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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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来说,能够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亲属。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研究,并配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07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继承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由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直系亲属范围在我国,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要看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民法总则第1076条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兄弟姐妹。

没有前款规定的,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确定继承顺序。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这二者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其中,在无论遗嘱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嫡系子女(包括采用子女和法定遗嘱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而非嫡系子女的继承权则因地区、民族而异。

此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享有继承权,但是只在其子女全部继承放弃时,才能继承遗产。

(二)配偶范围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二顺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配偶则是第一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而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权。

(三)其他亲属范围其他亲属范围是指除直系亲属和配偶外,其他的亲戚关系所涉及到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亲属范围的继承人的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如果兄弟姐妹没有,则由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接着继承。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上的法定遗产继承有先后顺序之分。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⑵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就开始继承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是怎么安排的以及继承权的分配等问题,现在的小编为您详细的解答。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一、法定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上的法定遗产继承有先后顺序之分。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⑵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继承纠纷处理方式:⑴法定继承纠纷的处理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据下述规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

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④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摘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但在公证实务中,往往容易把继承权和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取得的分得适当遗产权混淆。

文章试从笔者公证实践中经办的一个案例入手,就《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等相关问题阐述一些个人的观点,以供参考交流。

[关键词]《继承法》第十四条;公证实务;适用案情介绍:张×与徐×琴于一九七七年结婚,张×系初婚,徐×琴系再婚,徐×琴有一子徐×华时年二十六岁。

张×与徐×琴结婚后,徐×华将户口落户张×家,与张×、徐×琴共同生活,生活上照顾继父,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

1988年11月,张×与徐×琴因感情不和离婚。

张×与徐×琴离婚后,因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年老体弱,徐×华仍与其保持联系,经常探望张×,对张×以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直至2011年6月张×去世。

张×去世后,徐×华为其操办了丧事,火化、墓穴购置等一切费用均由徐×华承担。

张×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路××号101室住房一套,系其2003年取得产权。

经公证处调查核实,张×与徐×琴离婚后未再婚,其系孤儿,幼年在孤儿院长大,父母早亡,也无兄弟姐妹,张×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现徐×华向公证处申办公证,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徐×华能否取得上述遗产?根据本案情况,在张×与徐×琴婚姻存续期间,张×与徐×华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有扶养关系继父与继子之间的关系。

家庭成员继承法律规定(3篇)

家庭成员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传承家族文化的重要途径。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关系,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庭成员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以下几类: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人。

包括:(1)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遗嘱规定,如遗嘱未规定,则与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

3.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 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人。

5. 收养关系中的继承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三、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继承份额1. 法定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捌期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属于死因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1.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相同点:无论是遗赠还是遗嘱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1.主体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性质(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违约救济因抚养人违约解除协议的,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因被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被抚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己支付的供养费。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继承法与继承权一、概念题1.继承权答: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②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③在继承权的客体方面,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更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丧失[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3.继承恢复请求权答: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得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继承人该项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整、充分地保证继承人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制裁侵害继承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继承法试题

继承法试题

继承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1、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2、遗赠: 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列举遗产继承的顺序中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列举遗嘱的五种形式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3、列举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单选题(每题3分,共33分)1、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即视为( B )A、放弃继承B、放弃继承C、丧失继承权D、转继承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下列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说法正确的是( B )A、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亡B、推定长辈先亡C、推定同时死亡,相互继承遗产D、推定男方先亡3、被继承人死亡时,针对同一遗产既有遗嘱又有遗赠,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如果有抵触,如何办理继承( D )A、按照法定继承办理B、按照遗嘱继承办理C、按照遗赠办理D、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4、刘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丙和胡某D、甲、乙丙及胡某5、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6、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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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外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的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案情分析】
被继承人赵某华的妻子王某花及儿子赵某河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赵某华银行存款公证,在审查材料时发现赵某华的父母分别在其五岁和六岁的时候死亡了,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得知赵某华的父母死亡之后,赵某华是由其叔父、叔母扶养长大的,但一直保持叔侄称呼且没办理收养手续。

赵某华的叔父已先于其死亡,叔母健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因此,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叔母可以分得适当份额。

公证员将这个规定告知王某花及赵某海后,他们当即表示同意分给叔母适当财产。

为了保障叔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公证员将《继承法》的规定告知了叔母,但叔母表示其虽对赵某华进行了扶养但自己现在生活条件很好并表示不要求分得赵某华的遗产。

本案中叔母表示不要求分得赵某华的遗产,公证员为尽勤勉义务要求叔母做了一个放弃此项权利的声明并对叔母做了一份询问核实的谈话笔录,笔录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放弃这个权利的后果。

如果叔母不放弃这项权利而是要求分得适当赵某华的财产,那这项公证应如何办理呢?叔母和赵某华之间不是养父母的关系,显然叔母不能作为赵的法定继承人和王某花等共同作为申请人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这一点区别于《继承法》对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明确规定儿媳、女婿可以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也就确定了儿媳女婿作为申办继承权公证申请人主体的适格性。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不具有申请人资格的。

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一、如果赵某华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叔母分得适当赵的遗产,那么公证处不能受理这项公证申请,属继承标的有纠纷状况。

二、如果赵某华的法定继承人对叔母分得适当遗产无异议,那我们可以在公证书的事实部分把实际情况做一下描述并在结论部分做出这样的认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华遗留在XX银行的xx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王某花、儿子赵某河共同继承,但要分给叔母适当遗产。

对于这种情况做完继承权公证之后为预防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之间的遗产分配纠纷的发生可建议当事人再做一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办证体会】:
之前在审查其材料得知赵某华叔父去世,叔母不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后本公证员想直接按照简单的继承权公证案件办理而不涉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经认真思考之后感觉这样做是非常不妥当的,此案例中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不大,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我们不得不考虑纠纷出现的可能,随着遗产数额的增大纠纷出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出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才能保障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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