急疏散预案、灭火设施操作规程等,确保人员疏散、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消防设施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确保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

5. 消防安全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火灾事故和逃生自救。

6. 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7. 消防安全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和认识,培养消防安全文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及财产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企业消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具有相应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单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1.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本单位实行总负责、分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体人员均应承担消防安全职责,各部门、岗位应对应消防安全职能,确保消防安全常态化落实。

2.负责人及责任分工(1)消防安全工作由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并派出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一线检查与指导工作。

(2)各部门领导应明确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中层干部应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有督导和管理职责。

(4)员工应在消防安全方面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做到心中有数、在消防安全方面严格遵守制度和规定。

三、消防设施配备1.消防设施积极性本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质量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有效性。

2.消防设施配置原则(1)消防设施配置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构造、用途、人员密度、物品储存等实际情况进行。

(2)消防设施的配置量要符合建筑消防规范要求,设施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位置应合理。

(3)消防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有效使用,设施维护记录和管理资料应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1.培训要求本单位应定期开展针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确保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了然于心。

2.演练要求本单位应定期组织灭火器操作、逃生措施等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措施。

五、消防检查和评估1.消防检查(1)本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和外派专业消防检查,并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

(2)对于对消防安全管理缺乏的部门,应给予严正警告,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应进行严肃追责。

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随时处置火灾事故。

三、消防安全设施1. 根据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通道等。

2. 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制定灭火预案,明确灭火器材和应急逃生通道的位置,进行消防演练。

四、火灾风险评估1. 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和时间,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和开关,杜绝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五、防火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制作防火宣传资料,广泛宣传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

六、火灾事故应急处理1. 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对火灾事故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采取灭火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七、安全检查和整改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九、监督和检查1.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巡查和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接受上级消防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已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如发生其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只作为参考,并未详尽涵盖所有细节。

真正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全面覆盖各个方面,为防范和处置火灾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单位名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单位生产经营、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访客等在单位内工作或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宗旨为:预防为主,综合防控;责任到人,层层落实;技防辅助,全面提升。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制度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负责人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相关职工担任委员。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制定消防演练计划、责任状、检查表等。

第七条所有职工应当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疏散通道、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九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逃生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所有员工应当迅速报警、疏散,并按照预案指示采取适当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定相关检查表,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追究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重要场所或关键部位,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监控,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由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向全体员工宣传。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单位内广泛宣传,以确保各方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合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形成上下贯通、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珍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联络,及时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接受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制度,明确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四章火源控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源。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明确的火源控制制度,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制度,明确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章防火安全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日常的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加强物品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杂物堆放。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并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防控,完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组织和责任第四条【组织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确保防火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员工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火灾危险源管理第八条【火灾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对各种潜在的火灾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其完好、安全运行,严禁私拉乱接乱用电线。

第十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验、运行测试和演练。

第四章火灾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火灾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防火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防火门窗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数据。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灭火器使用和逃生自救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四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本单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所有办公区域、实验室、宿舍、食堂、会议室等场所。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利用宣传栏、海报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2.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1)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损坏。

(3)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3. 用电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杜绝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2)定期检查电气线路,消除安全隐患。

(3)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避免超负荷用电。

4. 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禁止在单位内吸烟、使用明火。

(2)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于指定区域,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3)禁止在单位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5. 消防安全巡查(1)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用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等。

(3)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 对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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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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