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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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知识讲座(新)

2013.10

第一部分法律援助的含义、特征和法律规定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案例1:以案释义-阐明什么是法律援助

(南京付某某工伤案例:受援范围、受援对象、管辖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概念: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

广义、狭义之分:

第一,以法律援助主体的不同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项法律制度。”狭义的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第二,从受援者得到援助的渠道不同划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或者少收律师费而提供的法律援助。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人民法院以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方式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行政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与律师自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区别)

现阶段,在我国现在仍有很多律师在自行为公民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国家不禁止但也不提倡,对于一些真正做公益事业的律师给予扶持,去年,在我省就成立有专门从事公益服务的律师所。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说这是一个特征,这要从法律援助发展的三个阶段来看:(1).“作为恩惠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的产生初期,它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基于良心或者道义所从事的针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后来,政府机关和一些公共单位也有参与,但并不起主要作用,最初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民间行为或私人行为,可以

称之为“作为恩惠的法律援助”。

(2).“作为权利的法律援助”十七八世纪以后,由于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影响,获得法律援助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应的国家有责任从保障每个公民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以及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出发,向经济条件差或者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而这一阶段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并逐渐开始向社会化发展,这时期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可称为“作为权利的法律援助”。

(3).“作为福利的法律援助”二战以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推动下,发达国家进入了社会福利化时期,民权运动对社会经济机会平等权利,包括寻求法律保障机会平等权利的强调,使得法律援助活动进一步向社会化发展,加上经济长足地发展所创造的物质可能性,法律援助逐渐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就导致当代较为发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可称为“作为福利的法律援助”。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走向法制化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给予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指定和通知、转

交)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现阶段法律援助全免费用,而早期援助包括减、缓、免)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初期和现在援助形式区别。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向那些处于经济困难境地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使得社会成员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成为了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案例:草庙刘异工伤赔偿(一己之力没有实现),

大路口刘赏琴(仲裁、诉讼)工伤案件。

其次,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手段是维护和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法律援助是为贫者、弱者、残疾者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它是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实施法律援助,就是用实际行动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管是贫者、弱者和残疾者,不管政治、经济地位如何,都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进而通过法律途径伸张正义。就好象是我们政府对在校读书的特困生实行救济一样,保证这些困难学生有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这些年,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依法讨回公道的人,枚不胜数。

案例:再生障碍性贫血妇女离婚(婚前财产、适当帮助)

第三、维护贫弱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其法律知识都是非常有限的,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他们很多人都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作为经济困难的贫、弱、残者更是无力聘请律师来为自己维权。这时候,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援助让这些贫弱者平等的享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第四、保持社会稳定需要法律援助。(援调对接、援访对接)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

各种社会冲突。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诉求,使那些需要援助的人们在维权的道路上树立了自信。从去年开始,我们将法律援助引入了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中实行援调结合(就是对调解的案件中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安排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从而更好的保护他们利益),将大量的案件消灭在调解阶段。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援访对接案例:魏思雅儿童交通事故案;

援调对接案例:仁和医院医疗事故调解;屏山工伤死亡事故调解

2存在的问题: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弱者比帮、贫者必援、残者必助)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按规定: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政府的责任和律师义务)02年-05年 05-08 08-今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职能管理和业务)办案数量;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法规规定可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为例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为保障贫弱公民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而设立的法律保障制度。世界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符合世界各国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要求。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自新中国成立至1997年,我国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时,就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我国开始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探索,是伴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开始的。

1、1994年1月3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的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之后,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成为律师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率先在律师业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展开。

2、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

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律师要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框架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为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同时,1996年12月18日,按照中编制办的文件批复,司法部开始设立司法部法

律援助中心。

随着各地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实践,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

律援助专门行政法规,于2003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就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全新历史发展时期。2008年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实现了法律援助办案机构与管理机构的分离,把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五、我县法律援助的现状。

(1)法律援助网络已基本形成。2005年-2008年间,为更好的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理念,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方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先后在全县15个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了法援工作站,同时和县妇联、残联、团县委、工会、劳动局等组织机构联合成立了法援联络站,2011年8月又在四个社会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法援工作站,在全县大部分村、居委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2)、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年年有突破。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十年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援职能的要求,法援中心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办案数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以 2002年为例,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伊始,当年仅办理了28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而近三年,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有新的突破,2009年202件,2010年254件,2011年因将援助引入了人民调解年办案量达到了356

件,而今年随着法律援助范围的进一步放开,仅前三个月就已经受理各类法援案件125件。现在,随着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法律援助,知道法援中心是政府设立的,法援律师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律师,因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也越来越多。

(3)、法援门槛不断降低,法援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援中心成立时,办理案件的范围也仅仅是刑事案件,如:未成年犯罪案件、死刑案件、盲聋哑人犯罪案件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仅限于律师办理,;而现在,办理案件的范围囊括了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司法鉴定等等(经济合同类案件不在援助之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工作者及司法鉴定人员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志愿者。

(4)法律援助供求矛盾较为突出,经费、人员严重匮乏。

六、法律援助与几个常用的法律概念的区别

一是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诉讼业务服务和非诉讼业务服务。

二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广义与狭义)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是两个不同性质又互有联系的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司法救助属于法律援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对困难群体实施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以达到法律对其进行保障的一种制度。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都属于司法为民保障制度。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实施的主体、申请审查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人员;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过程和非诉讼调解;司法救助的范围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是缓、减或者免收诉讼费。

三是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联系和区别。

案例二: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过程中的调解(医疗事故援助调解)

区别:1、工作的重心不同。法律援助是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维护的是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调解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2、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联系:法律援助人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通过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纠纷的形式,借助人民调解工作平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援调对接”是指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并接受受援人的委托,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纠纷,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部分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条件

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符合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一是事由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有合理的理由;二是经济困难条件,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但也有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无需申请人经济困难,如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或工伤案件。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代理事项。

(二)公民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情形。

(三)公民不经申请、可直接指定获得法律援助的的刑事诉讼情形。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案例:江苏溧水农民工工资(开小车、吃低保,讨工资)

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第三部分法律援助申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网络建设情况)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九条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五)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机构

国家: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安徽省:

第十六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国家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羁押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的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给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和处理方式

一、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1、审查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2、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与真实。

二、审查的结果及处理的方式。

国: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徽省: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五部分案件的指派、办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认真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不得延期办理、不得终止办理;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第三十一条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事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援助承办质量的保证。从国家立法来看,从国务院法规到地方性规章均以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角度对法律援助指派的机构、指派对象、指派程序和指派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法律援助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并进一步细化对法律援助指派制度要求“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在司法部颁发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也对指派做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2016年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试行“点援”工作方式,使受援人能够选择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综合上述规定“考虑相关因素”成为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依据,归纳起来影响指派主要相关因素有地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

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五里牌派出所金星警务室梁必武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青少年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学校领导的邀请,到咱们学校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有关的法律常识,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 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就象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我们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耽误终身。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孝义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且有大批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鉴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篇一:律师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们80后这一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长大的,亲眼目睹和见证了祖国从平穷落后到逐渐繁荣富强的变化,亲身体会到改革开放国策的伟大,这证实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将更加用心去学习和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更加深刻地去体会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所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 今后,我将在本职工作中继续努力,律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自己有幸成为一名党员,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我将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致敬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二:律师实习申请书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各位领导、各位前辈: 我自愿加入xxx律师事务所,真诚的期盼着成为该团队中的一名优秀员工,律师队伍的一名新兵。 加入本所,我将严于律己,服从管理、严谨做事、积极配合、创新思想、勇于开拓、发挥潜能、优质服务。并真诚地希望在各位领导、前辈的严格指导和精心栽培下,既能为贵所贡献出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价值,同时也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自己走向成功奠定坚实的一步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x;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03月12日; 民族:汉族;家庭住址:西安市xxx小区;20XX年毕业于西安x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x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号码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实习申请理由: 本人从小喜欢法律知识和事务,梦寐以求想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人。在企业历经9年法律相关工作的锻炼,20xx年在职参加司法考试,终于以3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20x年国家司法考试,20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诚实信用一直是我的为人处事的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新兵,应该遵纪守法,并能以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了早日 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为了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者,我渴望加入xxx律师事务所这个优秀的团队与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共同为社会

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书

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优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公布如下承诺: 一、严格主要职能 (一)指导、管理、监督本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组织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调研工作; (三)组织、管理、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专线电话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受理、审查本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县级公安、检察机关转送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五)受理、审查公民提出的需由本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六)受理、审查农民工提出的由本县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七)承办**司法局及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细化服务内容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免费解答群众来人、电话、来信等法律咨询; (二)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需要出示的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审批、指派、承办、监督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三)及时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办案质量; (四)认真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维稳案件和相关工作; 三、确定服务对象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社会弱者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补充和改进,现已初步完善,并取得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不足。亟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改进,即在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受益主体,以及法律援助社会化、经费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优秀成果,在扩大受援面、拓宽经费来源、加大普法力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社会弱者;司法救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帮助弱者参与诉讼、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救济制度,它既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相继出台了含有法律援助内容的法律、法规,推进了法律援助的实施,帮助了许多经济困难者参与诉讼、争取权利。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国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建立,经济困难者获取了参与诉讼的必要帮助。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一定缺陷,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一)法律援助立法稳步推进 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是健全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衡量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确立,并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完善起来的。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始于1996年:该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概念,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年通过的《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施助主体,老年人和其他社会弱者是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1997年颁布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颁布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文件,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原则、对象、范围及适用程序,搭建了我国刑事

2020年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第次) 说明: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需要提供《庭审笔录》,以前书记员会让法律援助律师拍照打印,现在不可以了,需要律师自己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特设计本模板,公大家下载打印使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法院第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不公开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记员: 涉嫌罪名: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开庭 (一)核对基本信息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二)(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

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

2018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及2018年计划

2018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及2018年计划 2018年以来,xx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016#件,其中民事诉讼2016#件,民事案件中涉及农民工讨薪2016#件,刑事案件2016#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162016余人次,录入咨询20162016条。共有法律援助律师2016名,法律援助志愿者2016#名。 一、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服务网络,打牢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法律援助中心融入“#+X”,成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2016个乡镇司法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配置相关制度和规范,在2016#个村居设置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有序开展咨询接待、案件受理、提供刑事案件线索等业务活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派驻律师值班。自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我中心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促进我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情况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

统一监督”的原则,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号一卷,认真审核,严格把好三个关口: #.强化责任意识,把好案件承办关。按照省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要求承办人认真细致了解案情,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在办理刑事援助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能够及时阅卷、会见被告人。 #.注重规范化管理,把好卷宗归档关。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卷宗封面,按照统一的归档目录和归档要求进行归档,做好一案一卷,案卷卷面填写规范,装订整齐。对卷宗材料不齐,要求援助人员补齐,否则不予结案和发放办案补贴。 #.开展案件跟踪,把好质量监督关。在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同时,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案件办结时,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同时做好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庭审旁听,案件旁听率达#%。通过回访没有发现援助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以及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没有发生投诉。 (三)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经费管理规范。按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法律援助专款特别是中央转移支付专款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单列法律援助科目,与县财政部局共同制定的《xx县法律援助经费

律师类别

1.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专职律师都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范围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星恒诉讼等诉讼业务,也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做专职律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律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是本科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实习期满一年; 4、实习期满考核合格。 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申请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做专职律师。 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照片一张(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照);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市直所原件提交市局审核确认,县市区所原件提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并盖章确认); 3、实习证原件; 4、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单位人员提供正式的辞职文件,无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或无业证明)及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必须有存档号); 5、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6、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提供原件,且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7、年龄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2] 2. 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它规定。 申领兼职律师证需提交:本人系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员非公务员的证明,人民警察教师,需由市一级公安局政治部出具未评警衔证明。 这关你就过不了。 现在那些身在其他单位,同时还领有律师执业证的人领的其实是专职律师执业证。由于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只需要提供辞职或者无职业证明,有的人搞到这个证明就能申领专职律师证了。有的是先领到专职律师证挂到律师事务所再去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这种现象严格的来说是违法的,被发现要受到处罚,但基于管理和监督力度不是很大的现状,所以基本上全

法律援助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援助基础知识讲座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用通俗的语言可以解释为,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 然而在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在这里特指民事类。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家遇到的基本都是民事类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所以这里重点讲述民事类。按照今年市局要求,从2014年起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主要为: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想

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想 时光总是那么匆匆,总在我们热情渐涨的时刻给予我们警醒。一个学期的课程要结束了,尽管有无数个不情愿,但我依然要拿起笔,记录下在江科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种种。 提起笔,一股说不出的感受涌上心头。过去的点点滴滴,都是自己成长的见证,是对自己能力的挑战,而这一切,都将成为自己最宝贵的人生经历,值得一生珍藏。 我庆幸,因为我能进入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其中的一员;我开心,因为我用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我喜悦,因为我在这里收获、成长;我失落,因为学期的结束,我要暂时离开我的队友们. 刚步入大学时,仿佛懵懵懂懂的孩子刚来到一个新的世界,面对新的学校,新的面孔,新的生活,我有过迷茫,找不到该走的方向。 学校严谨的作息时间,辅导员,学长们热情的关怀,同学之间相互的真挚交流,使我渐渐融入大学生活。优秀的师资队伍,先进的教学设备,丰富的图书资源,加深了我探寻知识宝藏的信心,求学的路途尽管艰苦,但也体会到为学的乐趣。 学校的各种社团,组织,活动可谓包罗万象,不论是为缓解学习压力还是为锻炼胆量,增长经验,广交朋友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只要有时间我还希望能参与更多的活动,从中得到锻炼,学到实际技巧,也能挖掘自己的潜力,展现自我。 我在大一刚开学时就加入了校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多次参加校法援中心举办的社会实践如到镇江总工会值班,到镇江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我感受到了象牙塔般的学校外的社会竟如此复杂,通过这些活动,我也进一步了解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人民生活的现状。 记得在暑期出外打工期间,我这样写到:有很多人因为委托人法律知识不够,而造成他们不必要的损失;更有很多人的权益出于其他种种原因,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而独自伤心落泪。而我只有在痛心和同情之余,感叹自己的无力的悲哀。在看到学校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招人时,我毫不犹豫的参与了面试。很值得庆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 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 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 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经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新增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政府法律顾问推动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工作、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工作、公司律师联络工作。该工作委员会整合了原有的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律师联络委员会的工作,新增了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和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等任务。内容涵盖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村居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工作内容既有公益及非营利的共有特质,也因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各有侧重。 一、抓住工作重点,明晰发展路径 以突显律师的社会责任为己任,以构建律师职业共同体为目标,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平台上,整合力量,实现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协作发展。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要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律师行业实施、社会支持参与、个人志愿奉献”原则,把握好切入点和结合点,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

式,通过组织律师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协助处理涉及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推动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发动和组织广大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组织架构,优化运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委员会架构,在工作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小组,分别负责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村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政府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四名主任和副主任兼各组负责人。 除本委员会集体议定的工作事项外,各组还需制定其工作范畴内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 (二)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基础上,制定《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及办事规则。 (三)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学习和借鉴其先进做法,传达广州律师协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声音,使广州律师协会在推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方面作出的努力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调查研究先行,力争实践成果

法律援助知识讲座(

法律援助知识讲座(新) 2013.10 第一部分法律援助的含义、特征和法律规定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案例1:以案释义-阐明什么是法律援助 (南京付某某工伤案例:受援范围、受援对象、管辖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概念: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 广义、狭义之分: 第一,以法律援助主体的不同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项法律制度。”狭义的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第二,从受援者得到援助的渠道不同划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或者少收律师费而提供的法律援助。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人民法院以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方式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行政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与律师自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区别) 现阶段,在我国现在仍有很多律师在自行为公民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国家不禁止但也不提倡,对于一些真正做公益事业的律师给予扶持,去年,在我省就成立有专门从事公益服务的律师所。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说这是一个特征,这要从法律援助发展的三个阶段来看:(1).“作为恩惠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的产生初期,它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基于良心或者道义所从事的针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后来,政府机关和一些公共单位也有参与,但并不起主要作用,最初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民间行为或私人行为,可以

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大全修订稿

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大全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成都市X X X法律援助中心部分规章制度汇编 接待制度 ? 一、周一至周五为值班时间。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二、值班接待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三、值班接待人员实行挂牌上岗,配证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举上端庄、态度热情,准确、耐心、细致地向来访(电)者解答法律咨询。 五、如遇到重大、紧急、特殊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 登记制度 ? 一、认真填写法援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做好接待登记,做到一件一表; 二、对重要的咨询来访,应在咨询登记表上注明并附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备查。

三、对受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及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函),实行逐件登记,登记分类为:案件登记和信(函)登记。 四、登记内容包括:案(事)由、受援人、承办人、收案(信)时间、处理意见、备注。 ? 受理审查指派制度 一、按照司法部“四统一”原则,建立受理审查指派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二、凡接受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信)接待的咨询者,由值班接待人员填写《咨询登记表》后,经初步审查,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的有关栏目内容,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而且要审查与申请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尤其对时效、实体胜诉的可能性等,必须仔细审查,审慎处理。 四、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经主任同意,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法律援助中心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主任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案

法律援助与律师管理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及案件办理情况。 2、负责日常接待、法律咨询。 3、上报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设立核准、年检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 4、 5、负责区本级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发放。 6、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7、承担各类法律援助报表的统计工作。 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9、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数据的统计分析及舆情报告工作。 10、接听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和87871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 1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2、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 13、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 信息、调研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事务。 4、组织指导监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每月排班律师信访值班表。 5、组织审核公职律师注册工作。 6、对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拟申请执业律师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并 出具审查意见。 7、对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换执业机构的律师的有关情况出具 审查意见。 8、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执行情况。 9、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负责收缴需要注销 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10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 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11、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12、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 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 1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 14、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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