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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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03•【字号】苏政办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五”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严格风景名胜区保护,深化行业改革,加大建设投入,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

到2006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分别提高到了40.5%、36.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8平方米,创建国家园林城市12个、省级园林城市11个。

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为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景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工作中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不到位,绿化建设用地没有完全落实,城市绿地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城市中心地区绿地较少,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经费不足,重景观轻生态、重规划轻实施、重规模轻结构、重建设轻管养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绿色江苏”建设的重要时期。

在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对于改善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加快“绿色江苏”和生态省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随着城市的发展,绿化空间的重要性越来越引人关注。

绿化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而且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减少城市热岛效应、吸收雨水等都有很大的作用。

因此,城市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的合理利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以应对城市发展带来的挑战。

背景和挑战城市发展带来的挑战包括土地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城市绿化空间的保护和发展。

然而,城市绿化空间往往被迫用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用途,使得城市绿化空间面临“失血”状态。

为了保护城市绿化空间,我们需要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改变绿化规划的方式1.通过城市整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城市内的绿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标准。

2.发挥绿地的多功能性,不仅仅是为了美化城市。

可以将绿地用于透水、减少热岛效应和吸收雨水等其他用途。

3.绿地在城市层面上的分布应尽可能的均匀,避免在某些区域过于集中,甚至出现绿地“荒漠”。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将一些优秀的绿地设计和管理经验运用到我国城市绿地规划和管理中。

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方式1.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应当优先考虑保留和修复现有的绿地。

在规划时,应考虑绿地的多功能性,合理划定用地范围。

2.制定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推广绿色建筑。

在建筑设计时,要将绿化设计作为必要的一环,让建筑与自然环境相融合。

3.发挥居民的积极性,建立社区绿地。

积极推广居民绿色种植、绿地自由行走等,提高社区居民对环保的认识。

4.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涌入绿化领域。

政府可以推广绿色投资理念,支持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吸收市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不仅是城市的“脸面”,更是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代表。

城市绿化空间的保护和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是管护城市绿化的关键举措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服务指南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一、事项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二、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三、申请条件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

四、申请材料1、改变现有城市绿地申请表(1份);2、绿化现状图(A4彩色图片)及电子文件(1份);3、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砍伐补植树木方案(1份);4、有坐标点的占用绿线界线图(3份)及电子文件(1份)。

五、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二)审查:1、现场勘验。

市城管局组织市、区园林管理部门人员踏勘现场,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2、专家论证。

市城管局根据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审议,形成评审意见。

3、分管领导审核。

将评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批: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同意处置的,服务大厅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由服务大厅窗口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同意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批复意见:根据工程量确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20号)、《枣庄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标准:按《枣庄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缴纳;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

十、咨询服务电话办理窗口:0632-3168698监督投诉:0632-3168680。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X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
审批申请书
抚州高新区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我单位已取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了该项目的绿化设计,但由于该工程项目的需要,现申请改变该项目的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许可证。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抚州高新区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办事大厅形式审查表
编号:经办部门:抚州高新区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联系人: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地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
使用性质的原因
审核所需资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申请书;
2、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5、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开通道、占用绿地的批文;
6、规划部门同意该项目开通道的批文;
7、指标达不到须提交集中绿化补偿费交费凭证;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形式审查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注:1、以上应收报材料、图件不齐全完整,办事大厅不予受理;
2、办理时限按8小时工作日计算,法定节假日、报上级审批时间、补充资料期间等除外。

3、所送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审批表编号:经办单位:抚州高新区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的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把县城绿化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鼓励和加强县城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园林县城创建成果。

第四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县房管、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化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县城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城绿地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

第八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旧城改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四)空气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七)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o第九条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规划许可证前,需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取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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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
审批申请书
抚州高新区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我单位已取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了该项目的绿化设计,但由于该工程项目的需要,现申请改变该项目的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许可证。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抚州高新区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办事大厅形式审查表
注:1、以上应收报材料、图件不齐全完整,办事大厅不予受理;
2、办理时限按8小时工作日计算,法定节假日、报上级审批时间、补充资料期间等除外。

3、所送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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