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变性质法律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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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的用地性质变更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用地性质变更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用地性质变更法律要求在建设过程中,用地性质变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建筑工程的发展和规划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对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要求,用地性质变更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监管。

一、用地性质变更的定义和类型用地性质变更是指在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者将土地从某种用途改变为另一种用途的行为。

根据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用地性质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城市扩容和新建用地: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适当扩大城市范围和新增用地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2. 用地性质从农用变为非农用地: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促使部分农用地发生了性质变更,由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如建设工厂、商业中心和新农村建设等。

3. 土地回归或恢复原状:由于一些临时工程建设或临时用地占用,需要将用地返还给原来的性质和用途。

二、用地性质变更的法律要求1. 法定变更条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地性质变更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要求。

变更申请人需要递交相关资料,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动。

所有权的变更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转移,并在相应部门进行登记。

使用权的变更则需要通过正规的合同或协议进行。

3. 监督和审批机构:用地性质变更的审批程序需要经过相关的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这些部门负责督促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用地性质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行政和经济处罚:如果用地性质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规范管理。

三、建筑工程中的用地性质变更相关问题1. 项目前期规划:在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中,需要全面了解和综合考虑用地性质变更的相关要求和限制。

只有合规合法的用地性质变更才能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试卷和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试卷和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试卷和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房屋登记,应由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的是:()A.合法建造房屋B.继承房屋C.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D.共有房产份额变化【答案】 D2. 下列关于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土地登记人员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时审核的一般文件B.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土地登记人员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时审核的重点C.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依据D.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作用变更的要件【答案】 A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总登记公告意义的是()。

A.追求登记效力的公平性,保证登记的公信力B.为土地登记机关树立良好形象C.在一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D.让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答案】 B4. 土地登记机构一般设在()。

A.各级政府B.集体土地管理部门C.人民代表大会D.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5.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自()时设立,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A.申请B.登记C.权属审核D.核发证书【答案】 B6.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包括()。

A.乡农民集体B.村农民集体C.村民个人D.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答案】 C7. 因()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称为注销登记。

A.土地B.土地权利C.土地用途D.土地权利人【答案】 B8. 下列各项不属于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权利的是()。

A.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和抵押B.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C.承租土地提前收回,可以获得合理补偿D.可以随意随时终止租约【答案】 D9. 在土地登记查询中,查询机关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人。

A.3B.5C.10D.15【答案】 A10.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B11. 下列关于地上建筑物的行为中,不会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是()。

土地性质变更流程

土地性质变更流程

土地性质变更流程
土地性质变更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性质从一个类型转变为另一个类型的过程。

在中国,土地性质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手续,下面将介绍土地性质变更的大致流程。

首先,土地性质变更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办理。

申请人需要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填写土地性质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土地证、身份证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土地面积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土地折旧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等。

接下来,申请人的申请将进入审核阶段。

审核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审核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土地性质变更的批文。

批文是土地性质变更的凭证,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

然后,申请人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是将土地性质变更信息记录在土地登记簿上的过程,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可溯性。

最后,申请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以开始新的土地使用。

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申请人可能需要进行建设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报批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性质变更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上述流程仅供参考。

总之,土地性质变更是一项比较繁琐的过程,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只有经过规范的流程,土地性质变更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结果,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实现。

土地使用性质更改的流程

土地使用性质更改的流程

土地使用性质更改的流程1. 背景介绍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土地使用性质是土地利用的重要指标之一。

土地使用性质更改是指将一块土地从当前的使用性质转变为另一种使用性质的过程。

土地使用性质更改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2. 流程概述土地使用性质更改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 提交申请申请土地使用性质更改的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性质更改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城市规划方案•建筑设计图纸•相关手续费缴纳凭证4. 资格审查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经验、财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进行土地使用性质更改的条件。

5. 审批程序如果申请人通过了资格审查,申请将进入审批程序阶段。

审批程序可能包括多个环节,具体的流程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

一般情况下,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5.1. 环境评估申请人需要对土地使用性质更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相关部门将根据这份报告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是否可接受。

5.2. 规划审定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城市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图纸,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审定。

审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规模、外观设计、交通布局等方面。

5.3. 公众参与在审批程序中,可能还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社会公众公示申请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4. 决策审批最后,申请会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审批,决策审批的结果决定了该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批准。

6. 批准与登记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将发出土地使用性质更改批复文件,并在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中注明土地使用性质的更改信息。

7. 其他手续土地使用性质更改完成后,申请人可能还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例如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8. 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性质更改后,相关部门还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关于出让地变性意见及规范

关于出让地变性意见及规范

关于土地变性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不应由《拍卖法》调整。

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

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拍卖法》立法中采纳了此项建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上述原则,不得另加扩展。

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XX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X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利。

使用人的权利因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X围内行使该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别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X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种权利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般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利,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般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取得该项权利后才能使用。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思考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思考

新西部 NEW WEST 2021年第4期当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一些逻辑混乱和模糊不清等问题,加之农村土地承包制实施数十年以来,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立法者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

与此同时,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和土地经营者在实践中面临着有法难依的一系列困难。

比如,发包方遭遇延迟支付或其他违约情况时,一方面应得收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另一方面又面临单方有效解除合同的障碍。

土地经营者遭遇第三人侵权时,需请求承包人支持主张;发生土地经营权纠纷,举证复杂,拿不出类似物权登记公示方式的简易证据。

由于土地经营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纠纷频发、主体间利益失衡、土地经营权未充分放活,[1]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中央形成了关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解决方针,并在2018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将该方针落实到法律层面。

而《民法典》的出台,则将“三权分置”的政策上升到法典高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物权法》将同时废止,不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然有效。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新规定,结合新近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其他继续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共同适用,有望解决先前在农村土地经营方面法律规定本身的诸多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民法典》涉及农村土地经营的主要法律规定《民法典》规范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三权”即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国家所有、实行承包经营的农用地,参照适用法典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规定(第343条)。

1、关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要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事项的范围。

就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方案、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等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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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性
当有人说要卖一块土地的时候,熟悉房地产法律的律师首先要问,你的土地是什么性质?什么用途?因为这涉及到土地能否转让、土地如何使用以及土地的市场价值等众多影响土地交易的核心问题。

土地使用权性质有所有权性质和取得方式性质两种区分模式,前者包括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分类,而后者包含了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两种分类,如果再往下,出让用地还可以细分为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和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用地。

在目前国家和地方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中对各种性质的用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至于土地用途就更有学问了,根据199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分类,城市用地共分为十个大类,分别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用地(E)。

然而比较实用的分类,是根据出让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经营性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前者包括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根据目前的国家规定,此类用途的用地一律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而后者包含了上述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事实上,两种分类形式的口径并不一样,国家标准的分类方法主要从规划角度进行分类,在各大类中尚有许多中类和小类的细分;而国土资源部在区分土地分类的时候更多的是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分类方法对土地进行分类。

这种规划与土地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分类不同的状态已延续了十多年,并造成实践中的一定混淆。

例如,国土资源部规定要进行招拍挂出让的“商业用地”
在国家用地分类标准中并非作为一个大类,而是作为“公共设施用地”中“商业金融业用地”的一个小类(用地分类编号C21),与其它同中类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并列且相互区分。

但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理解,该些用地都属于其所界定的“商业用地”。

由此可见,九十年代初期因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遗留下来分类不统一问题急需尽快解决。

由于不同性质、不同用途之间的土地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是完全不同、而且许多相差甚远,因此性质与用途问题就极其引人关注。

所谓“土地变性”是个俗称,既包含了性质的变化,也包含了用途的变化,但是总的说来,拥有土地的人只会把它越变越有价值,而不会将其变至贬值。

主要的形式有:1、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2、非经营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3、经营性用地中不同用途的变更。

总的来说,国家和地方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十分模糊的,各个地方的执行政策也不一样,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

然而仔细梳理有关的法律规定,我们还是可以掌握其中的一定规矩,并可援而用之。

划拨地转为出让地
所谓划拨地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划拨方式授予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主要适用于行政办公、交通、公共设施、军事等用途。

但是,由于在实行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前,中国大陆的土地都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因此现在仍存在大量并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土地,特
别是工业用途的土地。

其使用权人一般为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八十年代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当时设立的众多乡镇企业。

以往法律和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对于划拨地转为出让地仅规定了三种情形: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

除此之外,各地并不允许划拨地申请转为出让地。

然而在国土资源部新近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首次规定了划拨地可以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并变成出让地。

根据该规范第4.3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之规定,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经查实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央一级的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划拨地必须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的规定,只有一些比较完整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的地方,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作了类似的规定,但相对少数。

这就意味着,根据新的规定,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可以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情况下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将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的,由于各地掌握的协议出让地的出让价格基本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市场价格尚有一定距离,因此这一政策无疑给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赢得了利润空间。

出让地的用途变更
出让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

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类似住宅、商业、旅游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因此有关出让地用途变更的政策一直是十分令人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国家对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实施招拍挂程序以后。

出让地能否申请用途变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是可以的,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6条也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可见,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于出让地变更用途,特别是变更为经营性用途是首肯的。

目前有关此种变更的疑问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五花八门,有些允许变更;有些不允许变更,并规定出让地变更用途的应由政府或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后公开出让;有些地方政府根本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实施中政策非常不确定。

具体情况如厦门市于2005年10月发布了《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辖区内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工业、仓储建筑的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除外),条件是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自用经营、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等。

不允许变更的城市如郑州市,该市于今年5月发布通知,严格禁止企业土地通过协议方式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土地性质的,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在办理上述审批事项前,要提交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

再如兰州市,其在今年三月发布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处理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了出让地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应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回
公开出让后出让所得,根据一定标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而陕西省的规定就较为宽松,其国土资源厅在今年一月对西安市国土局作出的书面答复中就明确说明有关出让地用途变更问题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6条,也就是意味着允许依法变更用途。

由于各地的执行政策不一,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对此问题再次作出明确,在该规范第4. 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中,国土资源部规定,如果出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对于出让地变更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于出让地申请变更用途应当采取招拍挂形式。

这实质上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文件本身的意思,第二层就是如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规定不能变更用途或者变更用途要收回后招拍挂,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要采取收回后招拍挂方式的话,那么出让地是允许变更用途的,包括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如上所述,目前的国家法律是允许出让地变更用途的,既没有禁止,也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法律以外的行政规定,如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也是允许协议出让地变更用途的。

而各个地方以“通知”、“答复”方式颁发的文件,充其量只是地方政策,还不属于法律法规(只有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文件才属于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因此不构成对土地用途变更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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