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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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四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 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一、总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内部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二、召开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提前至少30天公告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实体方式或者远程方式召开,远程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3. 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不得与其他公司或者行业重要活动冲突。
三、议程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公告中明确列出。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程建议,董事会应合理考虑,并在公告中明确回应。
2. 股东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年度预算、监事会报告、董事、监事的任免、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
四、表决1.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提前表决和现场表决,股东可以选择任一方式。
2. 股东在表决时享有平等权利,每股持有人一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 表决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特定事项如改变公司章程、合并重组等需要达到法定比例。
五、主席1. 股东大会由股东会议主席主持,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依法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2.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宣布大会的议程、表决结果,并组织进行讨论和决策。
六、记录1. 股东大会应当设立会议记录员,并将会议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
2.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会股东名单、议程、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内容。
3. 会议记录须经主席签字,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作为重要依据。
七、通知1.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具备合法形式,采用快递、挂号信等方式进行发送,并附带相关议程、材料等。
2. 股东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参与大会,如果无法参会,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时间安排规定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时间安排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参与权1.股东大会出席权公司章程规定了具体的持股比例,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有出席权。
如未达到规定比例,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只能以旁观者身份参与。
2.股东大会发言权和表决权每个股东都有发言权,并且可以对股东大会的议案提出提案和进行表决。
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按照每股一票的原则,但有些公司会按照股东持股比例采取加权表决。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程和决议规定1.股东大会议程的制定2.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股东大会议案通常按照过半数通过原则进行决策,即获得过半数股东支持即可通过。
一些重大事项如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则需要获得特定比例的股东支持。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公告和信息披露规定1.股东大会公告的要求股东大会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方式等。
同时,还需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的要求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维权规定1.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董事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等。
监事会应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2.股东维权的途径股东可以通过提议、发言和表决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
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向证监会举报,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时间安排、股东的参与权、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议规定、股东大会的公告和信息披露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维权规定等方面。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障公司治理的透明、公正和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证监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各上市公司: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则。
二、股东大会召开1. 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可以是线上或线下,具体召开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提前向股东通知。
2. 拟议事项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内容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3.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需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并将相关决议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三、股东大会议事程序1.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人员负责主持股东大会。
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
2.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议程先后顺序逐项讨论并决定,不得随意更改议程或逆序讨论。
3. 任何股东均有发言权,发言时间应根据议程的紧迫程度和与议题的相关性进行控制,确保会议高效进行。
4. 任何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出席人数占表决权证券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股东大会决议1. 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股东出席会议的表决方式作出,一股东账户对应一表决权。
表决权可以持有人分数、投票数或现金数计算。
2. 决议的表决方式包括电子投票、书面投票和现场表决等,具体表决方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 关于涉及到公司关键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进行表决,且需要取得相应比例的通过才能生效。
4. 复议制度:对于股东们对已通过的决议有异议的情况,可以申请复议,但只能提出一次,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五、股东大会记录与公示1. 股东大会应当有相关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决议结果。
2. 股东大会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股东名单、议事内容、重要提案的表决结果等。
3. 会议记录应当经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备案,备案后应当向全体股东公示。
六、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必要,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补充或修订,并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1. 股东大会的定义和目的1.1 定义:股东大会是指由一家上市公司召集并组织,旨在让所有股东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机构。
1.2 目的:a) 提供一个平台,使全体股东能够了解并参与重要决策;b) 加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审查,并保护小型投资者权益。
2. 股份登记日和通知程序2.1 股份登记日:确定哪些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票或其他特定类别证券(如优先股)的个人或实体可以享有出席、发言以及表决权利。
注释: “注册日期” 是每年最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时所选取之某天, 在此之前几周内正式公告于报纸中.3.议案提出流程每位拥有10%以上表汉堆石头具备将法律课件提交给秘书处, 同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相关部门.4.议案内容范围具备以下情形需经过批准:- 收购合同;- 出售或转让资产;- 股份发行及增加注册资本等。
5.股东大会的召开5.1 时间和地点:公司应提前公告,通知所有股东关于时间、地点以及议程。
注释: 具体天数需根据当时法律规定而定.6.表决权利每位持有普通股票的投票者都享有一张选举董事, 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表汉堆石头.7.记录与报告秘书处将在每次会议结束后几周内发布详细纪录,并向全体参与人员发送电子版备查。
8. 法律名词注释:a) 上市公司:指已经完成上市程序并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b) 董事:由股东选出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活动的个人或团队;c) 小型投资者:相对较少拥有该上市公司证券数量但仍然具备相关权益保护需要的个人或实体。
附件:- 召集通知样板- 表决授权委托书范例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秘书处获取完整文件内容。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大会可以使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重大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议事规则。
首先,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应提前公布召开大会的通知,其中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重要信息。
公司需要确保通知内容的准确和及时性,以便股东能够充分做好准备。
其次,公司应当设立大会的主席团,由董事长或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大会的议事程序。
主席团应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确保大会的秩序和会议进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中,应明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一般而言,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亲自到场进行投票或者委托他人代理投票。
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表格,并在大会前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权益。
第四,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准确记录大会的重要事项、议题以及股东发表的意见。
该纪要需要保密并保存在公司的档案中,以备将来的查阅和核查。
第五,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公司应允许股东提问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需要设立一个明确的提问环节,规定提问的时间限制和提问的方式。
同时,公司需要向股东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保证股东能够提出准确、合理的问题。
最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发布大会决议的公告,向所有股东和市场进行通报。
该公告需要明确大会的决议内容和执行方式,并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确保公司治理透明和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规范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强股东的参与感和信任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东大会的目的和职权1、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职责。
2、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公司章程的修订、选举或罢免董事、审议并决定财务报告、决定分红等。
第二条召开方式1、股东大会应及时、公开、公平地召开,确保股东平等参与和表达意见。
2、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可以包括实体会议、网络会议、投票等形式。
3、实体会议召开需提前公告,网络会议和投票召开需提供充分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第三条出席和表决1、股东大会实体会议的出席应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应提供远程参会的方式。
2、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表决、委托表决和网络表决,各种表决方式应确保股东意见得以充分表达。
第四条决议的通过1、股东大会决议一般由简单多数通过,但关系公司重大事项应符合特定法律规定要求的股东多数通过。
2、决议的通过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股东大会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1、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方式。
2、股东大会的召开应由董事会或股东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的议程1、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在召开前确定,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公示。
2、股东可以提议议程,提议需提前通知公司并符合提议条件。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主持1、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当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担任,确保会议秩序和公正。
2、大会主持人应当依法维护股东权益,确保每位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记录1、股东大会应有专门的记录人员负责会议记录,确保会议纪要的准确和完整。
2、股东大会记录包括股东出席情况、决议内容、表决结果等,应及时整理和保存。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决策和执行第九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1、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及时落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2、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并指定负责人负责跟踪执行情况。
第十条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1、股东对公司决议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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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6年12月28日来源:证监发[2006]21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对2000年5月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0]53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 深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股东会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