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第一专题:一、张某17周岁,在工厂做工1年,每月收入600元。
张某花500元钱向16周岁的中学生李某买了一辆自行车,李某的父母得知后强烈反对,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张某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李某作为不满18周岁的中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重大民事活动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而李某卖车行为,事先未征得父母同意,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事后其父母又未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李某父母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二、王某的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
王某岳父母相继去世,王某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说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的事。
问:王某能否代妻子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王某妻子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王某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王某是妻子的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岳父母去世后,王某有权代其妻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合法利益。
两个妻舅认为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间的财产纠纷,是错误的。
第二专题一、于某有一儿一女。
其夫早年去世,儿子张刚在外地,逢年过节回家看望母亲。
于某有退休金,故儿女均不付赡养费。
后来年老生活不便,便与女儿张洁一起生活。
张洁与李强结婚,生一女李小桐,仍与母生活。
民事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
张三原为房屋所有权人,李四欲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四支付房屋价款。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张三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四支付房屋价款。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张三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导致纠纷。
2.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 在房屋买卖等涉及不动产的合同中,应注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
(完整word版)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
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
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
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
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
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
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
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
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
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
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
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
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
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
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
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
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
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
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
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
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
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
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
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
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
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
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
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
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
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
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
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
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
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
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
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
份额。
【问题】
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
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
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
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
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
如何处理?
【答案】
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平、赵
静对该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2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基
于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
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
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周海生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
合法的租赁权,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
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
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
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
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四,主张赵平、周海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5赵静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平所分得的部分。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赵平与赵静因继承而产生的
共有关系,赵平与周海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张某与赵平、赵
静的父母之间的租赁关系。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有共有制
度、无权处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
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而解决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解决赵
平、周海生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例中要注意掌握的是:
(1)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2)在以物权为基础的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以租赁
权为基础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的优
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十五己某善意取得案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
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
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
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
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
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
发生转移。戊友己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
价格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
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
补。因己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
留置。庚古玩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
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
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丁
于2001年11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
002年3月将该古董质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拥有该古董。
后辛在庚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丁在质押该古董之前已将
该古董卖给了戊。戊于2002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
壬和其子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返还该古董或者支
付戊尚未支付的5万元价款。
【问题】
1甲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
否有效?
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的所有权
何时转移?
3戊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己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
权?
4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丁能否以该古董作质押向辛借款?辛的权利能否得
到保护?
6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古董。但由于其他共有人的
追认,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甲擅自出售该古
董是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
额。但在甲向乙、丙说明已将古董出卖后,乙、丙未表示反
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的款项,实际上是对甲的无权处分
行为作出追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和丁的买卖行为
有效。
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
立。但只有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
古董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3戊将该古董卖给己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
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己主观上属于善意,并支付了价款,占
有了标的物,属于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
的所有权。
4庚古玩店虽然对古董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的行使
存在不当之处。《担保法》规定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故古玩店在30
日后即处置该古董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5丁可以将古董质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与戊的
买卖合同因戊未支付余款,古董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丁仍为
该古董的所有人。但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己主张质权的优先
受偿权,而只能依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就丁出售该古董后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6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的规定,由戊的
财产继承人壬及其子在所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因为己基于善
意取得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故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
戊对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解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三
者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
(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己的买卖关系;(5)
己与庚古玩店的加工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戊死亡后
的财产继承关系;(7)丁与辛间的质押关系和借贷关系;
(8)丁与壬及其子的价款清偿关系。由此可见本案例涉及
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考查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善
意取得制度、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留
置权实现的期限等知识点,其中古董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联
系以上所有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本案例的中心线索。这种
试题是司法考试的常考题型。对这种试题的解答一定要注意
联系民法中的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所有权保留制度、善意取
得制度等等,看这些制度是否在本案例中适用,是否对所有
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