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著作权侵权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摄影师许可,使用了摄影师的照片作为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摄影师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摄影师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而未经摄影师授权,公司使用了该作品,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摄影师的损失。
案例二,网络作品被他人未经许可转载。
某作家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小说作品,但未经其许可,他人将其小说作品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进行传播。
作家发现后,向侵权网站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投诉。
针对该案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作者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在此类情况下,侵权网站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作者进行赔偿。
同时,侵权网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制作人的许可。
音乐制作人发现后,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音乐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音乐制作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著作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加深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理解,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法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某出版社。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出版的书籍中使用了其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某知名作家,著有《心灵之约》一书。
被告乙,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了《情感的天空》一书。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其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公开声明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道歉。
(3)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稿酬、版税等。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第1篇三段论分析:大前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前提: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网络上发表。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这部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对其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署名权。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复制并署名张三的小说,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一、案例分析1. 张三的著作权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发表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其中,复制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有权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2. 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张三的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其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博客上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速度更快,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
因此,创作者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侵权行为的认知度本案也提醒我们,广大网民应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保护案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保护案例,以此深入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案这个案例是关于一位知名歌手的音乐版权被侵犯的事件。
该歌手凭借其独特的音乐风格和深情的歌词赢得了大量粉丝。
然而,一家未经授权的公司将他的歌曲用于广告宣传,并且未经许可利用了他的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这是对歌手的音乐版权和形象权的严重侵犯。
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证明了侵权行为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歌手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侵权公司,并成功搜集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公司赔偿歌手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歌曲和形象。
该案例的分析告诉我们,著作权保护不仅仅限于文字和图像,还包括声音作品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只有著作权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案例二:软件版权保护案这个案例涉及到一位软件工程师的软件版权侵犯问题。
该工程师独立开发了一款创新的软件,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然而,很快就有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发布了一款与其软件功能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
从产品界面到功能实现,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的。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个人软件工程师的侵权,也是对整个软件行业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保护机构介入调查,并最终确认了该软件的侵权行为。
侵权公司被判赔偿原软件工程师的损失,并下架侵权产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软件版权的保护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和维权。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侵权行为才能得到制裁,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案例三:网络文学侵权案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网络作家的小说被恶意篡改,甚至在其他平台上冒充原作者进行发表。
这严重侵犯了作家的创作权和名誉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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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制者权的权利客体和主体
录制者权的权利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 1.“录音制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其特殊含义, 它仅指对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的首次录制品, 而不包含这 种首次录制品的复制品。 2.“录像制品”。根据实施条例第5 条( 三) 款规定,是指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 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首次录制品。
友播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确实是我公司主办,但是 我公司并非网站内容的提供者,只是信息存储空间的提 供者,而涉案歌曲系网友上传,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 任。麒麟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我公司就删除了涉案 歌曲。综上,我公司并未侵犯麒麟童公司的权利,不同 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
麒麟童公司在《新的奇迹》专辑、《The Frogs》 专辑以及黑豹演唱的《黑豹V》专辑上单独署名为“制 作”或“版权提供”,并署名○P○CKirin Kid Productions Ltd.,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 认其就是该3张专辑的录音制作者。对于《Crazy 4 Hip Hop》专辑和《我不是Hip-Hop MC DJ》专辑中“龙 门阵唱片”的署名,麒麟童公司提交了相应人员的证言, 结合该两张专辑的署名,也可以确认麒麟童公司系该2 张专辑的录音制作者。对涉案5张专辑,麒麟童公司享 有许可他人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以获得报 酬的权利。
三.关于录制者是否合法权利人问题
2.授权许可说 这种主张认为, 在判断是否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权 利人时, 不能仅仅依据合法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 该署名只能推定其为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但实际上是 否为合法权利人, 还必须看该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 是否取得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以及是否与 表演者定立合同,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39 条、第40 条明确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 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 录音制品且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还应当 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同时满足上述 五个条件才能对出现在自己提供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免除 赔偿责任。本案中,友播公司对“友播网”中存在的音 乐文件,提供了名称搜索、分类搜索、内容介绍、在线 试听的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作为专门提供 音乐网站服务的友播公司应当知晓涉案歌曲并了解到相 应歌曲的相应录音制作者信息,因此,友播公司对“友 播网”上有涉案51首歌曲的在线播放的侵权行为,属于 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情形,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录制者是否合法权利人问题
1.合法出版物说 这种主张是在判断是否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权利 人时, 主张以是否在出版( 或发行) 的录音录像制品上的 署名为依据, 只要没有相反证明, 就推定在该出版的录音 录像制品上署名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就是录音录像制 作者权的权利人, 依法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持这一 主张的根据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1 条的规定: “如无 相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制品市场价值、友播公司侵权 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 司经济损失二万六千五百元; 二、被告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 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七千二百四十二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依据公证书记载,“友播网”中音乐文件系由网友上 传,而友播公司系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服务商。虽然麒 麟童公司不认可友播公司该身份,但没有提交证据可以 反驳这个事实。故认定,友播公司系提供信息储存空间 的服务提供商。
[案例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 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 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 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 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 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录制者权的权利客体和主体
录音制作者、录像制作者分别是制作录音制品、录 像制品的人, 他们也即是录制者权的主体。著作权法授予 录制者以专有权, 是因为他们在制作音像制品的过程中也 追加了创造性劳动。 例如, 在录音或录像过程中, 录制者需要确定音乐和 音响, 选定画面, 背景, 混录, 配器, 配音, 艺术剪辑等, 这 都体现着录制者的艺术风格, 体现着他们对作品表演的理 解和再创作, 通过这一劳动, 著作权人和作品表演者又得 以一定的新的表现形式被他人所感知, 故录制者有权对其 创造性劳动主张专有权。
谢谢大家!
[案例分析]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诉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刘鹏 111811005 2012年3月22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 .内涵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以下简称录制者权) 是著作权 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在我国《著作权法》 第41 条中明确规定, 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制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情]
@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程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郭春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律师。
麒麟童公司诉称:2008年3月,我公司发现友播公 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简称“友 播网”)向公众提供青蛙演唱的《新的奇迹》专辑和 《The Frogs》专辑、李小龙演唱的《我不是Hip-Hop MC DJ》专辑、黑豹演唱的《黑豹V》专辑和龙门阵演 唱的《Crazy 4 Hip Hop》专辑共51首歌曲的在线播放。 我公司是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相应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友播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提供在线播放的行为, 侵犯了我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 友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 播放,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3 000元,支出的合理费用 8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