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作业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5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位于某市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按时支付了全年租金,并于2019年5月1日入住该房屋。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

”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乙应当确保房屋不存在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形,如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告知甲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甲入住后,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解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乙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3. 乙赔偿甲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经营一家服装店,乙经营一家餐厅。

一天,甲在店内销售一件价值2000元的羽绒服,乙在餐厅门口路过时,看到这件羽绒服,便询问甲羽绒服的详细信息。

甲在向乙介绍羽绒服的同时,不慎将羽绒服掉落至地上,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沾染了餐厅门口的油渍。

乙见状,主动提出帮甲擦拭羽绒服,甲表示同意。

在擦拭过程中,乙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导致羽绒服的价值降低。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认为自己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如果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导致羽绒服的价值降低。

乙的行为属于过失侵权,侵犯了甲的财产权益。

因此,甲乙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属于过失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乙在侵权过程中并无故意,而是由于过失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的侵权行为导致甲的羽绒服价值降低,甲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当赔偿甲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如下:(1)羽绒服的价值损失:2000元。

(2)擦拭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乙在擦拭过程中花费的洗洁精、毛巾等物品的费用,共计100元。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期限为2018年4月30日,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日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

2018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支付货款,否则将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然而,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2. 乙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

3. 甲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支付货款。

4. 乙公司未在接到催款通知后支付货款。

5. 甲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四、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案例研习滩地案案例分析报告学号: 2007201042 专业:法学姓名:曹阳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年级: 2007级2班指导教师:田士永一、案情介绍随着黄河主流西移,丙乡地段黄河东岸出现大片滩涂地,名为三角滩地。

从1989年至1991年甲村在三角滩地上开垦荒地近 500亩。

1991年,丁市政府对甲村开垦的三角滩地确定了使用权,甲村即一直耕种并每年向所在丙乡政府交纳了滩涂管理费。

1997 年,丁市政府发文明确三角滩涂地由丙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1997 年4月丙乡政府将三角滩涂地发包,乙村村民乙15000元中标,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甲村村民为此次上访,要求丙乡政府退回其开垦耕种多年的三角滩地。

1997年9月3日,丁市政府为解决黄河三角滩地纠纷,形成了《丙乡政府与甲村关于黄河三角地带纠纷处理的会议纪要》。

后丙乡政府按纪要精神与同月6日于原承包人乙达成协议:终止合同,丙乡政府退回承包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旋耕费,复耕费误工费等。

乙领取了上述退赔款项。

10月12日在乙指挥下乙村村民将三角滩地强行种小麦,经丙乡政府多次做工作未果。

甲村委会遂向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村为沿河村庄,从1989年至1991年相继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开垦了部分荒地,1991年丁市政府为加强滩地管理,防止纠纷以文件形式确定我村开垦的489.4亩滩地由我村使用。

1997 年4月15 日丙乡政府将三角滩涂地收回,遭全村村民反对,为此上访60多次,经丁市政府调解后,此地继续有我村耕种。

我村即与丙乡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交了承包款。

乙村村委员会组织人力强行三角地三百余亩种上小麦,已构成侵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交回土地。

乙村村委员会答辩称:争议的三角滩地使用权归丙乡政府,我村对甲村不构成侵权,丙乡人民政府发包时已明确公告,滩涂地发包只对个人,不对村组,我村没有承包事实,民事主体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乙答辩称:我参加三角滩地竞标丙乙15000元中标与丙乡政府订立承包合同,将三角滩地全部种上小麦是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

甲村村委会以丁市政府会议纪要强迫丙乡政府和他们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未进行公证,违反了合同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经法院现场实地丈量,甲村村委会承包的黄河三角地亩数为450亩。

经委托丁市政府;农业局对基上的小麦播种量及施肥量鉴定,结论为:一、该地东部200亩;推测亩播种量12公斤左右;根据该地土壤速放氮含量推测该地未施氮肥;亩产量约为300公斤。

二、该地西部250亩;推测亩播种量11公斤左右;根据该地土壤速放碳含量推测该地土壤速放氮含量推测亩均施尿素15 公斤左右;亩产量约为350公斤。

诉讼审理期间,正值麦收临近,双方对立情绪加大,为使麦子不受损失及时入仓,双方都做好了抢收小麦的准备。

甲村主张其与丙乡政府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小麦应由其负责收获;乙坚持原与丙乡政府签订有承包合同,且已投资耕种并进行管理,理应由其负责收获,双方各执已见。

二、本案中当事人的请求权1、甲得依乙的侵权行为对乙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生效)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适用以上请求权基础的条件为乙对甲构成了侵权,乙承担侵权责任,即甲的行为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在甲为该滩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情况下,乙指挥在其土地上强行耕种侵犯了甲对该滩地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致使甲无法行使其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等的权利,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害行为,乙在甲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强行耕种,乙存在侵害行为。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无法行使其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等的权利是乙指挥下强行耕种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乙的侵权行为与甲受到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乙指挥村民强行耕种是故意为之,存在过错。

因此,甲得依乙的侵权行为对乙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甲可对乙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即要求乙拔掉麦子,恢复土地的原状,但就本案事实来看,双方都做好了抢收小麦的准备,因此并不现实,应当排除这一请求权。

2、甲得依乙村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对乙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

首先,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常常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代表,更往往因农村土地使用的各种纠纷,成为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

村民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是明确的,乙村村委会辩称民事主体不成立并无依据。

因此,乙村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

其次,经丁市政府调解后,滩地继续有甲村耕种。

甲村即与丙乡政府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交了承包款。

乙村村委员会却组织人力强行在三角地三百余亩种上小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了甲对土地正常的使用权,对甲构成侵权。

因此,甲有权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乙村村委会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3、乙得对甲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小麦属于土地附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

其所有权应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即应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本案中,尽管小麦是乙播种的,但由于小麦构成了甲的土地的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归甲所有。

但乙可以对甲提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一请求权基础存在的条件是甲对于小麦构成了不当得利,即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本案中如果甲收割了小麦,即获得了小麦的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本案中乙自费买的种子并耕种了小麦,而且付出了劳动,却无法获得小麦带来的收益,受有财产损害。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甲获得财产利益才致使乙受有财产损害,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的原因,甲虽已附着物的规定取得小麦,但乙对小麦投入了资金、肥料和劳动,因此,甲对成熟后小麦的收益实际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因此,乙得向甲提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至于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乙实际的损失(包括购买种子和肥料的费用)和当地的劳动力价格来计算。

三、分析第一阶段:1991年—1997年,此时甲在滩地上耕作,丁市政府对甲村确定了土地使用权,甲村每年向所在丙乡政府交纳了滩涂管理费,此时滩地的使用权在甲。

1、该三角滩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本案中,黄河流域由于自然原因出现了滩地,其所有权的确定是前提,根据《民法通则》第48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因为无特别法的规定此滩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适用一般规定,该滩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丁市政府有权对甲村开垦的三角滩地确定使用权,丁市政府与甲村的关系不是承包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丁市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1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丁市政府只是确认了甲对土地的使用权,甲向丙乡交纳滩涂管理费,甲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对该滩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阶段:1997年4月—9月3日,丁市政府发文明确三角滩涂地由丙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丙丁之间是上下的关系,丙乡政府服从上级丁市政府的决定。

1、丁市政府有权发文明确三角滩地由丙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1997年,丁市政府发文明确三角滩地由丙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由于甲村与丁市并非承包关系,此处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中发包后无法定情形发包方不能收回土地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丁市政府对滩地的管理行为,而且并未超越职权,显然是合法的。

第三阶段:1997年9月3日之后,丙乡政府按纪要精神与同月6日于原承包人乙达成协议:终止合同,丙乡政府退回承包款及其利息,丙赔偿旋耕费,复耕费误工费等。

即丙乡政府与乙之间的承包合同终止,双方的承包关系解除。

随后,丙乡政府就该滩地与甲村签订了承包合同,甲村交了承包款,丙甲之间成立了承包关系,丙乡政府是发包方,甲村是承包方。

此时滩地承包权属于甲。

1、丙的发包行为合法有效,乙获得该滩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7 年4月丙乡政府将三角滩涂地发包,乙村村民乙15000元中标,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公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之规定:发包方享有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由于丁市有权明确三角滩地由丙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因此丙乡政府拥有发包土地的权利,即丙乡政府的发包行为合法有效,丙乡与乙的承包合同有效。

因此,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丙乙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据《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故,乙此时获得该滩地的承包经营权。

2、丁市政府《会议纪要》的效力。

针对丙乡收回土地并与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甲村村民一直上访未果, 1997年9月3日,丁市政府为解决黄河三角滩地纠纷,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形成了《会议纪要》,丁市政府在此相当于调解者,此《会议纪要》的效力相当于一份民事调解协议,显然,对甲丙双方都有约束力,甲丙均可依据该《会议纪要》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由于利害关系人乙并未参加会议,不能代表乙的意志,该《会议纪要》不能对抗甲丙之外的第三人,即不能根据该会议纪要强制要求乙终止承包合同。

3、丙乙之间的协议终止承包合同有效。

后丙乡政府按纪要精神与同月6日于原承包人乙达成协议:终止合同,丙乡政府退回承包款及其利息,丙赔偿旋耕费,复耕费误工费等。

乙领取了上述退赔款项。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时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丙乙在9月6日达成协议终止合同,且乙领取了退赔款项,故丙乙之间合同于9月6日解除。

乙自此丧失对该滩地的承包经营权。

4、甲丙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此后,甲丙之间系承包关系。

此后,丙乡政府就该滩地与甲村签订了承包合同,甲村交了承包款。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丙甲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据《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