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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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辐射安全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辐射安全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环境保护辐射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使用单位、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等。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辐射安全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 快速反应,协同处置: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要迅速反应,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

3. 保障生命,减少损失: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4.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依据法律法规,科学决策,依法处置辐射事故。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环境保护辐射安全应急指挥部(1)指挥长: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担任。

(2)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 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监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失踪,或者环境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2. 重大辐射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失踪,或者环境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3. 较大辐射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环境污染,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4. 一般辐射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环境污染,对社会影响较小。

六、应急响应措施1. 报告与通报(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指挥部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2. 应急处置(1)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辐射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2)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行政法规;(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辐射污染;(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3)核设施事故;(4)核恐怖事件;(5)其他可能引起辐射事故的情况。

4.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及时响应、高效处置;(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5)信息共享、协同作战。

二、组织体系1. 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1)设立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地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1)地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地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 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1)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4. 专业技术支持机构(1)设立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支持机构,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环保部门在辐射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置过程中,为有效组织、协调、指挥和实施应急响应工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有序的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部1. 指挥长: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副指挥长:由环保部门相关领导担任,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3. 成员:由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 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2. 负责收集、分析、上报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 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调配。

(三)应急专家组1. 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

2. 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指导和协助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一)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2. 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分级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大规模辐射污染,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重大辐射事故:发生较大规模辐射污染,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3)较大辐射事故:发生一定规模辐射污染,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4)一般辐射事故:发生较小规模辐射污染,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轻微威胁。

2. 根据事故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1. 现场处置: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置,防止辐射污染扩散。

2. 人员疏散: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报人:日期:•辐射事故概述与影响•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与实施目录•应急处置措施与程序规范•资源保障与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后期评估总结与持续改进方向01辐射事故概述与影响辐射事故定义及分类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辐射事故分类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如某年某月,某省某市发生一起放射源丢失事故,经过调查,事故原因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放射源失控。

该事故对当地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

国外典型案例分析如某年某月,某国核电站发生泄漏事故,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到环境中,对当地生态系统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辐射事故会导致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增加,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影响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

长期受到辐射污染的环境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失衡等问题。

对环境的影响人体受到过量辐射照射时,会引起急性或慢性放射病,如皮肤灼伤、造血系统损伤、免疫系统失调等。

长期接触低剂量辐射还可能增加癌症等疾病的发病风险。

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0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成员包括公安、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全面指导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技术支持、信息收集和评估等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建,成员包括辐射防护、核医学、放射化学等领域的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牵头,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市级及以下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组建,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市或本地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控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应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7.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决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 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 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疏散、污染控制、应急监测等。

五、应急响应程序1. 发现辐射环境事件发现辐射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本预案。

2. 评估事件等级根据辐射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评估事件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4. 应急处置(1)人员疏散:立即组织受辐射污染区域周边居民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3)应急监测:对受污染区域进行应急监测,评估污染程度。

5. 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辐射环境事件信息,提高公众对事件的认知。

6. 应急恢复(1)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受影响区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环境修复: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环境修复,恢复环境质量。

六、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确保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应急处置队伍等人员到位。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们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医院内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尽全能降低事故危害,同时按要求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大力协同、及时处理、常备不懈、保护员工、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1、辐射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辐射性物质存放中发生的事故。

3、辐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四、指挥体系及职责1、医院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2、医院辐射安全月环境保护领导小组3、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好糊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2)负责向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医院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和事件;3)组织制订医院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4)应急期间充分调动人力、物力支援,实施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行动;5)采取各种有效快速的就换措施,最大限度地坚守污染危害,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6)组织人员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审定工作。

五、医院辐射应急处理程序(一)严格遵守放射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发生射线装置或电磁波等放射源泄露、污染等严重事件时:1、立即终止原诊疗操作,关闭操作电源,切断继续泄露可能;2、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3、迅速撤离有关人员,对事故受照射人员进行及时的检查、救治和医学观察。

4、实行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保障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 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局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源泄漏、丢失、辐射污染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担任,负责全面领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 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 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职责:- 组织制定和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确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 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

- 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2.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主任:由辐射安全科负责人担任,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 副主任: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 成员:由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

- 收集、整理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 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

- 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五、应急响应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 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二级响应:重大辐射事故。

- 三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 四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3. 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

- 启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

- 实施辐射监测和防护措施。

- 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六、后期处理1. 事故调查- 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及辐射污染防治相关单位,涉及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成立国家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指挥部组成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1)国家环保部主要领导;(2)相关司局负责人;(3)辐射污染防治相关单位负责人;(4)专家组成员。

2.3 指挥部职责(1)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协调、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3)督促、检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4)总结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三、应急响应3.1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2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发现单位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国家环保部。

3.3 应急响应启动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3.4 应急处置(1)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3)人员救治: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应急保障4.1 人员保障(1)建立应急队伍:包括现场处置组、环境监测组、人员救治组、信息发布组等。

(2)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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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总局系统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状态 一般事故
应急领 导小组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秘书组
核与辐射事 故应急技术
中心
辐射环境 应急监测 技术中心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




特大事故 √




核与辐* 射安全 监督站
√ √ √ √
省级环保部 门及辐射环 境监测机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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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 事故。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
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全面负责。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 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 1 进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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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 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处、宣教司新闻处, 以及核安全司放射源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燃料处、综合处等 相关人员组成。事故期间,组长由核安全司归口负责的项目处处长 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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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 理。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 局审批; (2)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 常监督; (4)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 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 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 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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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
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
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机 关大楼内。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 本部门办公。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 查全国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 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 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国务院提交 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 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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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 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 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 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 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 处理; (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 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 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 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 (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 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 厅、国际司、宣教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 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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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
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
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总局核与 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 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 编制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 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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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总局核 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 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 术中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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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
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 主管应急副司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秘书组)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 中心(专家组)
省级环保部门
总局核与辐射安 全监督站
总局辐射环境应 急监测技术中心
技术中心
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时
事故现场
图例: 上下级关系
信息流方向
图 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向总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 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 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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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负责指挥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 综合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 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 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 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国 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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