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伯林自由观_概念辨析
论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1958年10月31日,以赛亚•伯林在在牛津大学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就职演说,这就是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
该文随后被印成单行本发表。
在这篇文章中,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这种区分在学界产生了热烈的讨论,成为二十世纪政治哲学的经典论题。
伯林在文章一开始便意味深长地指出,思想观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他说:“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
”纵观二十世纪,这句话对于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两次世界大战、意识形态冲突等事件,可谓真实的刻画。
经济学家凯恩斯亦有名言:“…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正确也罢,错误也罢,其力量之大,常人往往认识不足。
事实上可以说统治这个世界的舍如此之思想几无他也。
实干家们,自信可在相当程度上免受任何学理之影响者,往往已沦为某一个已故经济学家的思想奴隶。
掌权的狂人们,自称可从虚空里听获神音天意者,其狂悖骄妄则常常是从几年前尚存学界的某个不入流学者的思想中提炼浓缩而成。
”【邹恒甫译自《通论》第四章】一、消极自由的概念作为政治哲学家的伯林最为著名的贡献就是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正是集中阐述了这一问题,《两种自由概念》遂名扬天下,当之无愧地被喻为当代政治哲学最具影响力的单篇论文。
不过,最早提出这两个概念的却不是伯林。
“消极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贯立场。
从霍布斯以降,密尔、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大卫.休谟、杰里米.边沁等英国古典政治思想家皆倡导“消极自由”的概念,即免除强权干涉或法律限制的自由(伯林称唯有霍布斯与边沁是最为纯粹的消极自由主义者)。
而“积极自由”的观念也古已有之,从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到马克思等欧陆思想家皆属于这一思想传统,最早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则是T. H. 格林【T.H.Green,1836~1882】[1]。
近代中国的两种自由概念

近代中国的两种自由概念1958年10月31日,以赛亚·伯林发表了题为《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自此“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成为探讨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
这组概念已为学界广泛接受并被运用到近代中国的论域,但既有研究似较少注意到孟扬和汪彭年在1913年提出了相近的语汇。
①他们的论述虽不如伯林系统周详,但其思考既凸显了中国读书人对自由的深刻认知,也体现出中国近代自由思想的独特取向,或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提出1913年6月,孟扬发表了《论个人之自由》一文,文中称:“个人之自由可谓之为个人之领域。
在此领域以内,个人得以其一己之自由意思而行动。
政府既不得而侵入,且对于他人之侵入者更须为之防止”。
在他看来,“个人之自由有消极与积极之两种。
从消极之方面而观察之,所谓自由者,含有不之性质。
从积极之方面而观察之,则所谓自由者,以权利为其内容者也。
”孟扬进一步认为:“法律上之自由,消极的方面也。
政治上之自由,积极的方面也”,前者指“此领域以内除依据国家所规定之法律外,无论何种权力均不得而干涉之”;而后者指“个人于国家所规定之范围以内,得以实际运用国家所赋与之特权”。
〔1〕1913年8月6日,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关于自由权利的章节。
众议员汪彭年提出,自由权可分为“消极的自由权”与“积极的自由权”两类。
他认为“消极的自由权乃天然之自由权”,在宪法中的条文应该是“混括的、可以含盖一切”,故提出草案:“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得享一切自由权,除受法律限制外,无论何人不得侵犯之”。
而“积极的自由权即参政权,要求国家行为之权,及关于公益、私益对于立法、司法、行政保护请求权”,此类自由权应该逐项列举,“使人民能得宪法上保障”。
汪彭年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1913年8月6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5次会议录》,19、20页。
原文为“能宪得法上保障”,据文义酌改。
伯林与“后自由主义”

伯林与“后自由主义”伯林与“后自由主义”本世纪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艾赛亚。
柏林(IsaiahBerlin,一九○九——一九九七)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以八十八岁高龄离别人世。
这位常被誉为英国最博学的思想家,没有留下任何一部系统性的代表作,他的所有著作几乎都是零散文章的结集,这在必定程度上与他强烈的"反体系"立场有关,因为事实上柏林一直拒绝写作大部头的系统著作。
不但如此,柏林本人经常表明当世学界过高估量了他,说他本身的写作从无计划,更从未想过青史留名的问题,而是更多像一个出租车司机,哪里有叫唤就去哪里。
但不管怎样,英美学界数十年来对他确实评价甚高,认为柏林的特点在于擅长以一篇文章点出重大课题,用寥寥数十页廓清别人用数百页篇幅说不清的问题。
柏林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生于拉脱维亚首府里加一个犹太家庭。
六岁随家迁往彼得堡,两年后亲眼目睹了俄国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的先后爆发。
一九二一年他随家移民到英国,并在牛津大学完成学业。
一九三二年他成为牛津大学有史以来第一个犹太人教员,并成为所谓"牛津哲学"即今日人称"日常语言哲学"的最早发起人,事实上这个学派肇端于柏林和奥斯汀(JohnAustin)当时共同主持的哲学讨论班,稍后则形成为柏林家的每周四哲学聚会,直到大战爆发被打断。
但五十年代开始,正当牛津学派渐成英美哲学主流之时,柏林却颁布发表放弃哲学。
原因据说是有一次他坐在飞机上,看到天上的浮云全然无碍于飞机的飞行,他忽然觉得,分析哲学就像天上的浮云,实在无关人间兴亡事,因此决定转向思想史研究。
不过事实上柏林对思想史的爱好并非在五十年代才开始。
他本就对人文领域有广泛的爱好,最早颁发的文章乃是讨论威尔第的歌剧(以后常年任英国皇家歌剧院监事),一九三九年颁发的《马克思的生涯》已有思想史研究的性质。
但一九五一年他颁发名篇《托尔斯泰的历史怀疑论》(单行本以《刺猬与狐狸》名世)后,顿时名声大噪,从此奠定了他在思想史领域的大师地位。
通向自由的可能进路——为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辩护

当性 。这 种 区分若 仅 限 于 字 面意 义 , 如 伯林 所 指 出 否认 不 同个体 都有 实 现 自 由的能 力 , 而 未能 赋 予 所 正 从
的 ,似乎没有重大 的逻辑差距 , “ 不过 同一件事 的‘ 消 有个 体选 择 自由的机会 。 极 ’ ‘ 极’ 与 积 的描 述方式 而 已 ” 。事实 上 , 区分 还关 该 相反 , 以价值 多元 论 为基 础 的消 极 自由丝 毫 不 怀 涉到 现实 行动 领域 里 自由的实现 方 式之别 。 疑个 体实 现 自由的能 力 , 而 主 张保 障 每一 个 体 选 择 反 查尔斯 ・ 泰勒 曾指 出, 伯林意义上的积极 自由是 不 同价值 的 自由机会 , 即使 包 括 “ ” 自由。这 实 质 恶 的
21 0 1年 7月
第3 3卷
第 4期
三峡大学学报 ( 文社会科学版 ) 人 Junl f hn he ogs nvrt( u a ie S c l c ne ) ora o ia reG re iesy H m nt s& oi i cs C T U i i a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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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差 异 反 映 在 操 作 层 面 上 表 现 为 自我 和 主 体 的人身 上 ;4 当所 有 人都 成 为理 性 之人 时 , () 就会 遵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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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5 B1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7 6 2—6 1 ( 0 1 0 0 4 0 2 9 2 1 )4— 0 1— 4
“自由”概念的各种区分及其内在逻辑

的 自由 观 , 论 证 了其 内在 逻 辑 。 贡 斯 " 社 会 历 史状 况 出发 , 较 了古 代 人 的 自由和 现 代 人 的 自由 . 出现 并 3从 - 比 指 代 社 会 的 人 应 享 有 现 代 人 的 自由 , 须 留 恋和 提 倡 古代 人 的 自由 。伯 林 从 自由 一 词 所 蕴 含 的 内在 逻 辑 出发 分 无 析 了积 极 自由和 消极 自由 , 此 指 出积 极 自 由存 在 逻 辑 上 的悖 论 并 隐含 着 极 权 的 危 险 , 而 主 张 消 极 自由 。 据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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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号 :D 9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2 0 ( 0 2 0 —0 20 1 0 .2 4 2 1 ) 30 1 -5
Va i u si c i n bo tt e Co e t o r o s Ditn to s a u h nc p f
第2 5卷 第 3期
21 0 2年 5月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n lo in nv ri fAeo a t sa dAsrn uis S ca S in e dt n) o ra f j g U iest o rn ui n to a t ( o il ce c sE i o Be i y c c i
被忽略的“两种自由”概念

被忽略的“两种自由”概念作者:唐科来源:《读书》2008年第10期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最复杂、最令人感兴趣的就是对“自由”一词的理解的分歧了。
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说:“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道德家都称赞自由。
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
”而他所提出的两种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对立,也早已为人所熟知。
伯林的《自由论》和哈耶克的《自由宪章》都详细探讨过这一对立。
但在这两部著作中,还提到了另一类型的两种自由观——“内心自由”与“外在自由”的对立。
这一点,注意的人就不多了。
伯林在《自由论》一书的《导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在《两种自由概念》的初版中,我把自由说成是不存在阻碍人的欲望得到满足的障碍。
这是这个词通常的、可能是最通常的定义,但是它并不代表我自己的立场。
因为如果自由——消极地说——单纯地就是不受阻止地做自己愿意做的不管什么事情,那么,获得这种自由的方法之一便是消灭自己的欲望……我可以通过有效地消除欲望来增进自由,就像可以通过满足欲望来增进自由一样。
”伯林指出这是他在初稿中犯的一个错误。
他经过修正后认为,自由是不可能通过消除欲望的方法得到的。
这就意味着,自由不是一种内心感受,而只能是一种客观事实。
无独有偶,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书中,也将内心自由视为一种伪自由。
他说:“‘自由’的另一个歧义是所谓‘内在的’或‘形式上的’(有时也称‘主观的’)自由。
它是指个人根据自己考虑成熟的意愿、理智或持续和长久的信念,而不是根据一时冲动或形势来行事的程度。
”显然,如果人们能充分地拥有这种“内在自由”,将获得精神上的解放。
但是,哈耶克认为,所谓“内在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只能是外在世界的客观事实,即“免于他人的强制”。
两位学者表达了同一个意思:所谓“主观自由”或“内心自由”都与真正的自由无涉。
简言之,真正处于自由状态和感到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情况。
诸如“心中有佛,无处不是净土”和“斯是陋室,唯吾德馨”之类的观念从个人道德修养的角度来看也许非常值得称道,但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此类观念在政治上则是没有太大价值的。
《自由论》

《自由论》听书笔记伯林界定自由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在一定的限度内,一个人可以做他想做的事,不受干涉;而这个限度,就是私人与公共的分界线。
“消极自由”的倡导者认为,一个人,确切的说,是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必须有一个私人领域,在那个领域中,他可以不受别人的干涉,可以免除强权的强制;在那个领域中,他有着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
消极自由的重要性:伯林认为,在所有倡导“消极自由”的思想家中,穆勒对这种自由的意义说得最棒。
穆勒指出,人们必须要有一个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空间,才能发展出完整的人格。
如果一个人不能过他愿意过的生活,那么他就不会有自发性和原创性,不会有心灵的活力和道德的勇气,更不会有天才的显现。
如果人人都是如此,那么真理就不会显露,文明就不会进步。
消极自由的疆界:法国思想家本杰明·贡斯当的说法最有代表性。
他指出,公民的权利包括五个主要方面,分别是个人自由,这个是相对公权力来说的;宗教自由,也就是信仰自由;意见和公开表达的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另外两个,是享受财产的自由,还有不受任何专断权力控制的保障。
这份清单,基本上已经得到了现代世界的共识。
积极自由:你利用理性主动规划、达成目标的时候不受阻碍的自由,积极自由关注的是自我实现。
“积极自由”这边倡导者,认为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理性的自我;在理性的引导下,能够领会自己的目标,制定相应的策略,并且成功地实现它们;自由应该包含在符合理性的行为和生活中,按照理性来生活,方才符合人真正的本质。
积极自由的概念,从本源上就和理性这个概念挂钩。
“积极自由”的危险:1、不成为其他人的奴隶,却成为自己欲望的奴隶;2、在意见和行动冲突时,把别人变成自己的奴隶,其结果是,一个人的积极自由在扩大的过程中,侵犯了别人的自由,在最坏的情况下,积极自由完全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它最终带来的不是自由、而是奴役。
伯林认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不是对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的解释,而是对于生活目标的两种存在深刻分歧而且不可调和的态度”。
自由的分类[整理版]
![自由的分类[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addef210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ae.png)
一、自由的分类英国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了界定,指出消极自由的含义是“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
因而,消极自由的本质就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
哈耶克也有类似的论述,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开篇所讨论的就是自由的问题。
在他看来,自由指的是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此,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仅仅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在此自由观下,对于自由的侵犯只来自于人的强制,特别是来自政府等强制性权利道德强制。
至于呢由于能力挥着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为或者受限制,如脚破了无法跑步,乃至经济上的贫困,道德上的自持等,都与自由观念无关。
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与之相对,积极自由“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
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
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是做···的自由。
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显然没有考虑到自由不单纯是与不受外部强制有关,而且还与人的生命的自我操作有关。
关于消极自由的定义,其错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即便是就不受强制来说,它只是谈到了外部强制,而忽视了心理动机问题,即自由与人的主观因素有关,如何克服人心理上的各种因素对于自由的制约,这是重要的从主体实现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阻碍,也可能有内在的阻碍,免于外部强制的消极自由观念,显示是表面的和粗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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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伯林自由观:概念辨析Ξ刘训练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对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发表后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自由概念与观念的争论作一综合评析。
本文评介了麦卡勒姆的三要素自由概念,分析了哈耶克、阿伦特以及米勒等人对自由观念的划分,以揭示自由这一复杂的政治哲学概念的多重维度及其关联。
关键词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伯林 概念 毫无疑问,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战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和重构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的《两种自由概念》①不但与波普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哈耶克的《自由宪章》、塔尔蒙的《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一道被誉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20世纪自由主义的四大代表著作,而且当之无愧地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
②从观念效应史的角度看,伯林关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二分法在相当程度上主导了当代政治哲学此后数十年的理论格局。
不过,西方政治哲学界关于自由的思考也从未完全恪守于伯林的理路。
相反,半个世纪以来,试图深化乃至超越两种自由范式的智识努力一直在进行,正是这些“后伯林的”论述极大地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
③鉴于国内学界关于伯林两种自由观的探讨与争论严重地滞后于西方政治哲学的进展,笔者不揣浅陋,选择其中若干重要议题做一个简要的回顾,以期深化国内学界关于自由的思考和探讨。
④自由:一种概念与多种观念自由的概念:两种还是一种?无论是伯林还是其支持者或反对者通常都没有认为,消极/积极自由这两种类型的自由穷尽了自由这个概念本身。
换言之,自由不仅仅包括这两种自由;毋宁说,这两种自由只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但也是最需要加以区分的自由类型。
⑤然而,这并不妨碍伯林的一些批评者提出,根本不存在两种类型的自由概念,事实上自由的概念只有一种。
在这些批评者中,最著名的便是政治哲学杰拉尔德・麦卡勒姆。
在被认为是分析自由问题的“第二座里程碑”的论文《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中,麦卡勒姆认为,“不管是谈论某个行动者的自由还是某些行动者的自由,它始终是指行动者摆脱某些强迫或限制、干涉或妨碍,去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
因此,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上是(或不是)自由的”。
这里,X代表行动者,Y代表诸如强迫、限制、干涉和妨碍这些“约束性条件”(preventing con2 ditions),而Z代表行动或状态。
⑥既然“这种自由始终是某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of)摆脱(fr om)什么,去(to)做或不做什么、Ξ本文得到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资助,特此致谢。
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⑦换言之,任何自由都包含“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那么,像伯林那样认为存在“免于……的自由”(freed om fr om,消极自由)与“做……的自由”(freed om to,积极自由)这样两种自由显然是错误的,并且是容易造成误导的。
麦卡勒姆进而指出,按照上述公式,所有关于自由的争论事实上都是围绕X、Y、Z这三个变量而展开的:什么是行动者的(“真实”)身份,什么是对行动者自由的障碍或干涉,以及什么是行动者可能或不可能自由地去做或成为的范围。
所谓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也不例外。
比如,在行动者(X)这个要素上,消极自由论者习惯于以实际的或经验的自我来解释行动者,而积极自由论者有时则用“真实的”、“理性的”或“道德的”自我来解释行动者;在约束性条件(Y)上,消极自由论者通常只承认来自其他人类行动者的妨碍,而有的积极自由论者则把行动者自身的某些内部或心理障碍也视为对其自由的约束;在行动者的行为或目标(Z)上,消极自由论者往往局限于行动,而积极自由论者还考虑到某些精神状态或性格特征。
⑧在麦卡勒姆看来,所有这些争论都不是关于自由概念的争论,而是关于行动者、约束和目标的争论。
因此,他宣称,我们最好还是坚持一种“单一的自由‘概念’”,这样才能抓住重要的政治问题。
正如麦卡勒姆所承认的,三要素/三位一体说事实上并不是他首创的,在他之前,费利克斯・奥本海姆已经提出了另外一种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
奥本海姆首先是通过“不自由”来定义这种自由的:“对于Y来说,X没有做x的自由,只要Y使X做x变得不可能或者会受到惩罚”。
⑨但是,他把约束性条件(Y)仅限于人(他人),这样就避开了很多问题,从而使之只能应用于十分狭隘的讨论。
⑩应当说,麦卡勒姆的公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摆脱各种不同预设的影响,从而为我们考虑自由问题提供一个相对中立和独立的结构。
正因为如此,它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罗尔斯、范伯格等著名学者都接受了麦卡勒姆“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
λϖ伯林在《自由四论》的导论中也不得不承认,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在开始时彼此并没有太大的逻辑距离,‘是主人?’和‘在什么范围内我是主人’这两个问题是无法彻底分开的”。
λω然而,麦卡勒姆的观点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他对伯林的批评过于依赖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简化。
尽管伯林本人确实曾经不经意地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概括为“免于……的自由”和“做……的自由”; λξ但正如我们后面将要指出的,其实伯林的积极自由是一个混杂的概念,根本不能简化为“做……的自由”。
而且,正如鲍德温所指出的,思想史上几乎所有认为存在两种自由概念的学者(在伯林之前主要指托马斯・格林及其追随者)都没有犯下麦卡勒姆所说的将两种自由看作是“做……的自由”与“摆脱……的自由”这样的错误,他们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乃是建立在不同基础之上的。
λψ其次,这种三要素说/三位一体关系说不但不能取消伯林在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所做的实质性区分,而且试图为自由这样的“本质上存在争议”的道德和政治哲学概念提供一种中立的、“去价值化”的公式是否可能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λζ所以有评论者指出,麦卡勒姆的分析“事实上为我们提供并不是一个自由的定义,而仅仅是对一个关于自由的句子结构的说明”。
λ{这个公式是有待填空的(包含三个变量)的事实本身恰恰说明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自由概念。
本文后面部分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进一步分析表明,确实存在着多种不可公度的自由类型,即使它们在表面上能够贴上同一张标签、纳入同一种公式,也仍然掩盖不了它们之间的深刻分歧。
更何况麦卡勒姆的公式其实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自由观念/类型(比如自主和政治参与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当三要素中只存在两种的时候完全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自由关系。
λ|再次,正如我们后面将要分析的,X、Y、Z这三个要素之间是存在密切关联的,在很多情况下是同生共变的,而不是割裂的、分离的。
比如,关于“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区分(Y)就取决于“自我”(X)的界定;而行动者打算或可能采取的行动(Z)的性质也将影响对约束(Y)的看法。
因此,很难对它们各自做静态的分析;进一步说,关于三个要素的争论并不能取代关于自由本身的争论。
当然,三位一体说也确实为消极自由与积极学海2008.1自由之间的区分提供了一个更为精确的分析框架,也就是说,两种自由从行动者、约束性条件以及行动者的行动或状态这三个方面可以得到更为明晰的对照。
同时,这个框架也为两种自由各自内部的进一步划分以及对自由概念本身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了依据或者说起点。
因此,对于麦卡勒姆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与伯林的两种自由以及下文将要介绍的多种自由类型划分之间的关系,最为恰当的解释或许就是:“尽管只存在一种自由概念(concept)———一种能够为争论各方所接受的价值中立的定义,但这种单一的自由概念却可能存在多种观念(concep2 tions,也就是对定义的解释———引者注),所有这些观念都具有价值导向”。
λ}尼尔森在最近的一篇论文 λ∼中通过对各种积极自由观的分析试图进一步强化麦卡勒姆的论题,强调所有的自由概念都“万变不离其宗”,最后都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
然而,他犯了与麦卡勒姆同样的错误,过于拘泥自由的形式定义,认为所有的自由观都可以“以消极的方式来表达”,因此在某种意义上都属于“消极自由”,不存在任何可以理解的、无法通约为“消极自由”的积极自由观念; µυ但是,他在承认这些“消极自由”并不可以等而视之的同时,却又主张取消积极自由的概念。
事实上,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纯粹的消极自由(免于干涉、约束、妨碍的自由)是一切自由观的基本构成性要素,任何自由观都必须以此为起点;但是,这种自由观又不是自足的,不能穷尽我们对自由的所有理解———像自由这样的概念是无法与关于人生、美好生活以及其他相关的预设脱钩的。
µϖ因此,试图以一种单一的概念或观念来取消其他对自由的理解注定是要失败的。
三种自由观念抑或更多?与上述将自由划归为一的做法不同的是,更多的学者则试图解析出更多类型的、不可通约的、有必要加以区分的自由观念。
就在伯林发表他的“两种自由概念”演讲之后不久,自由主义的思想巨擘哈耶克与共和主义的著名哲学家阿伦特几乎在同一年(1960年)提出了他们各自对自由的看法。
哈耶克在其名著《自由秩序原理》中辨析了这样几种自由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即不受制于他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这样一种状态,亦可称为“个人自由”、“人身自由”。
这种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2)“政治自由”,即“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
(3)“内在的”、“形上的”或“主观的”自由: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人的行动受其自己深思熟虑的意志、受其理性或持恒的信念所引导,而非为一时的冲动或情势所驱使”。
(4)“能力或力量上的自由观”,即“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
µω阿伦特在“自由与政治” µξ一文中提出了西方思想史上这样三种自由观:作为古希腊和古罗马“城市国家和公民权的核心”的政治自由、包括古代晚期的内在自由和基督教的意志自由的非政治的自由,以及“潜在地独立于政治的”、认为“自由开始于政治终结的地方”的、自由主义的、“伪”政治的自由。
三十年后,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戴维・米勒在他为牛津大学出版社所编选的《自由读本》的导言中对西方的自由传统做了梳理,他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存在三种具有“家族相似”的自由传统:共和主义传统、自由主义传统和唯心主义(ideal2 ist)传统。
按照他的分析,共和主义传统在定义自由时,将它与一套固定的政治安排相勾连,“一个自由的人就是一个自由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所谓自由的政治共同体就是自治的政治共同体”。
µψ这种自由观并不意味着直接民主,而只是要求公民在政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