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个不准”陕卫医发〔2013〕356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推选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人选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110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推选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人选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fed7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5f.png)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推选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人选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推选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人选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11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队伍建设,确保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拟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候选专家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病诊断、影像诊断及结核病、血液病、皮肤病等临床医师;(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二、专家推荐、入选方式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经省级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卫生厅审查通过的聘为专家,入选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三、推荐要求(一)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候选专家推荐工作,要选择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水平高、在本专业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年富力强的人员作为候选专家;(二)各设区市推荐候选专家应重点考虑当地职业病发病特点及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
(三)各设区市对所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推荐名单”(见附件2)无不同意见的请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另需新推荐的专家请按要求上报,但人数不超过5名。
(四)所有推荐的专家均需填写《陕西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单位及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和审查意见。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以下简称《名录》)自1994年发布后,已进行过多次修订。
目前,《名录》设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125个(不包含17个其他),三级诊疗科目6个(全是器官移植项目)。
对于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名录》使用说明中也只提到“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关于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的要求主要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笔者对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回顾,总结如下:相关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注解:一级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下设六个二级诊疗科目:①临床体液、血液专业;②临床微生物学专业;③临床化学检验专业;④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⑤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⑥其他。
2013年8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9号)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专业145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陕卫监发[2013]28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陕卫监发[2013]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02c1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07.png)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陕卫监发〔2013〕28号)各设区市、县(区)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2012年,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各项工作,不断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决定授予陕西省卫生监督所等13家单位“陕西省2012年度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咸阳市卫生监督所等27家单位“陕西省2012年度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安康市卫生局等29家单位“陕西省2012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乔福星等119名同志“陕西省2012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
同时,全省卫生监督战线的同志们要以先进为榜样,立足岗位本职工作,勤学业务知识,苦练工作技能,努力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1. 陕西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先进集体名单2. 陕西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3. 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4. 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附件1:陕西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先进集体名单(13个)省直(1个)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市级(5个)西安(西安市卫生监督所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鸡(宝鸡市卫生监督所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商洛(商洛市卫生监督所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中(汉中市卫生监督所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渭南(渭南市卫生监督所渭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7个)凤县(凤县卫生监督所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阴市(华阴市卫生监督所华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勉县(勉县卫生监督所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强县(宁强县卫生监督所宁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靖边县(靖边县卫生监督所靖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旬阳县(旬阳县卫生监督所旬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石泉县(石泉县卫生监督所石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件2:陕西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7个)省直(1个)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市级单位(5个)咸阳市卫生监督所铜川市卫生监督所榆林市卫生监督所渭南市卫生监督所延安市卫生监督所区县级单位(21个)灞桥区卫生监督所雁塔区卫生监督所周至县卫生监督所长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乾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兴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眉县卫生监督所渭滨区卫生监督所澄县卫生监督所华县卫生监督所耀州区卫生监督所黄龙县卫生监督所延长县卫生监督所洛川县卫生监督所白河县卫生监督所宁陕县卫生监督所城固县卫生监督所宁强县卫生监督所定边县卫生监督所府谷县卫生监督所丹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附件3: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9个)市级单位(5个)安康市卫生局汉中市卫生局商洛市卫生局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宝鸡市卫生监督所区县级单位(24个)阎良区卫生监督所蓝田县卫生局长安区卫生局泾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秦都区卫生监督所武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岐山县卫生监督所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凤翔县卫生监督所蒲城县卫生监督所富平县卫生监督所洛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王益区卫生监督所子长县卫生监督所黄陵县卫生监督所志丹县卫生监督所石泉县卫生监督所旬阳县卫生监督所岚皋县卫生监督所镇巴县卫生监督所汉台区卫生监督所南郑县卫生监督所横山县卫生监督所绥德县卫生监督所附件4: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19人)省直(2人)乔福星陕西省卫生监督所陈伟陕西省卫生监督所西安(14人)杨彤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刘胜敏未央区卫生局魏楼叶蓝田县卫生监督所唐辉户县白庙卫生院孙荣阎良区卫生监督所杨军临潼区卫生监督所鲁红英长安区卫生监督所杨超恩新城区卫生监督所刘新强碑林区卫生监督所孟林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王永雁塔区卫生监督所魏巍灞桥区十里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李飞周至县卫生监督所杨宁高陵县卫生局咸阳(14人)刘维晓咸阳市卫生局姚文丽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佘诚渭城区周陵卫生院晁英兴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王映钧武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玉凤泾阳县云阳中心卫生院李五四三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董超宏礼泉县建陵中心卫生院陈琳乾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王永振永寿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程广平彬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尚小荣长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赵华旬邑县卫生局刘永恒淳化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宝鸡(13人)许文革宝鸡市卫生监督所白春绪渭滨区卫生监督所李岩金台区卫生监督所房立丽陈仓区卫生监督所王会孝凤翔县卫生监督所上官小博岐山县卫生监督所韩宏彦扶风县卫生监督所胡银生眉县卫生监督所李银科千阳县卫生监督所马全胜陇县卫生监督所李怀成凤县卫生局李富国麟游县卫生监督所王苍太白县卫生监督所渭南(12人)张婉茹渭南市卫生局执法办陈延峰蒲城县卫生监督所杨春光澄城县卫生监督所梁传凯潼关县太要镇中心卫生院卫毅华阴市卫生监督所郭辉临渭区卫生监督所支忙郎富平县流曲中心卫生院党西德合阳县路井中心卫生院谢振珠华县卫生监督所韦斌强白水县卫生监督所宁养贤韩城市西庄镇卫生院王峰大荔县埝桥镇卫生院铜川(5人)廖斌铜川市卫生局孙芳荣王益区卫生监督所张西洲耀州区孙源镇卫生院吴福同印台区金锁中心卫生院沈福杰宜君县城关镇卫生院延安(14人)薛东利延安市卫生监督所李治君吴起县卫生监督所杨生虎志丹县卫生监督所任贵德安塞县卫生监督所杨飞子长县卫生监督所白志才延川县永坪中心卫生院王龙延长县卫生监督所王春惠甘泉县卫生监督所李阳军富县卫生监督所薛红霞洛川县卫生监督所张晓斌黄陵县卫生监督所令兰森宜川县英旺卫生院石静黄龙县卫生监督所石伟宝塔区卫生局榆林(13人)XXX 榆林市卫生局赵静榆阳区卫生监督所何子耀神木县卫生监督所李长命府谷县卫生监督所刘保斌米脂县卫生监督所张龙龙绥德县卫生监督所赵武雄子洲县卫生监督所周学鹏横山县卫生监督所刘建宏靖边县卫生监督所郭耀光吴堡县卫生监督所康兵清涧县卫生监督所高利军佳县卫生监督所商洛(8人)李高志商洛市卫生局王青商州区卫生局生监督所雷剑勇洛南县城关镇中心卫生院黄喜娃丹凤县竹林关中心卫生院张吉峰商南县卫生监督所李恒朝山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秦文武镇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杨前意柞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汉中(12人)张小勇汉中市卫生局瞿睿汉台区卫生监督所袁汉江南郑县碑坝中心卫生院梁彩云城固县卫生监督所侯君强洋县卫生监督所周小茜西乡县卫生监督所刘晋勉县卫生监督所肖强宁强县卫生监督所王亮略阳县卫生监督所张立权镇巴县兴隆中心卫生院左志雄留坝县火烧店中心卫生院陈祖卫佛坪县卫生监督所安康(11人)胡小龙安康市卫生监督所王友芝汉滨区卫生监督所邓卫石泉县后柳镇卫生院吴大稳紫阳县卫生监督所章进红岚皋县卫生监督所胡韩文平利县卫生监督所章先平镇坪县曾家镇卫生院汪书海宁陕县卫生监督所马治龙旬阳县卫生监督所但维林白河县冷水中心卫生院杨凌(1人)李存秀杨凌区卫生监督所——结束——。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c3b4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7f.png)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陕卫监发[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22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管各放射诊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所:为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减少辐射危害,落实放射诊疗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过程中,加强对受检者防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放射诊疗过程中对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放射防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定期对临床医生申请的X线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X线检查阳性率低于80%的医生应提出警告,责令其正确把握X线检查的适应症;放射科医生应对临床医生提出的X线检查进行分析,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照射。
医院应将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防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强化医疗机构是放射防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认真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放射诊疗范围(一)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临床医生在申请放射检查前,应按GB16348-2010附录A的要求和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和化验结果,综合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X线检查。
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受检者已有的诊断信息,优先选用非X线的检查方法。
对育龄妇女、哺乳期妇女、孕妇、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更应慎重判断射线检查的必要性,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进行X射线检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225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2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f72c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47.png)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22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管各放射诊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所:为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减少辐射危害,落实放射诊疗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过程中,加强对受检者防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放射诊疗过程中对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放射防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定期对临床医生申请的X线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X 线检查阳性率低于80%的医生应提出警告,责令其正确把握X线检查的适应症;放射科医生应对临床医生提出的X线检查进行分析,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照射。
医院应将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防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强化医疗机构是放射防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认真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放射诊疗范围(一)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临床医生在申请放射检查前,应按GB16348-2010附录A的要求和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和化验结果,综合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X线检查。
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受检者已有的诊断信息,优先选用非X线的检查方法。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卫医发…2013‟356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依法
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经厅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
2013年12月20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依法
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准入
1、不准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越权审批医疗机构。
3、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诊疗科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4、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诊疗技术项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5、不准为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条件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6、不准为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
7、不准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申请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8、不准为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依法管理
1、不准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承包(变相承包)、出租科室或出租科室单项诊疗业务。
3、不准开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诊疗技术。
4、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不准出具虚假的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
6、不准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不准未经批准开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业务。
8、不准未经批准开展器官移植。
9、不准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10、不准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
11、不准瞒报、漏报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法定传染病疫情。
12、不准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开单提成,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挂钩。
13、不准虚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用标准收费及自立名目收费。
14、不准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三、依法执业
1、不准医务人员超类别、范围、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不准执业医师越级开展手术项目。
3、不准推诿患者、延误诊治。
4、不准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5、不准医务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不准违反诊疗常规为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7、不准借患者名义“搭车”检查、开药和治疗。
8、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把遵守上述规定作为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规范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准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加大监督力度,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