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1.01.25
37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2011.01.25
38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1.01.25
39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
2011.01.25
4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10.01.01
41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8.08.01
42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序号
名称
生效日期
1
宪法(涉林部分摘录)
1982.12.04
2
刑法(涉林部分摘录)
2017.11.04
3
民法通则(涉林部分摘录)
2009.08.27
4
物权法(涉林部分摘录)
2007.10.01
5
国家安全法
2015.07.01
6
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7
担保法
1995.10.01
2007.09.28
43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7.09.08
44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07.05.23
45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2006.11.13
46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06.15
47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5.06.01
48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4.06.01
31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政策解读文/周训芳林草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提升林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林草生态资源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政策目标林长制是以保护发展林草生态资源为目标,以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林草生态资源目标责任为核心,由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担任林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要求,全面落实林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新型责任制度体系。
林长制的政策目标,是从维护林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出发,结合林草生态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林长的责任区域和目标任务,充分尊重和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林长制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管理策略、管理计划、经营模式和组织制度安排,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协同开展林草生态系统保护行动,构建党政统筹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林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大格局。
组织体系设立各级林长并明确林长工作职责,是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基础工作。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根据这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林草生态资源禀赋和保护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等,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林长制组织体系。
总林长是省级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的总指挥、总督导,由省级责任区域的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共同担任。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 业 局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森 林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意 见
为深入贯彻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 的决定》 ( 以下 简称 中央林业 《 决 定》 ,全面实施 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生 ) 态建设状况处 于 “ 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 ,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林 资源合理 的承载力之内 , 继续严格保护天然林 ,使森林得以休养生息。
三 、依 法加强森 林资源监 管
7 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 ,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 的 . 合法权益 。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对权属明确但 尚未 登记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登记发证 ;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 ,限期做出 争议调处意见 ,尽快登记发证 。要重点抓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退耕造林验收合格 后 ,及时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森林 、林木 、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 中的发 证管理 ,及时掌握流转动态 ,制定有效措施 ,监管服务到位 ,确保登记手续完备 、发证程序 合法。要稳定 国有和集体林场的森林资源权属。国有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必须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审批 ,否则不能实施流转 ,不予核发林权证。 8 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 的位置,实施最严格 的保护管 .
化 结构 为 主线 ,牢 固树立 和落实 科学 发展 观 ,全 国实施 以生 态建 设 为主 的林 业发 展 战略 ,准
确把握相持阶段 的特点和规律 ,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 、科 学经营、持续利用 的方
一
8 一
维普资讯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美丽云南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年底,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相关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林长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面建立。
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5.7%,森林蓄积量达22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80%,林业产业总产值达4000亿元,林分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质量、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到2035年,基本实现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省森林草原资源总量保持稳定状态,林分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森林质量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效益更加显现。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
林业局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深化实行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最优林业发展环境,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苏区振兴发展,依据《县2024年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一、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常规化,常态化建设。
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新政策,进而带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重要性的相识。
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制度化。
严格依据《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决策,凡制定与群众切实利益亲密相关的公共政策时,严格实行调查探讨、专家论证、征求看法、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探讨、结果公开等决策程序。
三、推动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和工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接着大力推动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促使行政权力运作规范,高效运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两个集中”工作的落实,实现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供应高效便民服务。
四、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组织《行政惩罚法》,《行政强制法》两部法律的学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林业行政案件必需在查清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惩罚依据明确的状况下依据《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林业行政惩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林业行政惩罚案卷,并经法制机构审查,领导审批后实施行政惩罚,惩罚标准严格执行《省林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
五、推动涉林冲突化解有序化,有效化建设。
仔细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看法》,进一步改进群众工作方法,畅通群众诉求表达、行政救济、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完善行政调解协调机制,增加防范和化解冲突纠纷的整体合力。
仔细排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注意探究、总结冲突化解工作中好的阅历并加以推广。
六、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依据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法制审查和督促指导作用,重视林业部门法制人才的配备、培育和教化,努力构建合格的林业法制人才队伍。
浅谈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浅谈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共识,也成为了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林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而林业行政执法改革,是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此,有必要对林业行政执法进行改革和提升,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浅谈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上下功夫。
当前,我国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有关林业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和完备。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基础。
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法规等途径,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执法的权威和效果。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还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当前,我国林业执法队伍存在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不一、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要通过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增强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效能。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和透明在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着力强化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和透明。
当前,林业执法存在一些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执法主体的主观意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实施全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确保执法公正和透明,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不当的现象,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管理水平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还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管理水平。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办计字[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办计字〔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现将《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二○○五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林策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林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实际情况,现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均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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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策发[2016]15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林策发〔201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林业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
为全面提升林业改革发展水平,创新林业体制机制,开创林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快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并将其提升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举措的战略高度。
林业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在林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党章,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等资源的保护,守住生态红线,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必须推进林业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加快深化林业改革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当前,林业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要着力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破解林业改革发展难题,扫清推进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充分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必须推进林业法治建设。
二、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林业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林业法治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基本目标。
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以下林业法治建设目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立
法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权力依法设置,决策机制科学民主法治;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涉林纠纷有效化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法制工作机构健全,法制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更加坚定,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升。
三、推动林业立法,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作用
(六)完善林业法律体系。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强化林业立法与林业改革决策的衔接,主动适应林业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在研究林业重大规划、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统筹考虑涉及的立法问题,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以修订森林法、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等为重点,着力完善覆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修订规章,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增强上位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章的,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
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立法的重点,结合地方林业实际,推动地方林业立法工作。
充分发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探索。
(七)健全林业立法机制。
完善林业立法程序,健全林业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工作精细化。
开展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统筹研究,根据国家层面确定的林业立法重点项目,科学制定林业立法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增强立法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力,优先着手推动纳入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对未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予以专门说明。
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工作,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探索建立委托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作为第三方起草林业法律法规草案的制度。
建立对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协调性的定期审查制度,审查后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修订的部门规章,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成本效益分析和实施情况评估工
作。
(八)提高林业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起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符合宪法精神,遵循立法相关规定,立法草案尽量做到全面、明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从林业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充分听取意见,探索符合林业立法工作特点的调研方法。
建立林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和基层林业单位、林业生产者与经营者、林业工作者的联系渠道,使立法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