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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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陕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6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进一步发掘我省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推动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明确以文化强省战略为统领、以提升公共服务职能为前提、以文化创意资源梳理整合为基础、以加强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建设为抓手、以跨界融合为动力、以公共平台和体制机制为依托的发展思路,立体打造特色鲜明、目标清晰、路径科学、抓手突出、要素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条件。

争取到2020年,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培育形成一批重量级文化创意企业,打造系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和公共平台,力争在全国形成与我省文化文物资源地位相匹配的文化创意产业实力。

二、主要任务(一)梳理全省文化创意资源。

系统梳理文化创意资源,按照文化创意资源的种类、数量、特色等类别制订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资源开发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陕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四日陕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2.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3.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对全省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拟订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全省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制定全省性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4〕102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神木县、府谷县及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5日陕西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按照以人为本、正确导向、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的原则,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目标,紧密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把服务群众、满足需求同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群众素养结合起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

(二)工作目标。

以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等为标准,到2020年,全省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本设施建设。

1建设原则。

不搞大拆大建,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等建设方式,凡现有设施能满足需求的,一律不再扩建、新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陕政办发[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2000年7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6月2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办公室直管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省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和西北民航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陕文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文发[2006]5号)各市、杨凌示范区文化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推进我省新农村文化建设,活跃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6年各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二○○六年八月七日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我省实施意见(陕办发[2006]17号)的要求,我省农村文化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主题,以让农民群众享受丰富的文化生活为出发点,以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为重点,大力推动农村基层文化事业发展,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农村文化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为此,“十一五”期间,省上将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启动实施“两馆一院一站一室”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新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文化人才培训工程五个项目。

一、我省农村基础文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省农村基础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省现有县级文化馆111个,县级图书馆103个,乡镇文化站1621个,城镇影剧院10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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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4〕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2日
陕西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大文化项目的管理考核,加快项目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的文化项目,以及新规划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坚持“滚动推进、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文化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要求,针对不同类别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重大文化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级成立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文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文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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