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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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青政办[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全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我省已制定的各项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据统计,2000年底,全省工业行业共有企业2.05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9.9%;完成工业总产值141.57亿元,中小企业占55.61%;完成工业增加值80.55亿元,中小企业占4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7.08万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72.5%。

这些数据表明,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地区经济、繁荣市场、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省扩大改革开放,实施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经济、确保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必须把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5•【字号】明政办[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8〕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五日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在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活跃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既面临着新机遇,也面临新挑战。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一、加大融资服务力度(一)加强信贷服务。

鼓励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向总行、省行争取信贷规模。

尽可能以不低于年度信贷平均增速,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农村信用社存贷比按75%管理,对支农企业在贷款规模上给予倾斜。

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采用直接、间接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信贷投放。

农发行、邮储银行要加快业务拓展步伐,不断提高商业化运作水平,切实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创新信贷产品。

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闽政文〔2007〕363号),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促进更多新业务、新产品在三明先行先试;要借鉴“金博士”、“金芝麻”、“成长之路”、“点金成长计划”等小企业融资产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代理、咨询和风险管理等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按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动产和权利质押方式。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创造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其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贷款利率和门槛,简化贷款手续。

同时,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股权融资和直接投资等相关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

第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准入制度。

要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

同时,准入制度,简化准入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第四,加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共同开展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合作的资金和税收支持,为合作提供便利。

第五,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

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提供企业注册、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信息、人才招聘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加强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六,在国际贸易中加强中小企业的支持。

政府可以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

加强国际市场开拓,拓宽中小企业的出口渠道,帮助企业寻找更多的市场机会。

最后,加强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政策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

同时,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输送创新型人才和技术人才,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政策支持,降低创业成本,改善金融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和准入制度,加强合作与交流,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才能够真正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增加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降低利率,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创新创业基金等。

这些措施将帮助中小企业减轻财务压力,促进其持续发展和创新。

意见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往往面临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增加风险投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

还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培训,提高其融资申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意见三:优化创业环境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优化创业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简化中小企业注册和注销手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业实践,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意见四:加强创新能力培育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加强创新能力培育,我们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还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障。

意见五: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对于推动集群发展和提升整体竞争力非常重要。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我们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合作项目的支持,鼓励企业间开展技术合作、产品合作和市场合作。

还应该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扩大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新能力培育以及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皖政[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较快,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扩大城乡就业、增加税收、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中小企业还存在着数量不多、活力不够、实力不强、层次不高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发展中小企业摆上重要地位,加大支持、引导和服务力度,在促进加快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层次和水平,使其真正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税收增加的一大支柱、吸纳就业的主阵地和社会稳定的“减压器”。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工业经济为核心,以增加总量和优化结构为主线,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大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在建设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实现新突破,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上取得新成效,努力开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中小企业在优势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在特色经济、配套经济、新兴经济领域得到壮大,产业和行业结构趋于合理;股份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地位更加突出,体制和机制活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产品结构加快升级;区域优势得到发挥,布局进一步优化,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长性好、实力强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内政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01〕19号2001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

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1999〕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树立全方位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观念。

鼓励和促进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

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研究和探索按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

积极研究制订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自治区和各盟市均已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从各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阳政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3日阳泉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县(区)两级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特别是要支持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

县(区)级财政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局)二、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要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安排18%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积极支持本地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符合政府采购标准和目录、价格合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中小微企业的产品。

(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三、有效解决用地。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3〕63号),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尽可能安排一部分用于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我们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制定了如下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优化政策环境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提供贷款担保、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降低其运营成本,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存在较大的短板,我们建议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创新项目的财务支持,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

同时,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完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风险担保和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融资渠道。

四、加强人才培养中小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人才方面的缺乏制约了其发展,我们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中小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增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开展市场拓展中小企业在市场拓展方面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为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我们建议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可以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市场信息数据库,提供市场调研报告、行业分析等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好的拓展战略。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政策、调研报告、市场分析数据等内容。

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注意查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按照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最低销售收入标准的9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2.创新型中小企业:指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具备创新能力,能够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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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鼓励中小企业在发展首都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吸纳劳动力就业、吸引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加快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及本市“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目标,按照《北京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的要求,从本地区资源和产业结构状况出发,研究制定区域性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帮助中小企业做好市场定位、建立产业链、寻找市场等项工作。

重点扶持发展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

认真执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北京工业当前退出部分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限制企业在相应领域投资和发展。

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决予以关闭。

第二条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和改制步伐。

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改革和资产重组。

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的改造。

第三条已改制和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1995年1月1日以后由于经营性原因使净资产增加的,企业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折成股份奖励有贡献者。

其中已改制企业应在国有、集体股权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中进行奖励。

奖励应在被奖励人直接入资的基础上进行。

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净资产的增值数额应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认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未在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应报市财政部门认定;区县属国有企业股权净资产的增值数额由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认定。

集体股权净资产的增值部分由相应的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认定。

具体奖励办法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企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用现金一次性支付;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企业也可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性抵扣,将职工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作为投资入股。

集体中小企业采用后一种补偿方式,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时,经债权人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以剥离部分有效资产作为出资与本企业职工及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本企业职工及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也可出资买断企业部分资产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企业在新企业投资所得红利及出售资产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第六条企业在改制中,对清理出的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资产损失和逾期3年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等,国有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集体企业经相应的中介机构认定,并由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规定予以核销。

对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可在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七条经各区县政府、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审批,其所属的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时可进行股份期权试点。

具体办法按《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京体改发[1999]23号)及《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京体改办发[2000]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公司制企业,可将工资节余以配股形式折成职工个人股份,分配给在职职工。

第九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出售均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执行。

社会法人、自然人参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16号)执行。

第十条集体中小企业改革应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基础上,继续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6号),并可参照执行本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集体中小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允许和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特别是有创新能力、管理才能的人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创办中小企业,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改制时,必须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可以采用重置法,也可以试行收益法,要使评估值尽可能接近市场可以接受的市值。

资产评估认定机构对国有中小企业资产评估的认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审批时效。

各区县政府应设立“一站式”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层次。

第十三条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规范破产制度。

国有中小企业破产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其他中小企业破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要用好北京市破产准备金,加快资产变现。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建立破产准备金,专项用于企业破产工作。

第十四条各区县政府、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统一支付应由其承担的中小企业职工经济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其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6号),妥善解决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问题。

在发展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社区服务业、新兴服务产业,扩大就业门路,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第十六条各区县政府、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信用担保等方面。

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技改项目,不分所有制类型,不分规模大小,不分投资来源,均可申请享受技改贴息政策。

未改制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技改贴息政策。

第十七条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金融通和信用担保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高与大企业的配套能力。

各区县可建立相应分支机构,逐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积极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

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每年要给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积极推动各类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的发展,实现对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积极完善中小企业的法律和经营环境。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修改、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打破部门、行业垄断,给予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待遇,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改革的政策协调和发展的扶持服务工作,充分用好市政府近年来发布的促进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区县政府要结合机构调整,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以一个部门为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本意见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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