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达标工作奖补实施细则
东江源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构建初探

源 的 同时牺牲 r当地诸 多发 展 利 益 , 因此 如 何将 生态
文 明建设 与经 济发 展相协 调 以推进 区域可 持续 发 展就 成 为东 江源 区所 面临 的一大 问题 。党 的十八 大将 生 态
( 2 ) 当地 经 济 欠 发达 , 政 府 财 政 支 持 不 足 。因 源 区 3县 皆为 田家级 、 省 级贫 困县 , 地 方 财政 收 入 不 足 ,
土保 持 给予应 有 的 资金 支 持 。 建 立 水 土保 持 生 态 补 偿 东 江作 为赣 、 粤、 港4 0 0 0多 万居 民的 主要饮 用 水 制 度 , 以规范 人们 开 发 利 用水 土 资 源 的 行 为就 得 非 源地 , 在2 0 0 6年 公 布 的 国 家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保 护 区 常重要 。
中斟水土保持 S WC C 2 0 1 3年第 8期
东 江 源 区水 土 保 持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构 建 初 探
吴朔桦 , 韩 紫茜 , 王冬梅
( 北 京林 业大 学 , 北京 1 0 0 0 8 3 )
[ 关 键 词 ]水 土 保持 ; 生 态补 偿 制 度 ; 东 江 源 区
问补偿 不公平 的 问题 。
1 . 2 东江 源 区水土保持 生态补偿 存在 的 问题
( 1 ) 水 土保持 生 态 补 偿 对 象 不 明 。《 东 江 源 生 态
[ 基金项 目]“ 十二五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 目( 2 0 1 2 B A C 1 6 B 0 3 )
1 / 1 0 , 因历 史上 资源 过度 开采 与生态 保 护欠 缺 , 使得 区内水 土保持 功能下 降 、 水土 流失 严重 , 直 接威 胁 着 中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河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0〕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东江水质安全事关粤港地区4000多万人的生产、生活,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东江水质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目前东江水质现状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和粤港两地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东江水质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我市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东江水质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采取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措施,确保东江水质安全。
二、工作要求(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和优化布局。
各县区要建立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准入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根据相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违法排污记录,制订关闭、淘汰企业名录,分年度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县区内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现有的重污染企业要尽快迁移进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
东江流域基于水质的水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机制

Ke od : cl o p nao ; a r eor s pi ue ogagRvr a n yw rs eo g cm est n w t s c ; a s;D nj i s o y i er u e d i n eB i
国际经验 表 明 , 施 生态 补偿 能 有 效促 进 流域 实 水 资源保护 _ j 1。
o tta h c lg o e sto c a im a e n te d v lp n p ru i o sfl s o ft e fc h twae u h tte e oo c mp n ain me h n s b d O h e eo me to p tn t ls el h r o h a tta tr y s o y t
国家所有 的基本 国情 , 导致 东江流域 生态补偿进展 缓 慢 的根 本 原 因。提 出建 立基 于 水资 源有偿 使 用的 生 是 态补偿机 制 : 通过 “ 用 者向 国家付 费, 家向保 护者转移 ” 实现 对水 源保 护 区的生 态补 偿 。 使 国 ,
关键词 : 生态补偿 ; 水资 源 ; 有偿使 用 ; 东江流域 中图分类 号 : 3 X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4 6 3 (0 10 —0 6 0 10 — 93 2 1 )3 0 8 — 5
S u y o a d u e o t rr s u c sa d e o o y c m p n a i n m e h n s a e n t d n p i s fwa e e o r e n c l g o e s to c a im b s d o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

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东江源位于中国广东省清远市和江西省上饶市交界处,是广东省乃至华南地区重要的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
为了保护东江源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制定一套全面的保护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关于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的1200字介绍。
一、保护目标1. 生态保护目标:保护东江源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其自然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水资源保护目标:保护东江源流域的水资源,维护水质稳定和水量充足,满足周边地区的用水需求。
二、保护措施1. 生态保护措施(1)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在东江源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划定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和生态恢复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测。
(2)加强生态修复:修复受损的湿地、森林和草地等生态系统,保护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3)加强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水质、气候、土壤和生物多样性等指标,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 水资源保护措施(1)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全面管理和调度东江源流域的水资源,确保水量合理分配,避免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
(2)推动节水措施:加大对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用水效率,减少对东江源的水资源需求。
(3)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强对东江源流域的水环境监测,控制工业和农业排放,减少水污染源,保护水质。
三、保护机制1. 政府主导:政府要加强对东江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对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2. 多部门协同:建立东江源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参与,共同推进保护工作。
3.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东江源的保护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东江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4. 重奖激励:设立东江源保护的重点项目奖励制度,激励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工作,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在保护工作中作出创新和贡献。
四、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东江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粤府函[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东江流域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东江供水安全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
针对《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东江一级支流沙河为流域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建设的支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一)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三、对《通知》附件“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作适当调整:(一)深圳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深圳市废水排入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二)河源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龙川县东部(廻龙镇、田心镇、铁场镇、龙母镇、登云镇、通衢镇、紫市镇、黄布镇、鹤市镇)、紫金县东部(中坝镇、敬梓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龙窝镇)以及连平县陂头镇之外的全部范围;(三)惠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阳区沿海地区、惠东县沿海地区(稔山镇、吉隆镇、铁涌镇、平海镇、巽寮办事处)之外废水排入东江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四)东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东莞市废水排入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府函[2011]33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东江流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江是我省主要饮用水源之一,直接肩负着东江流域近4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对保障东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更好地保护东江水质,确保东江供水安全,现就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
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
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东江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规划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矿泉水和地热项目除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78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七日东莞市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0〕3号)要求,确保东江(东莞段)水质安全,保障东江下游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几千万人口饮水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东江发源于江西省寻邬县桠髻钵,干流长523公里,流经我省龙川、河源、紫金、惠州、博罗、东莞、增城,分别由东莞、增城流入珠江口。
东江河流经我市长约75公里,石马河、寒溪河是我市东江干流的一级支流。
东江由博罗县龙溪镇进入我市的桥头镇,流经我市的企石镇、石排镇后在石龙镇分为南北两条河流(称南支流和北干流,水流量分配为:南支流64%,北干流36%),南支流经石碣镇和万江街道,北干流经石碣、高埗、中堂(增城、新塘)等镇进入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带,最后在虎门镇经珠江口(狮子洋)入海。
东江不仅担负着向广州、深圳、香港等重要城市提供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重任,同时还是我市最主要的饮用水源。
目前,我市建设于东江的水厂有第二、三、四、五、六水厂等市级水厂和东城、茶山等镇级水厂约14座,取水量总计达到300万吨/日。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东江(东莞段)水质良好,干流达到II类水水质目标,南支流达到Ⅲ类水质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超过95%;全市污水处理率超过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完成内河涌主干流(东引运河、石马河、寒溪河)重点河段综合整治,水质实现不黑不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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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达标工作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补范围
主要对东江流域范围内,2017—2018年度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补。
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政函〔2016〕176号)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二条奖补标准
对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按照每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给予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奖补。
市级水源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化建设,按100万元/个予以奖补,2017年度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打分在95分及以上,调整系数为1;在90-95之间,调整系数为0.9;低于90分视为规范化建设未完成,不予奖补。
县级水源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化建设,按100万元/个予以奖补,2018年度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打分在95分及以上,调整系数为1;在90-95之间,调整系数为0.9;低于90分视为规范化建设未完成,不予奖补。
第三条申报程序
奖补资金由达标建设工作所在县(市、区)环保局、财
政局提出申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汇总表详见附表),联合行文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请材料包括:(1)水源地服务市、县(市)政府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交的申报奖补资金报告;(2)服务水厂的批复文件(取水许可证、自来水厂环评批文);(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报告》,并附专家审查意见;(4)水源地环境管理相关档案;(5)反映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环境状况的照片、视频等证明资料。
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度开展一次。
第四条资金拨付
省环保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依据达标建设工作形象进度提出资金需求;省财政厅根据省环保厅复核结果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测算、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考核验收
各地达标建设工作完成后,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地申请组织开展终期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进行清算。
第六条工作职责
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和奖补资金的有效使用。
省环保厅负责行业把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半年
开展一次督查,牵头开展终期考核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筹措和拨付,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终期考核验收。
市环保局负责具体指导,每季度督查一次,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项目进度(第四季度汇报年度项目进度),配合省级开展监督考核,汇总本地区工作情况申报奖补资金;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省级做好监督考核工作,配合市环保局申报奖补资金。
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牵头申请奖补资金;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同级环保部门申请奖补资金以及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作纪律
奖补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生态环保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及办公经费等一般性行政经费。
对违规截留、挪用、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XX市(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