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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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火灾防御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规章的规定。

第2条本单位应当统一负责本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消防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并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3条消防安全工作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本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形成全员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4条本单位履行重大活动、重要设施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加强消防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5条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6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消防宣传、消防教育、消防检查、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咨询等活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7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建筑、装修、材料采购、物资储存、作业、生产等活动的监督,确保消防安全。

第8条工程、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应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监管部门的审核、验收要求来实施。

第9条工程、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剥离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不符合的工程合同验收情况。

第10条本单位的员工应当熟悉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掌握正确灭火方法,及早报告火险。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11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12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的易生区域、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灭火器材的配置和使用等。

第13条班组长或相关人员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每日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无损,不得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无影响消防通道的装饰。

第14条消防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关单位,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15条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规定》的规定来制定。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1一、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保安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四懂四会”.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

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殛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四、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

五、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六、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电、气焊工等)需持证上岗。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

八、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九、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保安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评工作。

对不合格的部门和员工定期进行整改。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2配电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配电房内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特殊工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掌握本工种防火安全知识,懂得“三懂三会”内容,自觉遵守配电房管理工作制度。

二、配电房应按需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安全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好用,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三、配电房内各种电器、线路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不准随意私拉乱接电线。

四、配电房内禁止任何明火作业,禁止使用任何家用电器,严禁吸烟。

五、配电房内闲人免进,严格执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六、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

七、经常检查、清洁各种电器设备,使其保持完好运行状态,发现异状。

必须修复后方能使用。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3一、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其组织者名单及职责附后。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责任1.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保障日常消防安全并应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2.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职责和责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3.安保部门负责单位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所有建筑物、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配置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

2.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对于发现的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消防通道、消防泵房、防火门、防火卷帘、报警器、灭火器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应常常保持畅通、完好。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防止消防通道被堵塞。

四、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1.发生火灾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并及时报警。

2.单位应定期组织灭火器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培训,并且告知员工有关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防范能力。

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力。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1.各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2.对于特别重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消防宣传与教育1.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能力。

七、消防违章处罚1.对于发现的消防违章行为,首先应进行现场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从事相关消防工作的资格等。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实在情况,订立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1.本企业的全部员工都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国家的消防安全法规;2.本企业要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3.本企业要订立完满的消防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4.本企业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5.本企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6.本企业要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组织架构1.本企业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相关工作;2.每个部门设立至少一名具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员;3.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订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供应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章消防设施1.本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和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2.每个工作区域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和可靠性;3.每个工作楼层要配备充分数量的疏散门,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4.每个楼层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指示灭火器、疏散通道等位置;5.建筑物内要设置消防报警器,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6.紧要区域要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消防预案1.本企业要编制消防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故的处理流程;2.消防预案要包含火灾报警、疏散逃命、火灾扑救等内容;3.消防预案要定期组织演练,并进行总结和改进;4.每个员工都要了解并掌握相应的消防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并会正确使用灭火器;5.高层建筑要订立适当的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1.公司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每个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演练;4.利用公司内部通讯工具宣传消防安全知识;5.在员工入职培训中加入消防安全相关内容;6.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竞赛。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318(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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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2.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2.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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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
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
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
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
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
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
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
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通过“11.9”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
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
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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