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基础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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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用通俗的语言可以解释为,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

然而在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在这里特指民事类。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家遇到的基本都是民事类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所以这里重点讲述民事类。按照今年市局要求,从2014年起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主要为: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三、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1、申请人须携带:1、身份证

2、申请书

3、经济困难证明(或残疾证、低保证)即由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起诉书)到县法援中心办理;

2、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方式;

3、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由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

4、初审合格后,交由分管副局长根据审查意见出具审批意见;

5、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填写家庭成员情况表,开具指派通知书及法律援助公函并通知承办的法律服务机构。

注:刑事案件还需提供本人申请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指派函。

四、受援人的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五、受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六、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1、当事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对象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残疾人用具费的; 3、追偿急需治疗的医疗费的。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应当真实。如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撤销其受援助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申请人提出与本案的证据不相适应的诉讼请求,经法律援助处值班人员解释后坚持自己意见的,由值班人员指导来访人自行诉讼。

(六)对于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违法、渎职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控告、检举,应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接待人员应将材料和证据提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七)多人反映同一来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八)法律援助系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8812087.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五里牌派出所金星警务室梁必武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青少年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学校领导的邀请,到咱们学校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有关的法律常识,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 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就象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我们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耽误终身。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2020年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第次) 说明: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需要提供《庭审笔录》,以前书记员会让法律援助律师拍照打印,现在不可以了,需要律师自己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特设计本模板,公大家下载打印使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法院第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不公开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记员: 涉嫌罪名: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开庭 (一)核对基本信息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二)(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实习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刘钰律师[内容摘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律义务。本文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青年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存在的弊端等几个方面,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多视角论述了本文作者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见解。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目前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定的义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间,由于贫富差距、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原因,社会上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化解自身遇到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弱势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社会需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 1、法律援助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开始于律师们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后来逐步演化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保障制度[1]。但不论是律师们自发的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帮助还是后来的国家立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都是法律援助的具体提供者。 2、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国传统文化息讼、厌讼,帮助别人进行诉讼的人被称为“讼师、讼棍”。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堪称中国律师的鼻祖,他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别人打官司,但他最终被统治者处死。在邓析子之后直到清朝末期,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律师制度,也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更谈不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3、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物质条件对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社会弱势的关注程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原始社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

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时,律师事务所中占有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的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安置;聘用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国家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五、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尽责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执业准则和有关业务标准。

法律援助与律师管理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及案件办理情况。 2、负责日常接待、法律咨询。 3、上报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设立核准、年检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 4、 5、负责区本级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发放。 6、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7、承担各类法律援助报表的统计工作。 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9、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数据的统计分析及舆情报告工作。 10、接听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和87871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 1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2、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 13、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 信息、调研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事务。 4、组织指导监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每月排班律师信访值班表。 5、组织审核公职律师注册工作。 6、对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拟申请执业律师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并 出具审查意见。 7、对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换执业机构的律师的有关情况出具 审查意见。 8、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执行情况。 9、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负责收缴需要注销 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10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 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11、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12、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 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 1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 14、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援助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援助基础知识讲座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用通俗的语言可以解释为,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 然而在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在这里特指民事类。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家遇到的基本都是民事类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所以这里重点讲述民事类。按照今年市局要求,从2014年起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主要为: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律援助知识讲座(

法律援助知识讲座(新) 2013.10 第一部分法律援助的含义、特征和法律规定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案例1:以案释义-阐明什么是法律援助 (南京付某某工伤案例:受援范围、受援对象、管辖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概念: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 广义、狭义之分: 第一,以法律援助主体的不同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项法律制度。”狭义的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第二,从受援者得到援助的渠道不同划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或者少收律师费而提供的法律援助。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人民法院以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方式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行政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与律师自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区别) 现阶段,在我国现在仍有很多律师在自行为公民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国家不禁止但也不提倡,对于一些真正做公益事业的律师给予扶持,去年,在我省就成立有专门从事公益服务的律师所。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说这是一个特征,这要从法律援助发展的三个阶段来看:(1).“作为恩惠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的产生初期,它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基于良心或者道义所从事的针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后来,政府机关和一些公共单位也有参与,但并不起主要作用,最初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民间行为或私人行为,可以

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律师同仁: 大家好! 我是来自XXXXX师事务所的XXX律师,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个演讲台上。首先我想感谢XXXXX协律师协会举办的这次征文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才有幸能与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一同分享这些年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亲身感受以及一些心得体会,其次我也想通过这个平台号召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够加入到我们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的队伍当中。今日我以“满意在XXX,诚信在身边”的演讲为主题,诚惶诚恐,仅以此抛砖引玉,供与会同仁参考。 律师执业十一年,我已经是XXXXXX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但同时我也是一名XXX 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志愿者,这些年我每年都在办理法律授助案件并且多次参加为XXX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益人才招聘会提供的义务法律咨询等等活动。其中,为在2004年打工受伤历经二次起诉、一次上诉,手捧三份裁定三份判决七年多未获得分文赔偿的农民工XXX提供法律授助,而且终为其讨回了赔偿,取得极好的社会效果。为在工地做工工资被拖欠几年之久的农民工XXXX、CCCC、VVVV义务追回全部工资。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让他们重拾了对法律、生活的信心。那一年,为农民工XXXXX提供法律授助的案件被评为XXX市司法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法律援助案例。很多时候,办理法援案件并不是为了丰厚的利益回报而是想以一个忠实的公益维权者的身份去一点点推动社会法治进步,会让大众真切的感觉到我们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所追求的正义。再者当我看到当事人由衷的微笑以及眼神里道出发自内心的感谢时,那一刻,我觉得自己个人的成就感得到升华,这已经不再是物质上能够给予的。 2005年5月我加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律师队伍,2006年成为福建省第四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志愿律师,9年来义务接待青少年来电、来人、来函1000多人次,发放“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维权服务卡”300多张。日常工作当中也关注着

律师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律师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时间:地点: 当事人:律师: 律师:根据你的委托,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委派我作为你案件的代理人。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事实,或者你的权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包括你的请求不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支持,你支付的诉讼费用等费用无法收回,另外还要耗费时间和精力,你是否由心理准备? 当事人:我有心理准备。 律师: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要靠证据说话,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你的要求还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你是否明白? 当事人:明白。 律师:你委托了律师,并不代表律师包揽了全部实物,你还应当配合律师进行诉讼,包括可能要你去调查,提供有关资料,对此,你不应当由怨言,你能做到吗? 当事人:我知道,我能做到。 律师:律师不接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件,所以,对于本案的有关证据你应当妥善保管。但你在开庭时候必须带上原件,已备质证。对你提供的证据原件真实性均有自己确认。 当事人:我知道。 律师:律师的主要作用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及你提供的证据,

提出对你有利的意见供法官或其他执法人员参考,没有案件和纠纷的裁决权。因此,除律师有过错外,你不能因案件裁决对你不利而迁怒于律师,你能做到吗? 当事人:我能做到。 律师:对于本案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包括你的要求以及本案的事实,但你的要求要合情合法,陈诉的事实要实事求是,否则,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出现对你不利的后果,对此,责任只能有你承担。 当事人: 律师: 当事人: 当事人:上诉内容已全部看过,并能全部理解其含义。同时,承办律师已将援助事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告知了我,特此签字确认,。

法律援助案件民事接待笔录

谈话笔录 第1次 时间:2018年6月4日 地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403办公室 谈话人:丁起中 申请人:张丽娜 受援人:谢进贵 记录人:丁起中 问:我是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你老公谢进贵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你老公的辩护人,你有什么意见吗? 答:没有意见 问:介绍一下你老公和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老公叫 问: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你收取任何财物时,你有拒绝和举报的权利。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你有了解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的权利。你明白吗? 答:明白了

问:你有责任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真实情况,你的想法及你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如有不实、隐瞒、虚构,则会影响办理的法律效果及办理结果,法律援助人员对此不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拒绝办理,是否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有义务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提供收集证据的线索,如你延迟或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到办案的效果,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对于案件诉讼结果法律援助人员不承诺、不保证,但可为你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并不代表法律援助人员的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能否保证你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合法真实? 答:能 问:介绍一下你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答:我老公涉嫌盗窃罪,现在被关押在郏县看守所,案件现在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据检察院起诉书上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2018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谢进贵进入被害人王亚杰位于郏县长桥镇方圆家具厂的职工宿舍内,盗窃王亚杰现金1万元整。2018年4月14日,谢进贵将所盗窃现金中的9700元存入其建行银行卡内,其余300元用于消费,案发后谢金贵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最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下设综合部、刑事民事部、行政申诉部,我作为综合部副主任,负责综合部的全面工作,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们的积极配合下,在综合部全体成员的热情帮助下,我着力从综合部工作的实际特点出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克服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2010年,是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快速发展,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一年,是创新年、提升年,作为综合部副主任,同时作为援助中心的律师,我始终以中心的核心工作为根本,真抓实干,踏实工作,顺利的玩成了2010年的各项工作,达到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现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和文化水平 作为一名律师,又负责着综合部的全面工作,我能始终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保持一致,工作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作风务实不浮夸。2010年,我自觉地参与司

法局和中心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克服事务性工作繁杂的实际困难,在中心的正确领导与合理安排下,认真地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使我增长了政治理论知识,增强了政治敏锐性、鉴别力,进一步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律师业务上,我坚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结合已经掌握的法律知识,温故而知新,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方法,使自己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切实的充实和提高,通过学习,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只有学习才是我们尽快适应飞速发展社会的最好的办法,才是我们不断地提高政治素养和战斗力的必要手段。 二、解放思想,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综合部承担着文字处理、档案、印鉴管理、采购保管、财务、家属院和综合业务楼管理等多项工作,是中心传递信息、落实政策、上下内外沟通的窗口,工作琐碎繁杂不易出成绩。这就要求我们综合部工作人员不但综合素质要高,能应对得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树立吃苦耐劳,敬业勤奋的意识。 在工作中,我始终树立服务于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局意识,坚持按照干大事,从细节做起,做小事,从大局着眼的总体要求,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2010年我们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全力完成中心对内管理、对外协调任务,并使本部门的工作水平

律师法律援助总结

律师法律援助总结 20XX年,我镇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将中 心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视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局党组高度重视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把农民工、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实施方案,强化 对农民工、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落实,建立农民工、残疾人 法律援助网络体系,进一步畅通了农民工、残疾人寻求法律援助的 渠道。积极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率达100%。凡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100%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指 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援中心共受理农民 工申请法律援助案件171件;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21件,从而 有效维护了农民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完善法律援助网络。 1、在聘请“法律进社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社区法律援助 联络员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基层社区,探索 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在街道社 区的影响力,聘请全区各街道社区的调解干部为法律援助联络员, 充实了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 需求,正确引导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2、在已建立法律援助网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区民政局、老龄办、团区委建立 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来访困难群众,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从而 方便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青少年寻求法律援助,维护困 难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律师度考核个人总结

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一:律师事务所年度个人总结光阴荏苒,在忙忙碌碌中送走了2014年,以下是一篇律师事务所年度个人总结,文章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总结,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 本年度是我独立执业的第一年,先前我一直是跟着前辈律师在做,虽然也有一些独立的出庭等工作,但是更多的是做助理方面的事情,从我真正决定独立执业的那一刻起,我就知道,自己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要学的知识也还有很多很多。总结本年度的工作,进步和不足都有。 今年市律师协会组织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倡导律师们积极参加。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参加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特别是劳动法和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我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讨论,执行电台值班安排,参加普法活动、新法律法规学习及资料收集等工作,专业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是我们律师平时学习和交流的好载体,市律师既然搭起了这个平台,我们就应该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就相对比较多,而且很针对我们平时的工作,对办案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有极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觉得参加这些专业委员会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个内容,很受启发,效果不错。

明年我将继续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系列活动,以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为是自己独立执业的第一年,所以最担心的是业务量问题,担心自己的业务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几个月,压力非常大。好在刚开始的那几个月,因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续下来,事情很多,一忙起来,就充实些,也没顾到那么多,只是自己在尽力做好目前的工作,当然在闲暇之余,也刻意的往业务量拓宽方面努力。很幸运的是,在2月份,通过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顾问的业务,一开始,因为双方都是初次接触,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只有三个月,虽然是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却是非常珍贵的三个月。当时该公司刚好有一个投资的项目要跟进,我全程跟进了合资前期谈判,合资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注册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户单位的满意和信任。很顺利的,又签订了三个月的法律顾问合同。然后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限改为一年,这是我自己独立执业以后得到了第一个客户,我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平时我经常主动的和客户单位的联系人联络,询问最近公司的运营情况,在客户有具体的法律服务要求时,尽快的回复和反馈,同时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户单位现场办公一天,解决一些问题。总之,有了这个良好的基础,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动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顾问单位,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

法律援助知识讲稿

法律援助知识讲稿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以民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以民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德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事迹

德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事迹 作为山东省最早设立党总支的法律服务机构,德衡律师事务所以“守信用、保秘密、负责任、高效率、求创新、重结果”为内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依此为抓手,深入开展以争创“五好”党组织、争当“五好”党员为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 深入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是德衡所“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载体。早在1995年3月,德衡所就在律所中率先出台了“法律援助基金试行办法”,规定所里每年拨专款2万元、执业律师从年度个人收入中提取2%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律所还陆续出台了《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把每年每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积极做好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工作作为年终评先奖优的硬性考核指标;专门确定一名合伙人分管律所法律援助工作,严把承办案件质量关;安排客服服务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及咨询工作的督办、统计、案件归档及与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通联工作。 为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作用,德衡所通过建立“一台一车一网络”的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全方位便捷法律服务。“一台”是指律所在一楼大厅设置的法律服务导航台,由资深律师值班,为到访人员提供解答法律咨询、安排承办律师等一站式集中服务;“一车”是指设置流动法律服务专车,遇有应急案件可提供值班律师驶往服务;“一网络”是指以德衡商法网为载体,开通全天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随时随地服务困难群众。在打造德衡优秀法律服务品牌的同时,律所还不遗余力地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打造“青少年维权”公益法律服务品牌。2000年3月,共青团青岛市委与德衡所联合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开通了“青岛市青少年维权专线”,并在德衡商法网首页开辟了青少年维权岗“网上求助”栏目。2003年12月,德衡所又承担起了共青团山东省委主持下的“山东青少年维权热线”在青岛地区的服务工作。十几年来,德衡青少年维权专线始终如一地面向青少年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全天24小时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参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已经成为德衡律师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道

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篇一:援助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援助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我在20XX年的工作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法规和规章;在业务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20XX年我完成法律援助工作量,共办理援助案件15件,刑事案件11件,民事案件4件;对每件援助案件,我都做到认真仔细地看卷,耐心的和当事人进行交谈沟通,在复杂的案件都认真地的对待;所有援助案件的结果,办案机关和受援人都表示满意。我也认真地完成中心的其他工作。 我积极参加司法局和中心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篇二:律师年度个人总结 篇一:律师年度总结(万能版)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业务上也取得了些许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 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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