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的特性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顺序在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顺序在一个人离世后,其财产和财富将需要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这个顺序被称为法定继承顺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遗产能够合理地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定继承顺序的相关内容。
1. 直系亲属继承顺序首先,直系亲属是指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包括子女、父母和配偶。
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因为法律认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最亲密的关系。
1.1 子女继承权子女在直系亲属继承顺序中享有最高的继承权。
无论子女是成年还是未成年,婚内还是婚外所生,都有权继承他们被继承人的遗产。
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子女被剥夺继承权或者自愿放弃继承权,子女可能会失去继承的权利。
1.2 父母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父母将有权继承其财产。
然而,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存在,那么父母的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1.3 配偶继承权配偶是直系亲属继承顺序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
不同国家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些国家规定配偶继承的份额是固定的,而有些国家则根据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情况来确定配偶继承的份额。
2. 远亲继承顺序如果在直系亲属中没有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存在,法律将会考虑远亲的继承顺序。
2.1 兄弟姐妹继承权兄弟姐妹是远亲继承顺序中的重要一环。
在某些国家中,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可能会与是否有父母存活相关。
如果兄弟姐妹中有人已经去世,而其子女仍然存活,那么子女可能会继承其父母的份额。
2.2 祖父母继承权在远亲继承顺序中,祖父母也有继承权的可能。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常见,因为直系亲属中通常已经包含了父母和子女。
3. 其他继承者除了直系亲属和远亲,还存在其他可能被视为继承者的人。
3.1 银行或机构根据特定的法律和规定,银行或机构可能会作为继承人继承被遗产人的财产。
3.2 公益事业在某些情况下,被继承人可能会将其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例如慈善机构或慈善基金会。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来说,能够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亲属。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研究,并配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07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继承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由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直系亲属范围在我国,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要看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民法总则第1076条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兄弟姐妹。
没有前款规定的,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确定继承顺序。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这二者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其中,在无论遗嘱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嫡系子女(包括采用子女和法定遗嘱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而非嫡系子女的继承权则因地区、民族而异。
此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享有继承权,但是只在其子女全部继承放弃时,才能继承遗产。
(二)配偶范围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二顺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配偶则是第一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而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权。
(三)其他亲属范围其他亲属范围是指除直系亲属和配偶外,其他的亲戚关系所涉及到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亲属范围的继承人的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如果兄弟姐妹没有,则由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接着继承。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可参加继承的继承⼈、继承⼈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店铺⼩编带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由第⼀顺序继承⼈开始继承,没有第⼀顺位继承⼈的,再由第⼆顺位继承⼈继承。
详细见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可以指定任何⼈吗 被继承⼈可以指定任何⾃然⼈成为遗嘱继承⼈,也可以指定国家或者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三⼗三条【遗嘱处分个⼈财产】⾃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
⾃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法律效⼒的,故⼜称⽆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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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2019年继承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2019年继承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那么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呢,遗产又是怎么分配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1、第一顺序(1)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理应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能够不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水平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理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4、有扶养水平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理应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水平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相关法条链接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民法典第1267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以确保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继承遗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67条的内容,并着重讨论合法继承人的定义和遗产继承顺序。
一、合法继承人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266条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人。
合法继承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配偶。
二、遗产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267条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合法继承人:1. 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如果有多个配偶,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
如果子女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继承。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如果一方已故,遗产将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3. 法定继承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遗产将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某个兄弟姐妹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4. 法定继承第四顺位: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遗产将由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5. 法定继承第五顺位: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以上亲属,遗产将由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三、遗产继承顺序和配偶及子女的权益保护在遗产继承顺序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他们将优先继承遗产,并且优先继承的比例相对较高。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利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四、改变遗产继承顺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63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产继承顺序可能会被改变。
例如,当继承人有严重缺德行为或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时,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利。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继承的公正和合理。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1.第一顺位:配偶。
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继承的份额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有配偶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还有子女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一半,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子女。
2.第二顺位: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或已故,父母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健在,那么该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如果父母双亡,或者只有一方健在,则遗产平均分配给父母。
3.第三顺位: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或者配偶和父母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子女是第三顺位的继承人。
子女平均继承遗产。
4.第四顺位: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兄弟姐妹是第四顺位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指在确定继承人后,将遗产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等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权利,继承遗产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个继承人应享有相等份额的遗产。
在存在不平等情况时,例如其中一方继承人曾经给予过继承人赠与或者抚养等财产,可能会根据法院裁定或者协议对遗产进行合理调整。
2.派生分配原则。
在继承人中,如果有继承人已经过世,而该继承人又有子女存活,则该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替该继承人继承遗产。
3.分割分配原则。
遗产中的不可分割财产,例如房产、地产等,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意愿,由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将其分割成可继承的份额进行分配。
4.指定分配原则。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允许在继承人中指定特定的人或机构来继承遗产。
例如,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一些公益组织或者亲友来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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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12-12-04 11:09:25 来源:法学2012年第8期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
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
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
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
[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
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
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
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
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
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
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
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
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一)父母不应列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我国现行《继承法》将父母与配偶、子女共同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受死后扶养说影响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映,混淆了继承和赡养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在以往我国公民财产数量较少的社会条件下,这样的规定或许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但是在公民财产数量和价值都有了显著增长的情况下,显然有违被继承人的愿望。
一个人在有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时,通常都是希望将财产留给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不是旁系血亲。
而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继承的财产将存在最终通过父母转归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很大可能,这是不符合被继承人愿望的。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规定父母的继承顺序后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在我国民间传统习惯上也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予以继承,在死者有晚辈直系血亲时父母一般不继承其遗产,而且这一继承习惯在我国《继承法》实施以来的几十年里都没有发生改变。
为此,建议此次《继承法》修订时应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但是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可能认为,将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违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不利于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
如前所述,这是混淆了继承和赡养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由于被继承人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属于赡养范畴的问题,应当按照赡养制度来解决,这里不涉及道德问题。
而继承法通过设立酌给遗产制度和先取权制度,也可为被继承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二)配偶作为特殊继承人不应固定其继承顺序如果说血亲继承人继承权的根据是血缘关系,那么配偶的继承权则来自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其他一切亲属关系的基础,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无论在感情生活上还是在经济生活上都是相互依赖程度最强的。
当配偶一方死亡时,死者通常总是希望将其财产首先留给对方。
所以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将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配偶的继承地位日益提高。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配偶作为特殊继承人,不固定其继承顺序,他(她)可以和某些或者所有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其继承份额视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而定,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越靠前,配偶的继承份额越低,反之,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越靠后,配偶的继承份额越高。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配偶和子女一起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二分之一;与直系尊亲属一起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三分之二;与兄弟姐妹一起继承时,其应继份为四分之三。
[3]《瑞士民法典》规定,配偶和直系卑亲属一起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二分之一;和父母系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四分之三;无父母系继承人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配偶与直系卑亲属一起继承时,按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与父母或兄弟姐妹一起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二分之一;与祖父母一起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三分之二;无血亲继承人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5]这种立法例与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相比,究竟何者更为合理?笔者认为将配偶作为特殊继承人,不固定其继承顺序,他(她)可以和所有或者部分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其应继份根据与其一起继承的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确定的制度更合理。
首先,夫妻关系不同于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不可改变的,而夫妻关系具有可变性,可以亲密无间胜过任何血缘关系,也可能反目成仇,形同陌路。
在婚姻关系稳定性降低的社会环境下,让配偶绝对排斥顺序在后的血亲继承全部遗产,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其次,将配偶作为特殊继承人,可以根据与配偶一起继承的血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合理确定配偶的继承份额,这样既能够照顾到血亲继承人的利益和感情,又不损害配偶的利益。
如果将父母确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将配偶规定为特殊继承人就绝对必要。
否则在死者无子女的情况下,全部遗产归配偶,配偶一旦再婚,其财产便进人与被继承人毫无关系的另外一个家庭,而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却一无所获,这样的结果不仅使被继承人的血亲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一般来说也不符合死者的愿望。
与配偶继承权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的利益保障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日益增多,其中既有青年人,也有老年人,有的还生儿育女。
社会舆论对此种同居行为也从以往的大加挞伐逐渐变得宽容和接受。
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同居一方死亡的,按现有法律,另一方只能取得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财产的一部分。
这对保障生存一方特别是女方和老年人的正当利益很不利。
笔者认为,对这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既存社会现实,法律不应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而应当做出应有的回应。
将这类人纳人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较为妥当的解决方式,但需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纳人的条件和酌给份额的确定原则。
三、侄(甥)子女的继承权应予承认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旁系血亲继承人止于兄弟姐妹,侄(甥)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他们只能够通过自己的父(母)得到叔伯姑舅姨的一份遗产。
由此导致兄弟姐妹中在先死亡者的子女无法得到叔伯姑舅姨的遗产,并因此会出现有的侄(甥)子女能够得到遗产,有的不能得到遗产的情况。
而一般来说,被继承人不会对侄(甥)子女厚此薄彼,他(她)更愿意“一碗水端平”。
实现被继承人这一愿望的办法是将侄(甥)子女和他们的父(母)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规定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依据自己的继承权按照其父母的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代位继承)。
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的理由主要在于,侄(甥)子女是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较近的旁系血亲,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遗产在死者的兄弟姐妹各支中平均分配,符合死者的意愿,而且我国民间有侄子女继承叔伯财产的习惯。
另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多年来使得子女一代的人口数量急剧减少,增加侄(甥)子女作为继承人可以满足无子女的被继承人的需要,以尽量减少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实际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将侄(甥)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或许也可以解释为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理念在继承法上的体现吧。
继承法对于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没有代数限制,而兄弟姐妹为继承人时,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是否有代数限制,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不一。
《日本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继承时,只有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6]而德国、瑞士等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规定,兄弟姐妹继承时,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没有代数的限制。
[7]两种立法的实质区别在于,按前者的规定,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皆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遗产应归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而按后者的规定,只有兄弟姐妹及其所有晚辈直系血亲都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遗产才能归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笔者认为,祖父母的利益应当优先于侄(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得到考虑,因此只宜增加侄(甥)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而不宜将侄(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纳人法定继承人范围。
四、继子女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应享有继承权现行继承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与生子女相同。
解释上甚至认为继子女可以有双重继承权,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又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根据是扶养关系,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根据是血缘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
这样的规定虽然保护了继子女的利益,但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无视现实生活秩序,并高估了法律制度对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
因此非但不能得到普遍遵守,反而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即对带有未成年子女的男女再婚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