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基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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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基本规章制度

1.1. 总则

第一条本旅行社员工的聘用、报到、试用、任用、工作准则、请假、工资、考绩、奖惩、解聘、福利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悉依本手册办理。

第二条本旅行社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

第三条试用人员、实习人员、新进人员及临时员工的管理,参照本手册办理。

1.2. 聘用

第一条本旅行社员工的聘用以能力、品德、学识、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方式。有旅行社副总经

理或以上管理人员推荐,只需要面试,否则必须先通过考试

再进行面试。

第二条应聘人员的任用以考试、口试为准,必要时进行个人背景状况调查。

1.3. 报到

第一条应聘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综合部通知录用人员报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在报到

时上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理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1.上交学历证书、经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标准半身相片

两张。

2.经医院检查合格的体检表一份。

1.4. 劳动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本旅行社和员工双方在以平等、协商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一种书面约定,是双方合作成功

的开始。

第二条旅行社《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正式的《劳动合同》为范本,结合本旅行社特点编写的,并通过劳动部门审查,具有法律

效用。

第三条旅行社聘用的正式员工,一律与旅行社签署劳动合同。聘用期限最低为一年,其中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六

个月。

1.5. 试用

第一条试用期。新进员工到职后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者,由各部门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

员工。

第二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旅行社可随时予以解雇。

1.6. 任用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为本旅行社员工:

1.被通缉、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职尚未复职者。

2.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3.思想不良或品德败坏,被旅行社或其它机构开除者。

4.有挥霍公款或贪污行为并记录在案者。

5.参加非法帮会、组织,营私舞弊、声名狼藉者。

6.年龄未满18岁者。

7.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8.欠缺语言机能、行动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条员工被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分配的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1.7.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条人事档案是全面反映员工作经历、现实情况和工作业绩的真实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

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试用期满并转正后,员工须将个人社会档案由原档案存放单位转至旅行社人事部门保存。

第三条凡调离旅行社的人员应尽快办调档手续,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需在离职三个月后调档。

第四条自行存放档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旅行社一律不予以报销。

1.8. 工作准则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旅行社一切规章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露业务上的机密。

第三条员工对未经明确事项的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第四条员工应珍惜旅行社信誉,凡个人的意见涉及旅行社的,不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五条员工对一切公物应爱惜使用,不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六条员工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第七条员工除周末、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外,均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八条员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为上午八时、下班时间是下午六时,中午休息时间自十二时至下午二时三十分。

第九条员工上下班时间逾时到岗或提前离岗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

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内,每发生三次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

早退十五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

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以旷职一天计。迟到或早退的统计在每

月底结算。因特殊原因迟到、提出报告经查明确实或报经核

准而早退者,可免于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十条本旅行社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接主管报请核准,并说明事由、欲出地点、与何人接洽以及预

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节严重者均以旷职论处。

1.9. 请假

第一条除规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的员工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应依规定办妥工作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1.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2.请假除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呈核时,必须事后补齐请假手

续,其余不经核准的缺勤,均以旷职论。假期已满未销假,

又未续假者也以旷职论。

第三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伤假等六种。第四条事假

1.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七天。

2.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也以请假计

算。

当月事假在5天以内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超过5天不满15

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

基本工资。

第五条病假

1.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必须请病假,病假全年

不得超过十五天,但因疾病住院时请病假不得超过三十天。

2.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者,经医师开具证明后,视病

情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3.病假逾第一款规定者,须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冲抵,

在不足时,可以批准停薪留职。

4.请病假二天以上者需有医院证明。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6个月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龄不满2年,发基本

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发70%;满4年不满6年,

发80%;满6年不满8年,发90%;满8年以上,发100%。

在规定的一年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

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公伤假。有关认定和待遇按国家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婚假。婚假十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八条产假。女性员工分娩,给假九十天。四个月以上妊娠流产或小产给假四十二天。

第九条丧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假七天。

2.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五

天。

3.逾期可申请以事假充抵。

4.必须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天内办理实

施。

第十条员工请假日数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一月一日为起算点),除产、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

假依此比例计算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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