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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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来说,能够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亲属。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研究,并配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07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继承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由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直系亲属范围在我国,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要看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民法总则第1076条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兄弟姐妹。

没有前款规定的,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确定继承顺序。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这二者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其中,在无论遗嘱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嫡系子女(包括采用子女和法定遗嘱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而非嫡系子女的继承权则因地区、民族而异。

此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享有继承权,但是只在其子女全部继承放弃时,才能继承遗产。

(二)配偶范围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二顺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配偶则是第一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而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权。

(三)其他亲属范围其他亲属范围是指除直系亲属和配偶外,其他的亲戚关系所涉及到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亲属范围的继承人的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如果兄弟姐妹没有,则由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接着继承。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民法典第1267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以确保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继承遗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67条的内容,并着重讨论合法继承人的定义和遗产继承顺序。

一、合法继承人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266条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人。

合法继承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配偶。

二、遗产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267条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合法继承人:1. 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如果有多个配偶,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

如果子女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继承。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如果一方已故,遗产将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3. 法定继承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遗产将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某个兄弟姐妹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4. 法定继承第四顺位: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遗产将由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5. 法定继承第五顺位: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以上亲属,遗产将由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三、遗产继承顺序和配偶及子女的权益保护在遗产继承顺序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他们将优先继承遗产,并且优先继承的比例相对较高。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利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四、改变遗产继承顺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63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产继承顺序可能会被改变。

例如,当继承人有严重缺德行为或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时,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利。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继承的公正和合理。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浅析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浅析
l 周 0 年 9 式 刊2 1 第 期 1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和 顺 序 浅 析
张 素 君
( 昌学 院 美 术 学 院 , 南 许 昌 许 河
摘 要 :比较 我 国现 行 继 承 法 与 其 他 国 家和 地 区 立 法 关 于 法 定 继承 人 范 围和 顺 序 的规 定 , 国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偏 窄 , 我 顺序偏 少, 应将 我 国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扩 展 到 顺 序 的 继 承 人


被 视 为 继 承 人 , 未 固定 其 继 承顺 序 , 随 能 够 实 际 继 承 遗 产 但 是 那 一 顺 序 的继 承 人 继 承 相 应 的份 额 。 意 大 利 民法 典 规 定 , 定 继 承 人包 括 配 偶 、 生 的 或 非 婚 法 婚 生 的 卑 亲 属 、 系尊 亲 属 、 系亲 属 、 他 亲 属 和 国 家 。 承 人 直 旁 其 继 范 围扩 及 到 六 亲 等 亲 属 。 承 顺 序 为 : 1 子 女 ( 括 婚 生 与 非 继 () 包 婚 生 子 女 、 正 子 女 和 养 子 女 ) ( ) 母 ; 3 其 他 尊 亲 属 ;4 准 ;2 父 () () 兄 弟 姐 妹 ;5 其 他 亲 属 ( 没 有 前 四个 顺 序 继 承 人 存 在 的 情 () 指 况 下 )( ) ;6 国家 ( 前 五 个 顺 序 继 承 人 都 不 存 在 的情 况 下 ) 配 在 。 偶是 与能够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一起继承。 美 国 《 一 继 承 法 》 规 定 的 继 承 人 范 围 和顺 序 是 :1 配 统 所 () 偶 : 2 直 系 血 亲 卑 ( 些 人 先 于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 子 女 可 代 () 这 其 位 继 承 ) ( ) 系尊 亲 属 ;4 旁 系 血 亲 ( 括 兄 弟 姐 妹 、 、 ;3 直 () 包 女 伯 叔姑舅姨及堂兄弟姐妹 ) 。由上 可 见 , 美 国法 定 继 承人 中 , 在 直 系 血 亲 作 为 继 承 人 不 受 亲 等 限 制 .旁 系 血 亲 则 在 四 亲 等 以 内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享会(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继承法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近日,我们举办了一场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精彩内容。

二、案例一:法定继承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王某去世后,李某与子女因继承公司股权发生纠纷。

分享要点:1.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 继承权:继承人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公司股权继承:公司股权的继承,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4. 案例启示:在处理继承纠纷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小张。

张某去世后,女儿小李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

分享要点:1. 遗嘱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公证遗嘱。

2. 遗嘱效力:遗嘱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等。

4. 遗嘱变更与撤销:遗嘱人有权在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

但变更或撤销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5. 案例启示:在立遗嘱时,要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并选择合适的见证人。

四、案例三:代位继承纠纷案情简介:赵某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早逝,留有一子一女。

赵某去世后,女儿赵小姐与外孙发生代位继承纠纷。

分享要点:1.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

2. 代位继承条件: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在继承开始前尚未成年或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代位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为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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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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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权利,继承范围进行了分析,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列入继承顺序的范围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

同时,对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相关的案例。

民法中据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1 配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对于夫妻双方关于继承方面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

2 子女
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中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这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结合所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在家庭成员中,婚生子女与父母具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与身份关系,经济与生活关系也最密切。

因此,他(她)们完全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

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所出生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婚姻法》第25条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
所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能力得到有效的保障,它并不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3)养子女。

非自己所生,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做自己的子女,称为养子女。

养子女与养父母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他人无权干涉。

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2款相应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养子女不能既是养父母遗产的继承人同时又是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

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同时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养子女依法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并与亲生父母恢复了法律上的关系以后,他们便取得了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同时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包括与养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之间也不能互为继承人。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稳定合法的收养关系,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4)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后夫后妻与前夫前妻的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既不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同于养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无条件的,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则要看收养关系是否存在,而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则要看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既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这是其与养子女在继承上的不同。

当然,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3 父母
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尊亲属,因此,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

4 兄弟姐妹
从血缘关系上说,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
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兄弟姐妹之间应该互有继承权。

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要注意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关系,可以互为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间有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继承人。

5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仅次于父母子女的最近直系亲属。

因此,我国《继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在我国的许多家庭当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共同生活,互相扶养、赡养。

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继承权,这反映了我国人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继承法养老育幼的精神。

6 其他
此外,还有两种人也可以依法取得遗产:第一种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本无继承权,但是依照我国《继承法》中相关的规定,他们如果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种为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样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倡公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要求。

7 我国继承法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或者是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个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因此,我国《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并且同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相关案例分析:杨某从台湾归来,购买房子一处,并与汪某结婚。

婚后一年,杨某不幸病逝,留有遗产商品房一套、人民币30多万元以及其他家产。

杨某只有一个哥哥,以及侄儿侄女若干人。

杨兄认为不能将弟弟的所有财产都归属于汪某,便编造虚假的“继承意向书”,主张将30万元由自己和杨某的侄儿侄女遗嘱继承。

汪某诉讼至法院,主张遗嘱无效。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遗嘱确属无效,全部遗产应该由唯一的一个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汪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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