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以投资理财为目的的金融产品,其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其投向主要是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的发行筹集资金,再投资到高收益的项目中,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并支付投资者一定的投资收益。
收益类别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两种。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即募集期和投资期。
募集期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邀请投资者购买的期间,投资期是指商业银行拿到投资者的资金并进行投资运作的时间。
1. 募集期的会计处理在募集期,商业银行应当将募集的理财产品净额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商业银行还应当做好对募集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工作,而商业银行的募集费用则可以在发行费用中予以扣除。
2. 投资期的会计处理在投资期,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业务内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会计处理。
比如说,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会选择用最大利益法对其进行估值,将估值利息记录为投资收益。
而对于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会选择用公平价值法对其进行估值,将估值收益记录为投资收益。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实例假设一家商业银行在2019年1月1日发行了一只理财产品,面值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并且该产品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
那么商业银行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上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从以上的实例来看,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为严谨和规范,遵循了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实际操作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业务形式复杂,对于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量大、发行频率高,如果会计处理方法不得当的话,不仅容易引发运营风险,同时也可能给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带来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2016会计继续教育题库1

《小企业会计准则》流动资产的难点精讲1.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
(本题20分)A.重置成本B.现值C.历史成本D.公允价值2.(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本题20分)3. )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活动会按持续不断地进行。
(本题20分)A.政府会计主体B.权责发生制C.收付实现制D.持续经营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共有()章。
(本题20分)A.2B.4C.6D.85.()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本题20分)A.现金流量表B.收入费用表C.资产负债表D.附注资产管理之固定资产管理1.资产管理总体要求中,()应当贯穿各类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从“进入到退出”的各个环节。
(本题20分)A.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B.查找资产管理薄弱环节C.定期进行资产管理人员培训D.健全和落实资产管控措施2.()是指企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委托承包单位建造本企业固定资产的一种自建固定资产方式。
(本题20分)A.外包工程B.出包工程C.转让工程D.承包工程3.()是指企业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本题20分)A.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B.固定资产账面价值C.固定资产原值D.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4.下列不属于影响折旧费用的因素的是()。
(本题20分)A.固定资产原值B.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C.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D.固定资产的类型5.()指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其在各期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为基础来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
(本题20分)A.年限平均法B.工作量法C.双倍余额递减法D.年数总和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解读1.对于以()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价值。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一、引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但并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
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或超10万亿元。
根据华宝证券发布的《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44,492个,同比增加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二、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1、金融属性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其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一、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状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分别被不同企业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
1. 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开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或者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
企业把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作为一类,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
这类企业投资的主要是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购买产品时:借:银行存款——定存/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财务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货币资金类,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看出企业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其相关风险。
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使用时是受到限制的。
2. 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所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企业认为闲置不用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进卖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
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由于期限短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公开的公允价值,所以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分,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提前赎回的和不可提取赎回的产品,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将会全部作为流动资产类,影响企业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 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实务: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年终是否计提投资收益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年终是否计提投资收益商业银行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未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该理财产品。
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无论是否纳入商业银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理财产品都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
(一)会计核算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方面:1.分类,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特征等,按照22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例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那么通常难以表明持有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再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又如,如果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通常难以表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22号准则第十条第(二)款将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5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第七条.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八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三章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第十一条使客户可以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一是宣传材料,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1、分类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