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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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岗位执勤职责范文

督察岗位执勤职责范文

督察岗位执勤职责范文一、引言督察岗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位,督察员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以及对外公务的执行情况,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力量。

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确保公安机关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维护公序良俗的能力。

二、职责分析1. 监督公安机关内部工作的执行情况督察员要负责对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内部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内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工作流程的合理性和效率,工作成果的达成情况等,以确保公安机关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的要求。

2. 监督公安机关对外公务的执行情况督察员要负责对公安机关的对外公务进行监督,包括公安民警在执勤中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工作,是否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是否服从上级指挥和遵守纪律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督察员要负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疑难问题等,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4. 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督察员要负责推动公安工作的科学化,包括推进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指挥体制改革,推动公安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升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为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提供更加科学、高效和有力的保障。

5. 增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维护公序良俗的能力督察员要负责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维护公序良俗的能力,包括提升公安机关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公安民警的执法培训和法制教育,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等,以提高公安机关的警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三、工作方法1. 规范执勤行为督察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以身作则,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

在执勤中要坚持公正、廉洁、勤勉、严明的原则,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坚持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以提高警务效能和执法质量为核心,以严格监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目标,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公正客观、及时高效、协同配合的原则,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督查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警务督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配备具有执法监督资格的督察人员,负责具体执行警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查组织体系,明确警务督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警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督查内容第七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决策部署的情况;(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公开;(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形象;(八)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内容。

四、工作程序第八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督查任务和重点,制定督查计划;(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重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定期汇总、分析督查情况,向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警务督查部门报告;(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六)建立督查档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档管理。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四)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四)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完善警务督察工作监视机制,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标准化建立,不断提升效劳理念和执法水平。

但由于警务督察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封闭性和外部监视的局限性,执法不标准、不严格的现象在民警队伍中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督察工作形象。

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开展出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标准化建立、进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对推动我局公安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现就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强化领导管理,树立督察理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警务督察人员既是警务督察的承载者也是推动者。

有人说警务督察是“警察中的警察”,其实并不为过。

但有的单位在兼职督察员的选择上普遍具有盲目性,认为反正是虚职,谁兼还不都一样。

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提升监视工作有效机制,首先在领导层面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

实践证明,但凡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地方,警务督察机构建立得就快,各项警务工作开展得力,反之那么机构迟迟未健全,工作也难以翻开局面。

重视警务督察,用好警务督察,做督务督察的坚强后盾,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使之大胆开展工作,敢于碰硬,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发挥得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安各项工作效劳于维护稳定的大局。

第 1 页共4 页二、创新督察方式,健全督察体制不断完善警务督察,是推进公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开展的重要手段。

要真正使督察工作成为推开工作的一把利器,需要进一步改革督察体制,创新督察方式。

公安警察队伍现有的督察方式主要是上级督察,但单一的督察方式无法有效涵盖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仅依靠上级督察存在时间、人员等局限性。

上级督察部门一般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进展督察。

对大量基层单位开展督察时,由于上级警队自身存在工作任务相对繁重,人员捉襟见肘等问题,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

公安督察检查工作总结汇报

公安督察检查工作总结汇报

公安督察检查工作总结汇报
近期,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督察检查工作的部
署要求,全面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我局公安督察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如下:
一、督察检查范围扩大,监督力度加大。

我局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力推进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在此基础上,扩大了督察检查的范围,重点监督了公安机关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执法规范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加大了监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整改督办,确保了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督察检查方式创新,监督效果显著。

我局积极探索督察检查工作的新模式,采取了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等多种方式,有效地发现了一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和通报。

通过督察检查,不仅解决了一些隐患问题,也促进了公安机关的改革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督察检查成果丰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在督察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并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同时,我局还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监督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了督察检查工作的制度体系,确保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的来看,我局公安督察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公
安机关各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希望全体同志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宁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探讨

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探讨

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探讨作者:朱小玲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07期摘要:针对警务督察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警务督察制度的对策,分别为明确警务督察制度督察的对象——强调“对事不对人”;建立警务督察中的回避制度——改变“左手监督右手”;充分重视警务的信息化监督——搞好“网上监督”;完善制度化监督——没有“谁和谁过不去”;注重警务监督成果的应用——切实“提高执法效果的导向作用”,以期达到治理警察渎职腐败、滥用权力,以及从严治警、维护司法公正、树立监狱形象的目的。

关键词:警务督察制度;网上监督;制度化监督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标志着有中国公安特色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改;200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结合《监狱法》,2006年,司法部頒发了《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和各省司法厅在这一意见的指导下先后成立了警务督察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了警务督察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派驻督察、交叉督察、网上督察、软件建设、督察考核、督察培训等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实现了对全国司法行政督察的全覆盖,为保障全国监所的安全稳定、司法公正,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2008年,河南省司法厅颁布了《警务督察工作办法》。

然而,警务监督制度并非没有死角,仍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服刑人员越狱逃脱事件时有耳闻、重大狱内案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监狱承担着关押和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重要职责,在刑事执行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前线作用,除了正常的监管任务外,监狱在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掌握第一手的话语权,因此监狱执法问题的公正性一直备受关注,在执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如监管不力、减刑、假释不得当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事件之所以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警务督察制度为何没能发现问题、清除隐患、监督执法、纠偏纠错,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警务督察制度进行思考和探索。

警务督察制度模板

警务督察制度模板

警务督察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警务督察行为,保障警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务督察制度是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制度,督察内容包括警察履行职责、执法行为、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督察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第六条警务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情况,督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四)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督察内容与方式第七条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一)警察履行职责情况;(二)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三)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四)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八条警务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督察: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二)视频监控: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情况进行检查;(三)查阅资料:查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记录、档案等资料;(四)询问调查: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五)其他必要的督察方式。

四、督察程序与处理第九条警务督察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督察计划,明确督察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二)实施督察,收集证据,填写督察记录;(三)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四)将督察结果报告给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并反馈给被督察单位;(五)对需要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局的警务督察工作

公安局的警务督察工作

公安局的警务督察工作公安局作为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以及监督公安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警务督察工作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公安局的警务督察工作进行探讨。

一、警务督察的定义和职责警务督察是指公安局内设的负责对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2.监督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打压报复等不当行为的发生;3.依法受理和处理公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的监督投诉;4.协助公安机关落实防止腐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

二、警务督察的工作手段为了实现警务督察的职责,公安局在组织体系和工作手段上进行了不断创新和完善,主要手段如下:1.日常巡视检查:警务督察人员定期对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展开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2.案件调查核实:对于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显著问题线索,警务督察机构将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3.执纪审查:针对公安机关内部违纪违法行为,警务督察机构有权展开执纪审查,对违纪人员严肃处理;4.法律咨询服务:警务督察机构为公安机关和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公安工作的规范化进行;5.警示教育活动:警务督察机构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向公安人员普及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素质和职业操守。

三、警务督察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规范化、阳光化发挥着重要作用:1.制度监督:警务督察机构通过对公安机关制度和规章制度的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2.权力监督:警务督察机构对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发生;3.责任追究:对于公安机关内部违纪违法行为,警务督察机构能够严肃处理,维护公安部门的形象和威信;4.民生意见反馈:警务督察机构受理公众监督投诉,为民众提供解决渠道,增强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5.权益维护:警务督察机构通过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和案件调查核实等手段,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职。

2019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督察制度

2019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人民警察法》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督察机构的设置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一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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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制度的分析摘要: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的暴力机关,它总是出现矛盾最激化的地方,当然它也是重要的权利机关。

正是这样它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方面是被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中伤,另一方面是我们队伍中一些同志自己的思想出现了腐化。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支队伍,那就是是督察,公安督察制度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公安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这是对公安警务督察机构职责的基本界定。

但当前督察制度尚存在不足,进一步解决这类问题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关键词:督察、工作现状、完善、改进目录一.安公督察制度的综述(一)公安督察制度的概念(二)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二.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意义以及必要性(一)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二)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意义(三)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必要性三.当前公安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当前督查工作的成绩(二)当前督查工作出现的问题四.改进和完善督察制度(一)对督查工作的改进(二)对督查制度的完善一.督察制度的综述(一)公安督察制度的概念公安机关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我国在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正式确立了中国公安督察制度,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提出了要求并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是我国对保障人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建立的第一道防线。

该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其授权, 1997年国务院以第220号令颁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了督察的机构组建和职能权限。

此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了《公安机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定》、《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定》、《公安机关督察人员暗访工作规则(试行)》等系列直接规范督察工作开展或者与之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从督察相应监督机制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精神出发,公安督察就是公安机关内部建制的相应机构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公安督察制度是有关公安督察法律法规、性质定位、机构工作等规章或准则。

(二)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不少人把督察行使职责和督察活动特征与督察特征等同,如认为督察特点有现场性、主动性、迅速及时性、流程性等等⑴。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源于对督察本身的认识局限,它首先把督察混同于警务督察,又把警务督察局限于督察开展的某些督察活动。

这种归纳是片面的。

督察的特征来源于对督察概念的正确认识,同时又要能指导督察工作实践。

笔者认为,督察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督察主体的相对独立性。

任何监督机制能否发挥实效,首要的便是其自身职能行使能否排除外来非法干扰,并可以由其他机制合法制衡干预。

作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的督察也不例外。

督察效果的真正发挥,必须首先保证其独立性质,保证督察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外来非法干预。

同时因其具有公安机关内设的性质和自身也有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的。

在实际建制和具体规章制度设定、工作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如何保障督察的相对独立性,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合理科学设定配置。

(2)督察内容的广泛性。

就公安机关内设监督机构性质、特殊地位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来看,督察的内容涉及到人民警察的执行法律、法规和遵纪情况,几乎涵盖了目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所有职责权利和活动⑵。

因此,督察的内容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并予以贯彻。

(3)督察客体的法定性,督察对象的人员性。

督察的客体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设定,督察所涉及、针对的各种介入,必须是有权介入。

督察行为的后果可能涉及到人民警察的部分权利的被限制或被剥夺,因此其行为介入必须有法定依据。

关于督察的对象,目前不少人认为是警务活动,笔者认为,督察对象不是警务活动,因此在实践中督察不能认为有关警务违纪违法便予以代行,不能因警察的非警务活动而推卸监督职责,听之任之。

(4)督察效果的权威性。

督察职能资源配置和工作开展,最终都是为了依法有效地实行监督,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和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使,督察性质和工作目的必然要求督察效果能在实践中有效发挥,其依法作出的决定和行政后果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予以了充分保障,没有权利保障和威慑的督察效果最终会使督察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使公安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二.安督察制度的原因、意义以及必要性(一)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凡是都是有因有果,公安机关之所以制订督察制度也是有原因的。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和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多项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权。

权力需要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必然产生腐败。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公民获取法律利益的公正化和追求社会公平的最大化的增益这种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架构渐渐呈现出诸多弊病,内部执法监督产生了不被信任的危机被冠以“警中警”标签也成为公众眼里的公安执法权人格化扩张、监督权人情化衍变的“权力呼啦圈”因此在法治语境下创造合理、客观、公正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内部执法监督的“法、理合一”的社会效应,是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意义公安机关督察制度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的有效制度,对于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如山的钢铁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整个公安立法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

2. 完善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更好的保证了公安队伍的清正廉洁,提高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有效地维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从严治警方针和各项公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了整个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3.保证公安执法活动的准确、合法,防止和及时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失误和偏差,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争议和诉讼的发生。

4.为民警公正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民警在公正执法过程中,难免遇到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混淆是非的群众,甚至遭受被诬陷的情况,由于督察制度既有督察民警执法的职能,同时也有服务民警、维护公正执法的职能,督察制度的实行为民警公正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必要性警察执法监督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

现阶段警察执法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本文深究其因,不仅在于道德缺失,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我们必须完善警察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长期有效地警察执法监督机制,来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督察制度存在问题(一)当前督察工作的成绩从2010年到2013年,河南省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工组织开展各类督察行动17553次,动用督察警力108765人次,由警务督察总队直接组织开展全省性督察行动81次,下发《督查通知书》《督察建议书》等400余份,形成了具有河南特色的集网上督察与综合管理于一体的“两大主系统、九大子系统”的网上督察新格局。

省、市、县三级警务督察部门始终把推工作落实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上下联动、整体作战、采取集中督察、专项督查、网上督察、现场督察、联合督查、交叉督察、个案督察、精确督察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一系列高密度、大强度、全方位的督察行动。

河南警务督察部门始终坚持“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实必纠、查后回访”原则,及时、依法、高效、规范办理核查各类举报投诉案(事)件,并提出了案件结案率、回访率、群众满意率达到100%和案件核查“零信访”的工作目标。

全省警务督察部门自2010年以来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案(事)件数量逐年大幅下降;2012年,公安部、省公安厅批办案件和警务督察总队转办各地案件的办结率均为100%。

河南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对涉警负面舆情高度重视,坚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上报,不断加大对涉警舆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防止了涉警负面舆情炒作。

(二)当前督查工作出现的问题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通过实践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经常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如不引起重视,势必会对正常的执法活动带来不良的影响,甚至会使监督工作走向反面。

(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

目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己有不少数量,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对于某些监督内容存在立法重复的问题。

如警务督察的现场督察活动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中都有相似的规定;处置公民的控告申诉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有相似规定等。

这些重复规定一来会导致各监督部门的重复监督,二来还也可能引起各监督部门不必要的冲突。

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规定滞后于实践。

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规定了公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原则,但对卜级监督上级并未做出相应规定,不利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全而展开。

(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顺畅内部监督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明晰。

公安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公安法制、警务督察、公安信访以及政工、审计等各类执法监督部门受限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笼统规定,存在部分职能分工重叠、缺乏必要沟通和协调等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的战斗力的同时也使得内部执法监督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监督的重复、叠加。

即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工作中存在的某方面问题,同时有二个以上执法监督部门拥有监督义务,职责重叠,影响着监督的效率,造成人、物、财三方面不必要的浪费。

另一方面是监督的“自区”、“死角”。

由于公安工作的复杂性、涉及面的]’一泛性,目前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对公安工作的很多方面还未能覆盖,而且即使在监督工作己经覆盖的一些地方,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存在着显性的或隐性的漏洞。

这些问题都在或大或小地影响着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队伍管理不科学公安机关关内部执法监督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公安执法水平的高低、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好坏。

当前,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队伍管理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和制约机制的问题。

一方面,缺乏科学的制约机制。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内部执法监督权的同时,也应该受到监督,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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