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崇之“名”到专权之“实”:宋代平章军国(重)事制度考述
宋代军事审判管辖问题考论

般所在州军地方衙门不得裁断 ,须申报路一级的部
署(总管) 司 、钤辖司或提点刑狱司依法决罪 。如景 德三年 “, 诏诸路部署司 ,禁兵逃亡 ,捉获及首身 ,所 在州 军 不 得 裁 遣 , 并 送 本 司 。”⑦ 大 中 祥 符 二 年 (1009) , 诏 :“广南 、福建路诸州军禁军军使已下犯 罪 ,徒以下[ 上]禁系奏裁 ;杖已下具犯由申本路提点 刑狱司 ,委详所犯 ,准法决罪 。虽杖罪而情重者 ,亦 具款以闻 。”⑧天禧二年 (1018) , 考虑到西北环 、庆 、 宁三州禁兵犯极刑者裁决的特殊情况 ,所谓“狱既 具 ,先以案牍申总管司 ,以俟裁断 ,往复近十日 ,致留 滞”,宋廷才准许这些地区“禁兵犯罪至死者 ,委本州 依条区断讫 , 申总管司”, 但是“罪状切害者 , 依旧 例”。⑨
有关宋代地方官司对厢军的具体司法职掌由 于史载缺如 ,在此不便罔加臆测 。
(三) 乡兵 宋代先后设置了很多种乡兵 。管见所及 ,诸史 中关于各种乡兵司法状况的记载极少 ,相对其他种 类的乡兵而言 ,保甲 、忠义巡社有关的史料略为集 中 。故在此仅以这二种乡兵为对象 ,来考察宋代官 司于乡兵的审判管辖 。 1 、保甲 保甲法是宋神宗朝军事改革的主要内容 。宋代 统治者为了实现“以丁联兵”λυ , 在保甲中推行“上 番”与“教阅”。上番 ,是在巡检司和县尉司管辖下 , “教习武艺”“, 出入巡警”λϖ 。教阅 ,则是在农闲之时 操练 。宋廷专设提举保甲司 , 负责保甲的教阅事 宜 λω。元丰八年 ,监察御史王严叟的上奏中 ,言及各 级官吏 、官司对保甲的司法管辖 :
宋代军事审判管辖问题考论
张 明 陈 峰
内容提要 宋代深鉴唐末 、五代之弊 ,为了强化中央军事集权 ,确立了一套详密的军 事审判系统 。针对不同军种的军人犯罪 、军官犯罪以及军民纠纷 ,各级军事司法机构被 严格地赋予了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 。通过对军事司法体制的一系列精心构建 ,统治者一 方面的确收到了严控军权的预期效果 ;另一方面其某些做法则对军政产生了一定消极影 响。
宋朝官制

第五节宋朝的二府制及辽金元官制一、宋朝中央职官的二府制宋朝的官制是以中央朝廷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分掌政、军大权的二府制为其特征的。
1.宋朝的宰执宰执是指宰相和执政。
北宋初年只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二品”的宰相。
后来又以“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
宋代宰相大体有五次变动,见表7。
北宋哲宗时,在宰相之上又设“平章军国重事”一职,专以之优礼望重德高的老臣,可以免去日常事务,只是参谋军国大政。
实际上这样的老臣并不参予朝政。
但是南宋的情况有所不同。
宋代的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在三省之外另设宰相的办公机构于禁中,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也简称中书。
宋代的枢密院是掌管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以枢密使、枢密副使为其长官,有时不任命使和副使,而以知枢密院事和同知枢密院事为正、副长官。
枢密院又可简称“枢府”,专掌兵籍、虎符,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但须经皇帝批准。
为了防备武将跋扈,枢密院长官一般由文官担任。
此外,为了限制枢密院的军权,全国禁军的管理、训练、戍守等事则归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统领,但三衙无权调动军队。
在宋代,一般把副宰相“参知政事”与枢密院的首脑称为“执政”,而把宰相和执政合称为“宰执”。
表7 宋代宰相名称变更表宋朝还设有翰林学士院,它不属于以宰相为首的中央行政系统而直属于皇帝。
有翰林学士若干,负责为皇帝草拟制诰、国书等。
翰林学士需加有“知制诰”的头衔,才有草拟制诰权,否则便也是徒具虚衔去充任它官。
此外又有替皇帝解说儒家经学的,称“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官阶低的称“崇政殿说书”,他们叫作经筵官,多以它官充任,不隶属学士院。
宋初仍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徽宗以后废除原三公,而以三师改称三公,又设少师、少傅、少保,称三孤。
三师、三孤虽然名义尊贵,都只是赠官,徒有虚名。
2.宋朝的三省六部宋初,由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掌握了朝廷的军政大权,所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形同虚设,三省长官也无实权,这是宋代官制的一个特点。
晋身之阶宋代提点刑狱官之养成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 绪言1.1 选题意义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历经了由低向高,由简入繁的一个历史进程。
宋代处于中国古代君主集权统治的中期,上承唐朝五代之治,对于唐五代时期的旧制有所继承,随着时代的发展,继承旧有制度的同时,又面对新的问题与社会矛盾,宋朝为了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创新性的政治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这些新的政治制度顺应了政府治理的当下需求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后世所传承。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是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新创政治制度之一,它既有历史的借鉴,也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反映了唐以降宋开始的地方行政、司法、监察等变革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提点刑狱官的选任、考课、监察、属官等制度设置,就职官选任方面较前朝有了极大的创新,具体反映为中国古代针对行政、监察、司法等制度改革的路径。
因此,整体上把握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由此深入研究、分析提点刑狱官的选任、培养、提拔等各个层面,有助于考察宋代职业法官阶层的兴起历程,进而准确认识宋代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观与司法制度中所占据的重要意义。
[管理制度]典章制度
![[管理制度]典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70360d2bceb19e8b9f6ba2f.png)
(管理制度)典章制度壹、軍事領導體制──軍令系統(壹)概說:軍隊保衛國家,是政權的重要支柱;帝制時代,皇帝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牢牢地握住軍權。
(二)戰國時代:秦國五十人之上的軍事行動,必須得到國君許可,以半邊虎符為憑信,遣使合符後,才准發兵。
(三)秦漢時代:基本上繼承戰國制度,發兵須憑虎符或詔令;對鞏固國家統壹,維護社會穩定,有其正面意義。
1.臨時調遣事畢除權:戰事壹旦發生,士兵近地調遣,將帥則由皇帝臨時任命出征,事畢回朝,交還軍權。
2.軍事集權控於皇帝:太尉雖為最高軍事長官,但高級軍事長官的任免、賞罰、升黜,實由皇帝親自決定。
(四)隋唐時代:兵部則是最高軍政機關,雖有調兵權,但兵員俱于軍府,相互牽制;軍隊調遣必須奉皇帝敕命。
1.軍法治軍:唐代的軍隊管理、軍需供應、軍隊調集與作戰等規定,主要集中于《唐律疏義•擅興律》中。
(1)詮釋準恰:唐律明確規定,發兵十人、馬十匹之上,須由尚書省奉皇帝命,頒布敕書及魚符才行。
(2)定罪明確:若軍情緊急,臨時調兵應變,事後仍須報備;違反相關規定,擅發兵千人者,處以絞刑。
2.監軍制軍:監軍制是皇帝掌握地方軍隊領導人是否忠貞的壹項措施;中唐以後,宦官代表皇帝擔任監軍。
(1)發展:唐承隋制,以御史監軍。
玄宗用宦官監軍,安史亂後,作戰要派監軍,藩鎮駐地亦設置監軍。
(2)結果:監軍權勢膨脹,主帥大權旁落,削弱軍隊戰鬥力,對戰事造成不利影響;甚至烕脅皇帝性命。
(五)兩宋:宋太祖收全國兵權於中央,並于酒宴中發表談話,解除武將兵權,有事由文官統兵,實行以文治武。
1.背景:宋初承襲唐及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宰相)對持文、武二權,並稱二府,宰相已失去兵權。
2.內涵:樞密院,掌全國軍政,有發兵之權;三衙,統領禁軍,有統兵之權;帥臣,主征伐,有指揮之權。
3.結果:兵權壹分為三,互相制衡,而武臣空掛名銜,長住京師,終身不得赴任;結果只有皇帝掌握軍權。
(六)明代:明太祖罷廢丞相後,軍政(命將、調兵)大權集於壹身,兵部直屬皇帝,重要軍務皆需奏請皇帝裁決。
宋会要辑稿·职官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引言《宋会要辑稿》是一部详尽记载了北宋官员职责和制度的文献,对于研究宋代政治、官僚制度及社会历史具有重要的价值。
其中,论述了宋代职官制度的重要章节,对于了解当时官员的权责和管理系统十分有益。
二、职官的分类和层级职官是按照职务的不同进行分类和层级划分的。
按照《宋会要辑稿》的记载,宋代的职官分为三大类:政事官、尚书省官和地方官。
1. 政事官政事官是指直接服务于皇帝的官员,包括内阁官员和朝廷各部门的官员。
内阁官员包括宰相、参知政事、判军国重事等职务,他们负责辅佐皇帝处理国家大政。
而朝廷各部门的官员则负责管理各自所属的部门,包括文学官、兵部官、刑部官等。
2. 尚书省官尚书省官是指管理中央行政机构的官员。
尚书省官分为正尚书和副尚书两个层级,其中正尚书负责总揽全局、处理重要事务,副尚书则协助正尚书工作。
尚书省官主要负责纂修经籍、管理法律等事务。
地方官是指在地方上负责管理和治理的官员。
地方官按照地域划分,分为中央和地方的差官、地方的州县官和乡镇官等。
地方官负责监察地方政务,维护社会治安,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
三、职官的任免和权责《宋会要辑稿》详细记载了职官的任免制度和权责。
根据记载,宋代的职官任免主要由皇帝和朝廷高官决定,其中一些重要职位,如宰相、判军国重事等职位则需要皇帝的任命。
而一些地方官员则需要通过考试和评选等程序来选拔。
不同的职官具有不同的权责。
政事官需要辅助皇帝处理国家大政,参与决策和管理朝廷事务。
尚书省官主要负责中央行政机构的管理和法律纠纷的处理。
地方官则需要管理地方政务,处理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职官制度的特点宋代职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度中央集权宋代职官制度体现了极高的中央集权,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和朝廷手中。
从政事官到尚书省官再到地方官,所有官员都服务于中央政权。
2. 制度规范宋代职官制度非常规范,各个职位和层级的职责和权限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宋季宰相《王爚行状》考论

宋季宰相《王爚行状》考论赵启佳【摘要】《中国家谱资料选编·传记卷》之《王爚行状》,对于研究南宋末宰相王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王爚自科举及第后,历任地方而敢于任事,政绩斐然;入朝后展现出高洁的品行,天下赞誉;恭帝即位后任宰相,与权臣斗争不断.王爚在南宋末年之"救亡图存"活动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南宋的灭亡,王氏与党争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期刊名称】《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4)003【总页数】4页(P73-76)【关键词】《王爚行状》;王爚;敢于任事;救亡图存【作者】赵启佳【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古籍所,广东广州5106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5史料可谓历史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支撑,傅斯年认为历史学即史料学,“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即强调史料对于历史研究的重要性。
2013年王铁先生整理出版的《中国家谱资料选编·传记卷》收录一篇南宋末宰相王爚的行状,命名为《王爚行状》。
该行状写于南宋恭帝德祐元年(1275)十二月,其作者为王爚同乡、宣教朗俞浙默。
此行状收录于清王颂年篆修《[浙江新昌]榖来王氏宗谱》卷七,其版本为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木活字本[1]49。
《王爚行状》对于研究王爚及南宋末年历史之状况不能视之不见,其原因如下:其一,南宋时段之史料较之于北宋而言在量上就较少,特别是南宋末期更为稀少。
其二,从《王爚行状》本身来看,其作者是王爚同时代人,且为同乡,对于王爚之事迹较之于后人而言更加清楚,故而此行状之真实性不容置疑。
其三,王爚为南宋恭帝时期宰相,其事迹只详见于《宋史》卷四百一十八《王爚传》,其他文集记载很少。
《王爚行状》相较于《宋史·王爚传》,在记载王爚言行方面,《王爚行状》可补《王爚传》。
综上而言,《王爚行状》对于考证王爚个人事迹、南宋末年之政治状况有不可忽视之价值。
学界关于王爚之个人研究没有专篇论述,只有惠鹏飞在《尊崇之“名”到专权之“实”:宋代平章军国(重)事制度考述》[2]里提到王爚于恭帝德祐元年(1275)六月进“平章军国重事”且只有月余,并没有对王爚的事迹做全面的研究。
宋代官制总论(3)
宋代官制总论(3)(⼆)宰执制度宰执,是皇帝的辅弼,⼜是皇帝的制衡器。
在宋代⾏政管理体系中,宰执制度居于举⾜轻重的地位。
宋代宰执,为宰相与执政总名。
宰相,系职官总名,⾮正式官名之单称。
在两宋,宰相经历了六次变化:①在宋初,⾃六部侍郎、尚书以上⾄三省长官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为宰相①。
⾸相带“昭⽂馆⼤学⼠”,简称昭⽂相;亚相带“监修国史”,简称史馆相;末相带“集贤殿学⼠”,简称集贤相②。
②神宗元丰五年(1082)⾏新官制,以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为左相,尚书右仆射、中书侍郎为右相③。
③徽宗政和⼆年(1112),改尚书左仆射为太宰,尚书右仆射为少宰,以太宰、门下侍郎为左相,少宰、中书侍郎为右相,三公领三省事为公相④。
④钦宗靖康元年(1126)⼗⼀⽉,废太宰、少宰之名,仍复元丰官制,即以尚书左、右仆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宰相之职事⑤。
⑤南宋⾼宗建炎三年(1129)四⽉,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相,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右相⑥。
⑥孝宗乾道⼋年(1172)⼆⽉,改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三⽉,罢三省长官名⑦。
执政官,为副宰相与枢密院长贰官总称。
副宰相与枢密院长贰官的名称,也屡经变动。
副宰相有参知政事,尚书左、右丞,门下侍郎、中书侍郎等不同称谓。
枢密院长贰官,有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⑧。
宰执官之外,⼜有平章军国事、平章军国重事之名⽬,⾮常制。
哲宗元祐间始设“平章军国重事”、“同平章军国事”⑨,以处元⽼重⾂,其位虽在宰相之上,但所参预的政事却有限制。
南宋时,权⾂⽤事或带“平章军国事”、“平章军国重事”,侵夺丞相之权,如宁宗朝之韩侂胄,理宗朝之贾似道⑩。
使相,⾮真宰相。
系⾼级阶衔。
凡节度使、枢密使、亲王、留守、检校官兼三省长官(侍中、中书令、尚书令)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为使相。
元丰改制,易开府仪同三司为使相,作为⽂⾂寄禄官最⾼阶。
使相不参预政事,但许在除拜将、相等制敕之敕尾,署“使”字,享有俸禄(11)。
试述我国帝制时代的宰辅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原因
试述我国帝制时代的宰辅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原因帝制时代的宰辅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原因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是相对稳定的,君主的权力总的趋势是不断集中和加强,辅政制度则是不断变化的,辅政的权力总的趋势是不断被削弱和分散。
综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宰相辅政制度的发展规律:(1)宰辅制度的发展变化始终是围绕君主的权力这一根主轴进行的。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出令决断之权直接归君主独掌,辅政的工作仅限于秉承君主的旨意,贯彻君主的意图以助理万机。
由于全国事务纷繁,君主事实上是不可能事必亲躬,也不可能亲拟诏敕,亲传口谕,必须借助辅政部门来完成草制、传宣诏令、承传处理各方面送来的章奏,这些工作本来都是君主权力的体现,但操作在辅政人员手中,就难免出现篡窃君权的危机。
一是有野心的辅政可能会利用这些工作之便,虚君擅权;二是庸庸碌碌、尸位素餐的辅政有充分的条件来搪塞职责,欺上瞒下。
这两种危险的存在,使一些君主寝食难安。
随着君主专制程度的不断提高,君主在牢牢控制出令决断权的同时,尽量把草拟诏救、传宣诏令、批阅奏章等重要工作交给自己的亲信,也就出现“臣仆用事”的现象。
(2)在宰辅制度演变的过程中,君主的权力的总趋势是不断集中和加强,辅政制度不断变化,辅政的权力总的趋势是不断被削弱和分散。
皇帝不断从宰相手中削夺权力,宰相的权力由大变小,逐渐丧失原有的决策、议政权力,变为只有执行权力的普通机构。
秦汉时期的丞相权力还是比较大的,宰相原则上应该遵照皇帝的诏书和面谕办事。
皇帝的诏书由内廷机构转送到相府,宰相收到诏书后,应该核对此诏书是否符合法律、制度,尤其是祖制。
对符合者,便由宰相签署,交府员负责分发,或交付给有关政务部门,或转送地方政府去实施。
如果认为不符合制度或当前形势,则可以封驳,请皇帝再加考虑,甚至对皇帝进行谏诤。
宰相平时以章奏汇报政务,也可以在定期朝见皇帝时直接请示。
凡军国大政,高级官员的任免,都要请示皇帝批准,对皇帝认为应该商酌之事,宰相须按照指定的范围,主持大小不同的朝议或集议,提出意见供皇帝参考。
浅谈宋人文集收录制诰之举论文
浅谈宋人文集收录制诰之举论文宋之制诰文书,即制书、诰命也。
史载,“凡命令之礼有七……曰制书,处分军国大事,颁赦宥德音,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凡告廷除授,则用之。
曰诰命,应文武官迁改职秩、内外命妇除授及封叙、赠典,应合命词,则用之”。
作为“命令之礼”,“制书”主要用于包括宰相、枢密使、节度使等高级官员之任拜,亦适用于立后妃,封亲王、皇子;“诰命”则为将相以下百官的任免、黜陟、加勋、封爵以及高级官员的亲属和命妇的封赠等的命词。
立后、建储、命相之“制书”,又可称“白麻”、“麻制”,属“内制”翰林学士所掌文字类型之一;与之相对的,即为“外制”中书舍人负责之“诰命”。
按例,内、外制词最后均须制成官告,故制书、诰命常连称为“制诰”。
“制诰之来尚矣……有唐号为全备,至宋而犹盛”。
宋朝制诰属“王言”文书,以皇帝的口吻行文,承载着帝王的权威。
以人事为主的制命又是君主行使权力、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重要工具,宋朝君臣对之均非常重视。
制诰文书通常由善于文翰的两制词臣负责起草,从它的草拟到颁降,朝廷有较完整的制度规定,如内制之锁院草制、宣麻写告,外制之面受词头等。
不仅如此,制诰文字之撰写也成了品评两制词臣水平高低的依据之一,绝非依样演词那么简单。
宋代诸多制诰篇章,在完成朝廷人事任命之后,常被时人私加保留,编次成卷,合入文集,广泛流传。
此举之合法性、目的及相关途径,以往研究极少涉及,本文就此加以探讨。
众所周知,现存宋人文集的数量颇大,其中主要收录作者的诗文作品,如诗、赋、记、序、墓志、表奏、书启等,亦有将作者撰写的官方文字,如内、外制诰收入文集的习惯。
鉴于现存宋人文集繁多,又历经多次、传抄、翻录,版本、目录不一,实难搜尽比对。
故本文主要就文渊阁四库全书及四部丛刊中之宋人文集进行汇总统计,虽难以概全,但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出内、外制诰分布之数量与比例。
不论是两制收集的总体情况,还是每位作者的文集,外制诰命收入的篇章数目均较为庞大,而内制制词甚少。
宋代军事审判制度考述
宋代军事审判制度考述1 宋代军事审判制度宋代(960-1279)军事审判制度体现出宋初以来中央对地方法治活动的关注。
宋代将中央机关责任制、机构分工以及制度性审判相结合,形成了一种专门的军事审判制度,实现了宋朝军事公诉的科学化。
2 基本特征(1)建立宋代准论案系统宋初设立的“准论案”成为军事审判制度的基础,它是宋代所有军事审判案件的根据。
准论案的建立,把宋初期地方军事审判的准则从无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为宋朝统一的人民纠纷审理制度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结构框架。
(2)实行分级审判制度从建立大军府、军官府、中军府、军团府到建立太后内务府、护军府,宋代军事制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审判机构,这套分级审判制度不但解决了宋朝人民的审判问题,而且加强了宋朝的社会治理。
(3)实施追究责任制宋朝中央明确规定将官吏的行为定性为“轻重各种”,确立官吏责任追究从“当地六官严格处理”到中央禁法部审查和多次复查四个程度。
把军事审判从抽象的准论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使军事制度具有灵活性,确保了军事审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起草《宋律》和《刑苑》宋律由宋徽宗命两番官王季楠先生,总督太子尹启筹办起草,广泛听取采访各地的民史和民咏,而刑苑则是一部务实的法典,因为宋律涉及的范围实在太广,难以有保证详实的法律解释,宋律的起草使得建立“统一的人民审理制度”变得实现化了。
4 管辖范围及审判规范宋朝军事审判的管辖范围有三个特点:第一,以军事事件为主,如秘密仿效、未征召军队,脱离司令部逃脱、拒绝服令等;第二,民间审判有争议时派兵处理;第三,审判内容以追究责任为主,如追究衔受重罪者责任、处罚叛谋及宣咎者、追究度礼之严等。
审判时要求不论是中央机关审判还是地方审判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内容涉及严重的或者比较复杂的军事案件,则在速决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受害方可以提出异议,如非关官司直接派军查办,其他官司也要将案情报太子尹启查详,然后由太子尹启同州尹进行审查,经中央机关官厅重查确定後,才交给地方官厅、郡衙审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 … …已 经 演 变 为 位 居 宰 相 之 上 的 超 级 宰 相 名 号” 。 ⑦ 田志光 先生 的《 北 宋 宰辅 政务 决 策 与 运作 研 究》 第七 章第 三节 《 平 章 军 国( 重) 事 的“ 名” 与“ 实” 》
公 豆卢钦 望 为开 府 仪 同 三 司 , 依 旧平 章 军 国重 事 ” ; 唐 睿宗 延 和元 年 ( 7 1 2 ) 七月 , “ 窦怀 贞为 尚 书右仆射 ,
尊崇之‘ ‘ 名” 到专权之“ 实" : 宋代平章军国( 重) 事制度考述
惠 鹏 飞
( 河 南 大 学 历 史 文化 学 院 ,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1 )
摘 要 :平章 军 国( 重) 事 制 度始 于唐 代 , 初 为宰 相 之 职 , 后 成 为尊 崇贵 官 。 宋代 的平 章 军 国
关 于宋代 的平章 军 国 ( 重) 事制度 , 目前 有 以下
90
④ 刘 晌等 : 《 旧唐 书 》 卷 1 7下 《 文 宗纪 下 》 , 中华 书局 , 1 9 7 5年 , 第
5 3 7页 。
⑤
⑥
王溥 : 《 唐会 要 》 卷5 1 《 名称 》 , 商务印书馆 , 1 9 3 6年 , 第8 8 5页 。
成果
作者 简 介 : 惠鹏飞 ( 1 9 8 7 一) , 男, 河 南 平 顶 山人 ,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
平章军 国( 重) 事 一 职 从 唐代 开 始 设 置 , 初 为 宰 相之 职 , 后 逐 渐演 变 为 恩 宠 贵 官 之名 。宋 人 王溥 在
研 究 。龚延 明先 生 的《 宋代 官制 职 源 、 职掌 、 别名 等进 行
了介 绍 。 ⑥ 贾玉 英 先 生 的《 唐宋 时期 宰 相 名 号 制 度 变迁 论 略 》 在谈 到 唐宋 时期 外 宰 相 及 超级 宰 相 名 号 制度 变迁 时 , 认 为“ 唐宋 时期超 级 宰相名 号 经历 了复 杂 的演 变过 程… …北宋 时 , 平 章 军 国重 事 、 平 章军 国
记载 唐代侍 中 、 中书令 等宰 相官 职时 , 认 为唐代 最早
出现“ 平 章军 国重 事 ” 一 职 于 唐 中宗 神龙 元 年 ( 7 0 5 ) 六月, “ 左 仆 射豆 卢钦 望加 平 章军 国重 事” 。 ① 同时 , 宋 人高 承也 认为 , 重事 , “ 神龙元 年 五月制 , 豆 卢钦 望 加 平章 军 国重 事 是 也 ” 。 ② 之后 , 神龙二年 ( 7 0 6 ) 十 二月 , “ 特进 、 尚书左 仆 射 、 兼 安 国相 王 府 长 史 、 芮 国
收 稿 日期 : 2 0 1 4¨一 O 5
文章 编号 :1 0 0 0 —5 2 4 2 ( 2 0 1 5 ) 0 2 —0 0 9 0 —0 9
基 金项 目 : 河 南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项 目“ 南 宋 中枢 决 策 与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 ( 2 0 1 3 - j I  ̄ 2 9 ) 阶 段 性
宰相 裴度 “ 守 司徒、 平 章 军 国重 事 ; 待 疾 损 日, 每 三 日、 五 日一 度 人 中 书 ” 。 ④ 裴度“ 勋 望 特 高 以疾 在 假
③
华书局 , 1 9 8 9年 , 第 2 1 2页 。 刘晌等 : 《 旧唐书 》 卷 7 《 中宗 、 睿宗 纪 》 , 中华 书 局 , 1 9 7 5年 , 第
第 5 5 卷
第 2 期
河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He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Vo l _ 55 NO . 2
M3 r .20 15
2 0 1 5年 3月
平 章 军 国重 事 ” 。 ⑧ 豆 卢 钦 望 与 窦 怀 贞 的平 章 军 国
重事 , 均为 宰相 之 职 。唐 文 宗 太 和 四 年 ( 8 3 0 ) 六月,
①
②
王溥 : 《 唐会要 》 卷 5 1 《 名称》 , 商 务 印书 馆 , 1 9 3 6年 , 第 8 8 4页
高承撰 , 李果订 , 金圆 、 许沛藻 点校 : 《 事物 纪原 》 卷 4 《 重事 》 , 中
宋理宗朝升为少傅右丞相百官郊劳如文彦博故1264宋理宗葬礼之后极具荣耀的贾似道适时弃官而去而此时吕文德报北兵攻下沱急朝中于是大骇宋度宗与太后手为诏起实际上宋度宗赵禥智商低于常人继位之前曾遭到左丞相吴潜的反对其密奏云臣无弥远之材忠王无陛下之福激怒了宋理宗再加上沈炎与贾似道进献谗言吴潜被谪建昌军寻徙潮州责授化州团练使循州安置
1 4 3 、 l 6 O页 。
淹 时” , 唐 文宗 “ 将 去 相 印 而 又惜 之 ” , 因 此 诏令 裴 度 平 章 军 国重 事 以示 优 宠 。 ⑤ 至此 , 平 章 军 国重 事 演 变为 尊崇 元老 重 臣之 名 。 至宋 代 , 平 章 军 国重事 虽 仍 为 尊崇 元老 重 臣之 名 , 但 多 了很多 具体 的职 掌 。
( 重) 事 具体 分 为平章 军 国重事 、 同平章 军 国事 、 平章 军 国事 , 序 位 均在 宰相之 上 , 有“ 平章 军 国” 、 “ 平 章” 、 “ 重 事” 等 别称或 简称 , 职权 大多 为军 国要 事 。宋代 共有 8位 平章 军 国( 重) 事, 王旦、 吕夷 简辞 而不 拜 , 其 余 6位 为平章 军 国重事 文彦博 、 乔行简、 贾似 道 、 王焓 , 同平 章 军 国事 吕公 著 , 平 章 军 国事 韩饨 胄。宋代 的平章 军 国 ( 重) 事 同宰相 关 系密切 , 他 们 地位 尊 崇, 参 与 决策 三 省 、 枢 密 院 军 国重 大
事务 , 特 别是 宋廷 主动授 予 的平章 军 国( 重) 事, 为政颇 值得 肯定 。宋代 平 章 军国( 重) 事制 度 经历 了
由“ 名” 到“ 实” 的过程 , 部 分 官 员借 此名 号 而把 持朝 政 , 对 两宋 的衰 亡 负有 一定 责任 。 关键 词 :平章 军 国事 ; 职权 ; 拜罢 中 图分类 号 : K2 4 4 文献标 识码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