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朝的科举制度

宋朝的科举制度引言宋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执政时间长达319年,期间出现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
其中,科举制度是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选才、选拔官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宋朝的科举制度,包括科举制度的起源、设立官学的背景、考试程序、考试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科举制度的起源科举制度起源于隋朝,确立于唐朝。
当时的科举制度是由隋炀帝及唐太宗李世民实施的,旨在选拔人才、保证政府的稳定运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科举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严格的考试制度,并在宋朝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设立官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设立最多、影响最大的官学时期。
早在北宋时期,已经有了被称为“国子监”的皇家学府,这是为了培养国家需要的文武官员而设立的。
南宋时期,国子监被改制为国子学,同时建立了徽宗皇帝亲自倡导设立的东坡书院等地方性学府。
这些官学为科举考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考试场所,成为了宋朝科举制度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试流程初试宋朝科举制度中的初试是由地方官员主持的。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五经》、《五史》以及一定的诗文题目。
初试的目的是选拔出一部分基础较好、学识扎实的考生,并进入到下一轮复试环节。
复试复试是由中央政府官员主持的,考试地点在国子监。
复试的内容更加严格和全面,主要包括《诗经》、《书经》、《礼记》、《周礼》等经典著作的详细解释和评注,要求考生在传统文化方面有深入理解和独到见解。
同时还要求考生作文,以考查他们的文学造诣和表达能力。
复试的通过人数较初试明显减少,只有少数考生有机会进入到最后的殿试环节。
殿试殿试是宋朝科举制度中的最后一环,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
参与殿试的考生数量非常有限,一般在百人左右。
殿试的内容主要是写作和辩论,考查考生的文学才华和对时事政治的理解。
参加殿试的考生中取得成绩前列的会被授予进士头衔,从而有机会被提拔为官员。
考试内容宋朝的科举考试内容与唐朝相比,更加强调文学才华和理论知识。
宋代科举制度及其影响

宋代科举制度及其影响宋代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实施使得中国文化更加繁荣发展。
科举制度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由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世袭文化向以科举为主的士族文化转型。
宋朝时期,科举制度在经过几次改革后逐渐完善,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独特传统。
一、科举制度的成立及其发展1. 科举制度的起源科举制度起源于隋朝。
隋朝大业年间,官员的选拔不再以家族资历为主,而是以应试的形式选拔,这为科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唐朝时期,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度,分为县试、府试和会试三级考试。
2. 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宋代是科举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
宋太宗初年,废除了唐朝以来的三馆秘阁制度,建立了“国子监”和“太学”,从而将科举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
到了宋代晚期,科举制度的制度体系逐渐完善,年、榜、次、场、试等等单元制的细节已经基本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考试制度逐渐成熟。
二、科举制度的影响1. 稳定统治科举制度通过选拔有才学的人才来进入官场,使得官员的质量大大提高。
同时,考试的公正性也使得官场更加稳定,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朝廷的统治。
2. 基础教育的发展府学和县学,成为国民教育制度的基础,提供了朝廷推行“读书为仕”的方针的普及途径,推动了基础教育的发展和进步。
3. 文化繁荣科举制度的落实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科技的发展。
科举制度选拔出了许多能人,而这些人才往往都拥有一定的人文素养和才学,他们的存在极大地丰富了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4. 社会进步科举制度的落实为人们提供了进入官场、成为官员的机会,这增加了人们的社会流动性和动力,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科举制度的局限性和变质1. 学习方式单一科举制度选拔的人才,往往是通过记忆传统经典,注重文学造诣,而缺乏实际能力的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2. 社会阶层渐趋稳定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官员,大多数都来自于地方名门。
这种情况造成社会阶层逐渐稳定,造成贫富差距加剧和社会流动性下降的趋势,这是科举制度的局限性之一。
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代的科举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代的科举制度始于北宋时期,创立于太祖赵匡胤的时代。
该制度过程中经历了不断的演进和完善,持续了近五百年之久。
宋代的科举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进士科和明经科。
进士科是选拔官吏的最高级别的科举考试,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每三年举行一次进士科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进士出身,称为举人。
进士科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乡试,即在州县一级进行的考试;第二阶段是殿试,即在京城举行的考试。
乡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文学、经学和史学,殿试考试则以诗词、文章和文言文的阅读理解为主。
合格者可以进入国子监进一步学习和考试,以取得更高的官职。
明经科则是辅助进士科考试的一种科目,主要是考察考生对儒家经典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明经科的合格者可以补充进士科考试的不足,也可以独立获得诸多官职。
宋代的科举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宋代科举制度注重统一考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考试,展示了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次,宋代科举制度注重考试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主要考核文学、经学和史学等实际能力,体现了宋代统治者对于国家发展和治理的需求。
再次,宋代科举制度注重时效性,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考试,缩短了选拔官吏的周期,更好地满足了政府对于人才需求的迫切性。
最后,宋代科举制度注重激励和评价,通过科举制度来奖励优秀的考生,给予他们更高的官职和特权,激发了人们对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宋代的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
通过科举制度,宋代政府能够选拔到一大批优秀的官员,提高了政府的执行效率和治理能力,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繁荣。
此外,科举制度也带动了教育的发展,各级学府和书院得以兴起,例如国子监等,为后来的科举制度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总的来说,宋代的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
它不仅选拔了一批优秀的官员,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繁荣。
宋代科举制度

宋代科举制度1. 引言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科举制度是中国科举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本文将从宋代科举制度的背景、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宋代科举制度的重要性和特点。
2. 背景在了解宋代科举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其背景。
宋代科举制度的出现与中国历史的发展与变迁密切相关。
在北宋时期,由于政治改革的推动,科举考试逐渐取代了其他选拔官吏的方式,成为选拔人才的主要手段。
3. 科举制度的内容3.1 考试流程宋代科举制度的核心是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个阶段。
乡试是全国范围的考试,会试是以地方为单位的考试,而殿试则是最高级别的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3.2 甄选人才科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人才,宋代科举制度更加注重品德和文化修养。
考生需要在乡试和会试中展示才华和知识,以便被选为进士。
进士是科举制度中的最高级别,他们有机会担任国家重要职位。
4. 科举制度的影响4.1 促进教育发展宋代科举制度的推行使得中国教育得到很大发展。
为了应对考试,学校和私塾相继涌现。
进士和贡生们也积极投入到学术研究中,在文化教育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
4.2 社会流动性的增加科举制度的存在为社会阶层的流动提供了途径。
任何一个有才华的人都有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功名。
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封建社会阶级固化的现象,使得社会更加公平和包容。
4.3 文化传承与融合科举制度促进了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传承与融合。
因为考试范围是全国范围的,来自不同地区的士人们可以共同参与考试,互相学习交流。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的流动和交融。
5. 总结宋代科举制度的推行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刻影响。
它不仅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增加了社会流动性,也促进了文化传承与融合。
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几百年,为中国历史留下了重要的一页。
宋代科举制度分析

宋代科举制度分析宋代是我国历史上科举制度较为成熟的时期,科举制度在政治、教育、社会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宋代科举制度的特点和作用,并探讨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科举制度的特点宋代科举制度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基于考试的形式,分为三个阶段,即乡试、会试和殿试。
其中,乡试在各地行,选拔出的优秀考生进入会试,再由会试选拔出的考生参加殿试,最终经过皇帝的考核任命为官。
科举制度的特点在于公平公正,落地兼顾才干和品德。
在乡试阶段,通过充分的考试竞争,选拔出了各地的优秀考生。
会试则更加注重学问才能,通过策问、诗文等形式考察考生的学术水平。
殿试则更加注重考生的政治抱负和气质,考察他们是否适合从政。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科举制度的作用科举制度在宋代起到了多重作用。
首先,科举制度促进了文化的繁荣。
在科举考试的压力下,广大学子努力学习,以期通过考试取得功名。
同时,科举考试中涉及的诗文、经义等学科也得到了广泛传承和发展,推动了当时文化的繁荣。
其次,科举制度提高了官员的素质。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的官员,他们不仅有才具和学问,而且具备一定的政治魄力和品质。
这对于当时政府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再次,科举制度对社会流动性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科举制度下,考生不再受到出身的限制,只要通过考试,就有机会进入仕途并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
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阶层的固化,提高了社会的流动性和公平性。
三、科举制度的影响科举制度对当时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科举制度倡导了儒家政治理念的传承和发展。
科举考试注重考查考生的儒家经典知识,这使得儒家思想在宋代得到广泛传播,并成为当时政治与社会的主导思想。
其次,科举制度对社会道德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
进入仕途的官员在经历了严格的考试选拔后,往往会更加注重自身政治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这使得当时社会有了一定程度的道德规范和官员廉洁之风。
再次,科举制度对中央集权起到了巩固作用。
宋朝科举制

宋朝科举制
宋朝科举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始于唐代,盛行于宋代。
科举制度分为三个阶段:乡试、省试、殿试。
乡试是在县城集中考试,选拔出合格的人才参加省试。
省试是在省城集中考试,选拔出更优秀的人才参加殿试。
殿试是在皇帝居住的地方集中考试,选拔出最优秀的人才担任官员。
宋朝科举制的实施,一方面严格按照考试科目、考核标准选拔人才,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近乎崇拜科举制度,导致士人阶层对于科举成为了追求的唯一目标,忽视了实际能力和治国才能。
同时,科举制度也带来了贪污舞弊的问题,许多富有的人家都会资助贫苦士人,以便他们能够通过科举考试。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宋朝科举制度仍然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选拔官员的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体系培养了大量的人才,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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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宋代的科举制度与文化影响

解读宋代的科举制度与文化影响宋代(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并对宋代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宋代科举制度及其文化影响进行解读。
1. 科举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宋代的科举制度起源于唐代,但在宋代得到了更加完善和广泛的运用。
宋代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个阶段。
乡试是地方性的选拔考试,会试是地方官员筛选考试,殿试是在京城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
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经义、史书、诗词和制度等等。
2. 科举制度的意义科举制度在宋代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人才选拔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途径。
无论贫寒与富贵,只要有才华就有可能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官位。
其次,科举制度使得社会上知识分子的地位得到了提升,文人成为了社会的精英阶层。
此外,科举制度也推动了宋代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3. 科举制度对社会文化的影响科举制度对宋代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科举制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加深了社会等级之间的鸿沟。
由于科举制度的存在,社会上流传着“秀才不出门,全靠祖宗积德”的说法,强调了科举对于个人命运的重要性。
其次,科举制度为文化的繁荣提供了土壤,大量的文人涌现出来,他们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文学、历史和哲学作品。
再次,科举制度也为宋代社会提供了一种社交平台,官员们通过学术交流,培养了友谊,并相互影响。
总之,宋代的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并对宋代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科举制度,人才得以选拔,社会上知识分子的地位提升,文化得到了繁荣发展。
科举制度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等级产生了影响。
此外,科举制度也为文化的繁荣提供了土壤,带动了学术的交流和发展。
宋代科举制度的存在,成为了当时社会的标志之一,对后世的中国教育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的科举制度与文化繁荣

宋代的科举制度与文化繁荣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
这个时期的科举制度对于中国教育史和文化史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科举制度使得社会出现了一批才华横溢的人才,这也是宋代文化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宋代的科举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和成熟的一种选拔制度。
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选拔人才,为官员的选拔提供标准。
这个制度从唐朝开始推行,到宋代则更加完备和系统。
宋代的科举制度分为三种考试: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是指在县级考点进行的一次选拔,一般是选择学子的第一步。
通过乡试之后,可以参加会试。
会试是在省会举行的一种选拔,考生在会试中要完成一定的作文和诗文题目。
会试通过后,参加殿试。
殿试是在皇宫里进行的最后一轮选拔,最终能够获得中举的人才能成为官员。
这种科举制度可以说是一个良好的机会平等制度,因为只要学识足够,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科举。
这种制度的出现使得整个社会都充满了求学和进步的氛围。
有了科举制度,人们对于学术上的追求和探索便越来越高涨。
二、科举制度对于文化繁荣的影响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高度文化繁荣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各个领域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
这种文化繁荣不仅是因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更是因为科举制度的出现,使得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才华横溢的人才。
首先,科举制度激发了中国古代科技的研究。
在宋代,大批的学者,如苏颂、沈括等人,都是华夏历史上的科技巨匠,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建立了许多对于中国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
其次,科举制度也促进了文学和诗歌的发展。
在宋代,以苏轼、李清照、陆游、秦观等文学家为代表的文学家,以及以陆游、范仲淹为代表的诗人,都是中国文学史上不可忽略的一股力量。
他们的诗歌和文章不仅传唱于当时,也留给了后人大量珍贵的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学历史上重要的篇章。
最后,科举制度对于教育体制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宋代的学校,不仅可以教书,还可以传授创新思想、促进人才的开发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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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科举制度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
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
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
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
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
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举行首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0 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
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 人外,又录取“诸科”9 人。
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
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
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11 人、诸科17 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③。
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 1 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60 人中选取195 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 人、诸科27 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6 人,诸科101 人,共127 人。
唐天授元年(690),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④,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
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 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①。
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 3 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
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首的进士36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首,而以王式为第四,首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
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
③《十国春秋》卷15《南唐烈祖纪》。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①《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
本年首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首”,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首名为“状元”。
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
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109 人、诸科207 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184 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 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07 人。
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00 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00 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
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首次将进士分为三等。
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
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
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靖建请,殿试采取“糊名考校”,又分进士为五等(进士分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赐进士及第,四、五等赐进士出身②。
景德四年(1007),颁布《考试进士新格》,完全以考试成绩定录取及等级的标准。
大中祥符四年(1011)颁布《亲试进士条制》,制定一系列规定,并定出五个等级的标准。
天圣五年(1027),始分进士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称第一甲,第六等为第五甲,进士分甲自此始。
后演变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
后又定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甲为“进士出身”,第四、五甲为“同进士出身”(同出身),后曾改第五甲为“同学究出身”。
南宋孝宗时改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
英宗治平三年(1066),“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
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10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③。
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
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
”因此他提出“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
“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
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
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①。
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②《资治通鉴》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
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
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
”①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
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
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①。
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
崇宁四年(110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
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
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
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
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
景德四年(1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
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
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
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益增多。
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
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
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 之1,7 之4、5。
①《宋会要辑稿》选举1 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
①《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
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首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
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
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
“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发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
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
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