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男,28岁)与乙(女,25岁)于2019年相识,并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共同经营一家小餐馆。
2021年6月,甲在经营餐馆的过程中,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此后,甲与乙的联系逐渐减少,甲未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也未再履行家庭义务。
2022年3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在收到起诉状后,未到庭应诉。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甲、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生效后,甲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甲认为,他与乙的婚姻关系并未破裂,离婚判决不公。
甲还提出,他在经营餐馆的过程中,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努力,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他的贡献。
二、法律问题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2.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如何考虑甲的贡献?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本案中,甲离家出走,未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也未履行家庭义务,与乙的联系逐渐减少。
根据甲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2.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如何考虑甲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在经营餐馆的过程中,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努力,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甲的贡献。
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甲、乙共同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价值。
(2)根据甲、乙双方的贡献,合理分配财产。
对于甲在经营餐馆过程中的贡献,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考虑到乙在家庭中的地位,给予乙一定的财产保障。
(4)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依法判决,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西侧。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2.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3.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相邻关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 相邻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甲家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2. 拆除加盖部分的必要性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乙家的居住质量。
拆除加盖部分是恢复乙家采光的原状,符合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家加盖房屋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依法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相邻权纠纷的解决原则。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案强调了相邻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当相邻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3. 本案警示了不动产权利人应依法行使权利。
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相邻关系,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

民法案例分析题【1】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_民法总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树木修剪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导致树木受损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其恢复树木原状,但物业管理公司以树木修剪是为了小区绿化养护需要,且已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其修剪树木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是否合法,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三、法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修剪树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保持绿化环境整洁、美观。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享有共有权的部分进行养护和管理。
”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绿化具有养护和管理义务。
然而,《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有权共同决定是否进行修剪、改造等行为。
”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在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时,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擅自修剪树木,导致树木受损,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
于
遗
产
的
案
例
分
析
姓名:冰雅
专业:人力资源02班
学号:41005011429
对老杨遗产案例的分析
案例:
老杨今年已经50岁了,老伴十年前得重病去世,留下两个儿子。
这两个儿子让老杨是喜忧参半。
大儿子杨林学习很好,现在在国外上大学;小儿子杨炎虽然在身边,但是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现在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
老杨经常被他气得卧床不起,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这天,老杨上午刚刚取了1000块钱,放在书桌的抽屉里,准备下午去看病,买药。
可是中午,这笔钱被小儿子杨炎发现了,竟然偷偷拿走挥霍掉了。
老杨发现后气得当场晕倒,被邻居发现送到医院后,医院检查出老杨的大脑里长了一个恶性肿瘤,必须立即进行手术和放化疗。
老杨思前想后,自己年纪已经大了,又没有多少积蓄,再花大笔的钱去治这个病没什么意义。
于是,老杨想到了死。
可是,他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还在国外上大学的大儿子杨林。
于是,老杨用自己的电子邮箱给大儿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
在电子邮件中,老杨嘱咐杨林:“杨林,你已经长大了,是爸爸唯一的希望,今后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能承受得住,一定要坚持完成学业;你弟弟杨炎是个败家子,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将来没有好结果,这个家迟早被他毁了。
爸爸也没有多少遗产,只有60万块钱和家里的这套房子,我死之后,这些都给你,千万不能给你弟弟,希望这些东西能对你将来成家立业有所帮助。
60万的存折和房产证都放在家里的沙发背后,存折密码是880546。
”
发出这封电子邮件之后,老杨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自杀身亡。
大儿子杨林闻讯后,立即请假回国,可是,在处理后事时和杨炎产生了争执,杨林要求按父亲的电子邮件所说继承父亲的遗产,而杨炎说这封电子邮件他根本没听说过,父亲不可能这么对他,完全是大哥为了霸占父亲的遗产而伪造的。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可以确定,老杨所留下的60万和房子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且老杨留有遗嘱,要求子女按遗嘱继承,所以完全可
以作为遗产被其继承人所继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杨的父母均不在人世,其配偶也早已亡故,所以,杨林及其弟弟杨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继承老杨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而杨林所收到的电子邮件确定出自老杨之手,且老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可确定为老杨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杨林不存在“为了霸占父亲的遗产而伪造”的嫌疑。
相反,杨炎对杨林“完全是大哥为了霸占父亲的遗产而伪造的”的说辞已构成诽谤。
杨林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父亲不可能这么对他”只是小儿子杨炎单方面的想法,杨炎虽然在老杨身边,但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甚至连老杨看病的钱也拿走挥霍。
根本没尽到做儿子的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着杨炎的所作所为,他已经被取消了继承资格。
并且杨林现在国外上大学,生活压力稍大,理应给予照顾,所以,杨林有权按照老杨的遗嘱,完全继承其房产和存款。
对于老杨的电子遗嘱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
《继承法》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5种认可的遗嘱形式,它们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写成的,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比较方便,又可保守秘密,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
但是自书遗嘱要求的书面格式严格,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而且还需要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
法律只规定了上述5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其余遗嘱形式不具备法律效力。
老杨所发的电子邮件不能算作其亲笔写成,书面格式达不到自书遗嘱的要求,所以,其没有法律效力。
并且,根据对电子邮件的定义,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
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但前款规定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所以,杨林所持有的老杨的电子邮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做为其继承老杨遗产的法律依据。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老杨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写的电子遗嘱内容合法,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老杨的遗嘱有法律效力。
综上,若老杨的遗嘱写于1985年以前,则法院可判定老杨的遗嘱合法,杨林可依据其所持遗嘱完全继承老杨的房产和存款。
若老杨的遗嘱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以后,则没有法律效力,老杨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老杨未表示遗赠且其有法定继承人。
而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加之杨林国外上大学的现状及杨炎平日的所作所为,杨林仍可完全继承老杨的遗产。
个人观点
从道德方面讲:杨炎不应该继承这笔财产。
首先,小儿子杨炎虽然在身边,但是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也不照顾老人。
其次,他将父亲刚取出来用来看病的钱,偷偷的拿走了,还没干
点儿正事儿,就挥霍掉了,说明他道德底线之低,不懂得孝顺老人。
最后,大儿子杨林在国外上大学,生活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理应给予照顾,而杨炎整天游手好闲,就算把钱给他也会很快把它给挥霍掉,这样就浪费了老人辛苦赚来的血汗钱。
从法律方面讲:虽然国家不承认这种遗嘱,但它毕竟是老杨最真实的意愿,也是他亲手写的遗嘱,即使是电子版的,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目前,杨炎的经济生活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即使遗嘱无效,分配财产时,杨炎应该具有优先享有财产权。
另外,杨炎并没有尽自己应该尽的抚养义务,所以可以剥夺他分配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