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令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公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公告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及《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京中医政字〔2016〕147号)要求,现将2023年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传统医学师承考核考试(一)申请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报名条件1.按照《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跟师学习的相关要求,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跟师结业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2.经跟师学习指导老师执业注册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申请传统医学师承医师资格考核考试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附件1);2.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半身白背景彩色照片2张;4.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年带教期间的出诊证明(附件2);6.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7.按要求填写完毕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包括指导老师对师承人员制定的三年教学计划,师承人员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制定的每年度个人学习计划;临床实践学习每年不少于1000学时的记录;每年度不少于100例的临床病案记录;每年度不少于50篇的理论学习记录;每年度参加指定的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记录)。
传统医学师承考核方案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案(试行)2.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略)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1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案(试行)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案。
一、考核性质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有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
二、考核式(一)出师考核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确有专长考核包括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和综合笔试。
(二)出师考核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的式;确有专长考核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临床答辩、居民和患者评议评价的式。
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综合笔试,均采取闭卷考试式。
三、考核容(一)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围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1)基本操作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
(2)临床答辩①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容);②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③中医临床常用剂的功效、主治、组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④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掌握水平以及应用能力。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1)基本操作①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临床技术;②中医独特诊疗技术。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内卫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2〕1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进一步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突出蒙医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特色考核形式,培养合格的具有蒙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二、考核组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工作,并指导建立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题库。
出师考核由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由各盟市卫生局(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卫生部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20号各市卫生局: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的要求,为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实施程序,全面做好我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性质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二、考核组织省中医药局成立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工作,并命制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试题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另发),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日常工作。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局统一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出师考核(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学习期满三年,指导老师必须是在江苏省辖区内合法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程序1.申报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人员,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指导老师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申请报名,省辖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中医药局复核。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鲁卫中业务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中业务发〔2010〕2号)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山东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根据《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二、出师考核㈠师承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医类别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5、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㈢师承人员要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由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有认可证明。
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㈣跟师学习的形式与内容1、师承人员一对一跟师学习,指导老师带教师承人员一般为1名,不得超过2名。
2、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内容),中药学、方剂学、中医诊断学、针灸学,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12-25 来源:河北中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连续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且临床带教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能够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及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一、考试范围和内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察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
1. 理论知识考察理论知识考察旨在评估考生对传统医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传统医学的发展历程和重要理论基础- 传统医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体系- 传统医学的诊疗原则和方法- 传统医学常用经典著作的内容和解读- 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比较与融合等2. 实践技能考核实践技能考核旨在评估考生在传统医学实践中的能力和经验。
考试内容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传统医学的四诊合参技能- 传统医学常用治疗手法和工具的操作技巧- 传统医学养生保健方法和技巧的指导能力- 传统医学疑难病症的诊断和治疗技巧- 传统医学对特定病症的预防和康复能力等二、考试形式和要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结合实际操作环节进行综合考评。
1. 理论知识考察理论知识考察部分将设置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
考生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并保持清晰、准确的表达,确保答案的准确性。
2. 实践技能考核实践技能考核部分将设置模拟病例、实际操作等环节。
考生需根据具体要求,运用传统医学理论和技能进行诊断、治疗和指导,并展示出良好的实践能力。
三、考试评分和合格标准考试评分按照题目的难易程度和答题的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
考官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确保公正、客观。
1. 理论知识考察理论知识考察部分采用分值制,每题分值根据难易程度进行设置。
答案准确、完整且逻辑严密的将得到高分。
2. 实践技能考核实践技能考核部分按照实际操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分。
操作准确、规范、流程完整的将得到高分。
考试合格标准:- 理论知识考察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均达到及格标准即可。
- 理论知识考察部分总分达到满分的60%及以上。
- 实践技能考核部分总分达到满分的6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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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
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