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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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后,其留下来的合法遗产可以按照生前的立下的遗嘱内容中规定的继承人来继承,没有立遗嘱的,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那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以下法定继承人的相关知识。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 配偶(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四) 兄弟姐妹(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

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后,其留下来的合法遗产可以按照生前的立下的遗嘱内容中规定的继承人来继承,没有立遗嘱的,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那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以下法定继承人的相关知识。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 配偶(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四) 兄弟姐妹(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

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

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财产积累日益增加,继承法律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中国,继承领域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该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中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一、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主要指的是在死者死亡后可以继承遗产的人,一般情况下包含下列四类人:1. 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包括四类人:(1)配偶和子女。

这是继承法最基本的规定,即配偶和子女是最优先的继承人。

(2)父母。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或者子女,那么就由父母作为继承人。

(3)兄弟姐妹。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则由同胞兄弟姐妹以及生前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按照分别代表其父母的比例进行继承。

(4)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则由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生前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子女,按照分别代表其父母、祖父母的比例进行继承。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主要是指死者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可以是被法定继承人所包括在内的人(如孙子女等),也可以是残疾人、丧偶者、慈善机构等。

3. 法定指定继承人法定指定继承人主要是指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继承人,如“人民法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的继承人”、“未搜寻到的失踪人员的监护人或者继承人”等。

4. 非正式继承人非正式继承人主要是指死者没有正式指定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在法律上没有资格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继承人的情况。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如下:1. 同等关系继承人如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等同等关系继承人之间,根据比例进行继承。

2. 上位亲属继承人上位亲属继承人主要是指父母和其它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之间的关系。

如果死者同时有配偶和子女,那么父母和配偶、子女的继承顺序是配偶优先,其次是子女,然后是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配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

遗产分配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

遗产分配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遗产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规定了个人在死后遗留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法定继承人是遗产分配中的核心参与者。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优先继承权的人。

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和份额来继承遗产。

本文将分析遗产分配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并通过案例来说明。

首先,根据中国的《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在这个顺序中,配偶是第一位的继承人。

如果遗产的价值很高,配偶将继承全部财产。

但如果遗产价值较低,配偶将与子女共同继承。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将成为第一位继承人。

如果子女不在世或者放弃继承权,父母将成为第一位继承人,依次类推。

兄弟姐妹是最后一个继承人,只有在前面的继承人都不存在或者放弃继承权时才能继承遗产。

其次,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也是根据法律规定的。

在中国,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是根据继承人的身份和数量来决定的。

配偶继承全部财产或与子女共同继承时,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每个继承人平均分得相等的份额。

如果只有一个子女继承,他将继承全部财产。

如果有多个子女,他们将平均分配遗产。

父母继承时,如果只有一个父母,他将继承全部财产。

如果有两个父母,他们将平均分配遗产。

兄弟姐妹继承时,每个人将平均分得相等的份额。

为了更好地理解遗产分配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假设张先生在去世时留下了一套价值500万人民币的房产和100万人民币的银行存款。

他的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李女士、儿子张三、女儿张琳、父亲张父和母亲张母。

根据《继承法》,李女士作为配偶将继承全部财产。

因此,她将继承500万人民币的房产和100万人民币的银行存款。

如果李女士不在世或者放弃继承权,儿子张三将成为第一位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将继承全部财产。

如果张三也不在世或者放弃继承权,父亲张父将成为第一位继承人。

由于没有兄弟姐妹,张父将继承全部财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在遗产分配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1.第一顺位:配偶。

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继承的份额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有配偶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还有子女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一半,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子女。

2.第二顺位: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或已故,父母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健在,那么该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如果父母双亡,或者只有一方健在,则遗产平均分配给父母。

3.第三顺位: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或者配偶和父母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子女是第三顺位的继承人。

子女平均继承遗产。

4.第四顺位: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兄弟姐妹是第四顺位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指在确定继承人后,将遗产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等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权利,继承遗产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个继承人应享有相等份额的遗产。

在存在不平等情况时,例如其中一方继承人曾经给予过继承人赠与或者抚养等财产,可能会根据法院裁定或者协议对遗产进行合理调整。

2.派生分配原则。

在继承人中,如果有继承人已经过世,而该继承人又有子女存活,则该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替该继承人继承遗产。

3.分割分配原则。

遗产中的不可分割财产,例如房产、地产等,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意愿,由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将其分割成可继承的份额进行分配。

4.指定分配原则。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允许在继承人中指定特定的人或机构来继承遗产。

例如,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一些公益组织或者亲友来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

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我们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刻。

在我们离开之后,我们留下的遗产将被分配给我们的继承人。

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制定遗嘱或计划,我们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分配。

本文将讨论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

一、法定继承顺序1. 配偶和子女。

如果遗产留给了配偶和子女,配偶将继承50%的遗产,而子女将平均分配剩余的50%的遗产。

2. 配偶和父母。

如果遗产留给了配偶和父母,配偶将继承50%的遗产,而父母将平均分配剩余的50%的遗产。

3. 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遗产将由子女平均分配。

4. 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遗产将由父母平均分配。

5. 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遗产将由兄弟姐妹平均分配。

6. 祖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遗产将由祖父母平均分配。

7. 其他亲属。

如果没有上述亲属,遗产将由其他亲属平均分配。

二、法定继承比例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每个继承人将按照一定比例继承遗产。

以下是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比例:1. 配偶和子女。

配偶继承50%的遗产,子女平均分配剩余的50%的遗产。

2. 配偶和父母。

配偶继承50%的遗产,父母平均分配剩余的50%的遗产。

3. 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平均分配遗产。

4. 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遗产。

5. 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遗产。

6. 祖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祖父母平均分配遗产。

7. 其他亲属。

如果没有上述亲属,其他亲属平均分配遗产。

三、遗产税在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中,继承人将根据他们继承的遗产金额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种税收,它是由继承人支付的,以便继承遗产。

遗产税率因州而异,通常在遗产超过一定金额时才会征收。

四、如何规划遗产遗产规划是确保您的遗产分配按照您的意愿进行的最佳方法。

通过规划遗产,您可以决定谁将继承您的遗产,以及他们将继承多少。

您还可以指定监护人照顾未成年子女,并确保您的财产被保护和管理。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浅析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浅析
l 周 0 年 9 式 刊2 1 第 期 1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和 顺 序 浅 析
张 素 君
( 昌学 院 美 术 学 院 , 南 许 昌 许 河
摘 要 :比较 我 国现 行 继 承 法 与 其 他 国 家和 地 区 立 法 关 于 法 定 继承 人 范 围和 顺 序 的规 定 , 国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偏 窄 , 我 顺序偏 少, 应将 我 国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扩 展 到 顺 序 的 继 承 人


被 视 为 继 承 人 , 未 固定 其 继 承顺 序 , 随 能 够 实 际 继 承 遗 产 但 是 那 一 顺 序 的继 承 人 继 承 相 应 的份 额 。 意 大 利 民法 典 规 定 , 定 继 承 人包 括 配 偶 、 生 的 或 非 婚 法 婚 生 的 卑 亲 属 、 系尊 亲 属 、 系亲 属 、 他 亲 属 和 国 家 。 承 人 直 旁 其 继 范 围扩 及 到 六 亲 等 亲 属 。 承 顺 序 为 : 1 子 女 ( 括 婚 生 与 非 继 () 包 婚 生 子 女 、 正 子 女 和 养 子 女 ) ( ) 母 ; 3 其 他 尊 亲 属 ;4 准 ;2 父 () () 兄 弟 姐 妹 ;5 其 他 亲 属 ( 没 有 前 四个 顺 序 继 承 人 存 在 的 情 () 指 况 下 )( ) ;6 国家 ( 前 五 个 顺 序 继 承 人 都 不 存 在 的情 况 下 ) 配 在 。 偶是 与能够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一起继承。 美 国 《 一 继 承 法 》 规 定 的 继 承 人 范 围 和顺 序 是 :1 配 统 所 () 偶 : 2 直 系 血 亲 卑 ( 些 人 先 于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 子 女 可 代 () 这 其 位 继 承 ) ( ) 系尊 亲 属 ;4 旁 系 血 亲 ( 括 兄 弟 姐 妹 、 、 ;3 直 () 包 女 伯 叔姑舅姨及堂兄弟姐妹 ) 。由上 可 见 , 美 国法 定 继 承人 中 , 在 直 系 血 亲 作 为 继 承 人 不 受 亲 等 限 制 .旁 系 血 亲 则 在 四 亲 等 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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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摘要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

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的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2-03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级关系和扶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序,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

一、继承法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一)立法依据我国最早的继承制度出现在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之后,1980年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也对此作了规定;接着,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从1950年第一次在婚姻法中提出继承制度,到1985年正式出台继承法,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由立法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

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所有的财产仅限于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加之当时一般以大家庭的方式聚居,普遍存在的是三代同堂的家庭:中有夫妻、上有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下有子女,家中的财产一般都是家庭共有财产,要用于共同的家庭生产和生活,所以说被继承人首先都愿意将自己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留给与自己有极其密切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因是分家各自生活等原因,关系相对疏远,所以只有在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二)现状分析继承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我国的国情,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得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之内的成员越来越少,发展到最后有可能许多财产就没有人继承了,尤其是不婚族以及丁克家庭的出现可能导致这些人的财产很可能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遗产已由原来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发展为房屋、股票、存款等大宗财产,家庭财产也正在细化,不再是一个大家族共有,而是每个小家庭各自独有,大多数有配偶、子女的人的意愿都是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在其小家庭范围内发生继承,即在其配偶、子女之间发生继承,大多数人的想法就是自己辛辛苦苦创造了财富、置办了财产,当离开时,要留给自己的配偶和子女,而那些单身的所谓的孤寡老人,只要其有财产,他也愿意在其去世后将财产留给自己的侄儿或是其他亲属,也不愿让财产被收回集体或国家所有。

因此,继承法原有的相关规定已不利于贯彻《宪法》第十三条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的精神。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的问题(一)顺序过少根据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两个继承顺序中均有不同辈份的人同时参与继承,这种划分过于粗略。

(二)顺序不合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根据该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在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遗产还可以传给了被继承人的父母,也就是往上一辈传,而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在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遗产还传给了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往上两辈传,按中国人的传统理解,遗产应是一代一代往下传,而不是往上一辈传,因此在这一点上,很多前来办理继承公证的当事人都理解不了。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存在的问题——范围过窄现行《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二等亲以内,这种划分就使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变得过窄。

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出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会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没有以遗嘱的形式明示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理,而其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话,其财产将被依法收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这有违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精神。

四、现行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存在的弊端(一)不能充分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二亲等以内亲属的继承权,如果二亲等内亲属均已不在或其丧失继承权,那么死者的遗产将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现在的国情下,这一般不符合死者的真实意愿。

(二)会增加家庭内部的矛盾继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遗产首先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若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死亡,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死者的兄弟姐妹作为转继承人就都有权利继承死者的遗产,虽然继承的份额只是死者父母应该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如果该死者家庭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关系不错,那么死者的遗产有可能按其生前的意愿留给死者的配偶和子女,但如果死者家庭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因赡养父母或其他事情发生矛盾,关系变得不再融洽,那么就存在死者的兄弟姐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或是虽不继承、但不配合死者的其他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这样一来,就更加激化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三)不利于发扬亲属之间互济互助的精神在日常的工作中,有当事人会前来咨询,说其对单身(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叔叔或伯伯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当叔叔或伯伯去世后,能不能继承叔叔或伯伯的遗产,得到的答案肯定是不能继承,因其不是其叔叔或伯伯的任何一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要想得到遗产,那么一种是与其叔叔或伯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种是让其叔叔或伯伯立遗嘱,如果其叔叔或伯伯已无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其叔叔或伯伯去世后,最多只能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取得适当的遗产,而这个“适当”到底又是多少,不得而知。

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不愿意照顾单身的叔叔或伯伯,特别是已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叔叔或伯伯。

(四)为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带来不便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公证处首先会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证明,而公证处办理的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的年纪大多在六十至九十岁之间,这批被继承人的父母年岁一般都应在八十至一百一之间,因以前户籍管理做的不规范,而且上述被继承人的父母大都已在抗战期间或是五十至八十年代死亡,因此,很难提供由派出所或是村委、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

虽公证处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已通过让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墓碑照片、通过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来间接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但还是存一定的不方便,一是以前的人女儿不能被刻上墓碑,因此就算提供了其父母的墓碑照片,也不能证明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二是有些人去世的早,根本就没有碑,又或者是死亡多年,墓碑都已模糊,再就是有些人就算知道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的事实,也怕帮别人出具证明,怕惹祸上身。

四、完善继承法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的建议(一)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从历史上看,在我国古代有“五服”之说。

西晋《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制度。

中国传统的父系宗族血缘亲属范围,通常包括高祖至玄孙的九代世系。

在此范围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均为有服亲属,应按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

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叔伯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二)增加及调整继承顺序《德国民法典》把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很宽,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均为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个继承顺序,其中配偶被视为继承人但未固定继承顺序,而是在能实际继承的顺序中继承相应的份额。

《法国民法典》也把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很宽,配偶、直系卑血亲、亲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父系母系尊血亲及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例外为十二亲等)为法定继承人。

台湾的继承法规定除配偶为当然的顺序继承人外,也有四个继承顺序,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第姐妹是第三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是第四顺序继承人。

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继承的增多,我国而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继承顺序,并调整原有的顺序。

笔者认为,继承顺序调整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有人认为将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该子女一家比他人多得到一份遗产,这似乎不是很公平,其实不会。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直系姻亲间负有扶养义务,所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就相当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到了儿子、女儿该尽的义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这种做法发扬了中华民族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既使年老的公、婆、岳父、岳母在丧失子女后,在精神上得到安慰,在生活上得到照料,而将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在财产利益上得到报偿。

第二顺序:父母。

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好处:1.吻合大多数民众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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