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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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会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配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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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会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配套资料第三章的第三章消费税法与____年教材相比,主要变化是:1、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2、加强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考题评析】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综合题合计____1分1.5分6210.5分【说明】注1:分值:本章也是历年考核的重点,一般为8分左右。

注2:题型:从考试题型看,客观题中,单选题、多选题原则上各1题,考分在2.5分左右;主观题中,其可能出现的题型是:(1)单纯消费税的计算题;(2)消费税与增值税相结合进行考核,如进口环节卷烟如何计征消费税,与增值税结合在一起考核;(3)消费税与营业税相结合进行考核,比如饮食服务业(啤酒屋、啤酒坊)自酿啤酒如何计征消费税,与营业税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核。

需注意的是,综合题单纯考核的可能性很小,往往与其他税种结合加以考核,如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关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核。

【考试提纲】第一节消费税基本原理第二节纳税义务人第三节征税范围第四节税目与税率第五节计税依据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第八节征收管理【考点精讲】第一节消费税基本原理□本节主要内容为6个:(1)消费税概念(2)消费税的发展(3)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4)消费税计税方法(5)我国消费税的特点(6)消费税的作用□本节涉及考点主要是2个【考点1】消费税计税方法(一)从价定率征收(二)从量定额征收(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考点2】我国消费税的5个特点(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二)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五)税负具有转嫁性【考点练习】【例题.多选题】下列对有关消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目前,我国消费税的税目有14个,具有选择性B.征税环节在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环节多次征收C.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包括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复合征收D.消费税属于价外税,不具有转嫁性【答案】ACD第二节纳税义务人□本节涉及考点主要是1个【考点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注会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备考攻略

注会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备考攻略

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近三年考试平均分值10分左右,属于重点章节,消费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而计算问答题一直是消费税中分值比重最大的题型。

本章学习目标:①掌握理解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及税基确定;②熟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③掌握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则;④掌握各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⑤熟悉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本章消费税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关联度强,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卷烟、白酒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关税、增值税混合在一起的税额计算,金银首饰计税规则等方面有一些略有难度且较为细腻的出题点。

本章近三年考题情况。

【图文并茂】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

【图文并茂】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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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3.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情形 计税依据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 销售额全额 消费品销售 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额,计征消费税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 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 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 金银首饰 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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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一)烟 1.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2.卷烟的分类 标准 税率 每标准条(200 56%+0.003元/ 甲类卷烟 支)不含增值税 支 调拨价格≥70元 每标准条不含增 36%+0.003元/ 乙类卷烟 值税调拨价格< 支 70元 提示:相当于0.6元/条;150元/箱。 类别
2018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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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备考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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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1.本章地位:重要税种; 2.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
算问答题、综合题,尤其是计算问
答题,基本上每年有1题;
3.预计2018年本章分值:5~10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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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四)批发卷烟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 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税率: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 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 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 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精华答疑第三章_注册会计师_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精华答疑第三章_注册会计师_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精华答疑第三章【问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应如何计算消费税?【解答】⑴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⑵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⑶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计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问题】如何计算缴纳烟类产品消费税?【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以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卷烟产品消费税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缴纳:一、卷烟消费税税率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税率具体调整如下:(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二、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讲义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讲义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重要章节平均分值:8分左右命题方式:计算题,本章常与第二章增值税组合出题教材变动: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中将外购已税摩托车删除,柴油税目表述内容有所调整学习建议:应做相关主观题,以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度!【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税目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税目:共15个,要求熟练掌握(一)烟:卷烟、雪茄烟、烟丝“卷烟”又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适用税率不同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

(二)酒: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1.啤酒(1)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为甲类啤酒,<3000元为乙类啤酒→适用税率不同(2)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4)果啤按啤酒征收消费税2.配制酒(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文号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葡萄酒”适用“其他酒”子目。

【历年考题改编·计算题(节选)】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0万元,计算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1)消费税为0→酒精不属于应税消费品;(2)增值税(销项)=10×16%=1.6(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8万元,计算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

CPA 税法 基础班 第3章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CPA 税法 基础班 第3章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本章主要内容一、纳税义务人生产环节——生产者——直接纳税——金银首饰除外;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个人除外;进口环节——进口者——海关代征。

二、征税范围—有选择性(14类消费品)(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在中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征收5%的消费税。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六)成品油(七)汽车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外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税法(注册会计师)课程第三章 消费税法(新)

税法(注册会计师)课程第三章 消费税法(新)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计税依据 关键在于,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因此在确定 销售额时,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即 都以包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 基数。
3、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
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 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 据;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250元/吨 (4)其他酒,10% 3、化妆品,30%
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 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 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 5、鞭炮、烟火,15 %
第三章 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 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 法定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7、小汽车 (1)乘用车 排气量1.0升以下的,1% 排气量1.0升以上至1.5升的,3% 排气量1.5升以上至2.0升的,5% 排气量2.0升以上至2.5升的,9% 排气量2.5升以上至3.0升的,12%
排气量3.0升以上至4.0升的,25% 排气量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车身长度大于7米,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以下的商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历年注会《税法》考试的重要税种之一。

每年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问答题必有命题,综合题有时会涉及,分数一般在8分左右。

2023年教材变化: 1.新增: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电子烟消费税相关规定。

2.补充: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中具体规定。

本章结构 本章内容结构:4节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第二节 计税依据★★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征收管理 消费税 前言消费税 前言 【提示】此内容不是考试要求,只是为更好的理解消费税法而进行的知识性介绍。

一、消费税概念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区别联系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2.两税与价格关系不同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知识点【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提示1】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提示2】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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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考点: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了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立法的基础,税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联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调整方法采用命令和服从的办法。

税法援引民法条款但两者不一致时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调整的范围不同但两者也有密切的联系,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指出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税法在深度和广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行政法大多是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概述
(一)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特点
增值税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税种,具有如下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提示】我国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全额抵扣)。

考点一:增值税的判定
一、“境内”的判断
(一)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
指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在境内;购进和进口的货物在境内。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进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下列情形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征税范围”的判断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所有权。

“进口”指申报进入我国xx境内。

2.销售劳务
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含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a.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

b.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销售服务
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二)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兼营销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征税尺度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特殊情况:纳税人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代销款、发出货物满180天(较早者)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业务中的受托方)
3.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
①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销售方: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多用途卡
①支付机构:
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特约商户: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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