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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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 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法.案例分析题

商法.案例分析题

商法.案例分析题1.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总投资为100万元。

甲按总投资的25%出资,乙按总投资的45%出资,丙按30%出资。

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中德约定,无论盈亏均按出资比例分担。

在经营过程中,该合伙企业获利200万元,购置了两台设备和一辆汽车,享有债权100万元,欠外债600万元。

如果该企业破产,请分析一下,该企业的财产将如何分配?假如甲、乙、丙三方没有出资比例,也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盈亏分配比例,那么又该如何处理呢?答: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包括:(1)三方出资的资金100万元;(2)利润+债权为300万元;(3)债务600万元;(4)两台设备;(5)一辆汽车。

该合伙企业亏损200万元(600-300-100),减去两台设备,一辆汽车的价值所剩下部分,即为该企业的总债务。

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甲承担总债务的25%,乙承担45%,丙承担30%,由于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不得以该份额对抗债权人。

如果没有约定债务分担办法,则由甲、乙、丙三方平均分担。

2.自然人甲、乙、丙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甲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乙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 万元;另外,丙以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

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问:(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答:(1)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2)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本案中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完全符合要求。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的销售员小张在与客户谈判时,误将自己的意图当作公司的实际意图表示,导致产生误解。

客户据此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合同项下的款项。

后来,客户发现合同中的附加服务并未提供,要求公司返还已付款项。

公司认为是小张个人的问题,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

请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小张对公司的代理责任及公司的违约责任。

答案:小张作为公司的销售员,是公司代理人的一种。

根据代理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应在代理行为中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并发挥必要的勤勉和忠诚。

在本案中,小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他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尽管小张在谈判中发生了误解,但由于他是代表公司的意图行事,因此公司应对客户的误解承担相关责任。

客户根据小张的陈述和谈判结果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概括性文件,合同内容应符合双方的真实意图。

在本案中,虽然客户根据小张的错误陈述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是客户基于小张代表公司意图的理解而签订的,客户是合法的合同订立方。

因此,客户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附加服务,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公司认为小张的错误陈述属于个人问题,并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是承担代理责任的,即代理行为应当视为公司自身行为。

因此,公司不能以小张个人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代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小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期间,其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意图。

因此,小张对公司的代理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客户根据小张的陈述签订的合同有效,并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公司不得以小张个人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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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习题[案例1]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A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B制药厂为A工贸公司提供了保证。

2021年2月因工贸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中国银行某省分行即从保证人制药厂账户中扣划了借款本息共计334869.89元。

2021年4月15日,制药厂与工贸公司就该笔扣款达成了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

工贸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仍欠275628.11元。

2021年3月10日,制药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偿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工贸公司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其公章也在使用。

2021年6月11日一审开庭时,工贸公司出庭应诉,举证其于2021年6月8日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表示其不申请复议。

此后,制药厂又请求追加工贸公司股东为被告,并请求法院对工贸公司组织清算。

2021年6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无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制药厂起诉。

制药厂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思考问题:(1)什么是商事登记?其效力如何?(2)如何认识企业登记与营业执照之间的关系?(3)请找出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4)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判决本案?[案例2]2021年8月,甲、乙、丙三人各投资3万元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管理企业,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2021年12月,丁某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入伙,其权利义务适用合伙协议上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原有规定,此时,企业已欠李某2万元货款。

2021年3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张某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此并不知情。

2021年11月,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宣告解散,解散前又欠王某3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下列问题:(1)丁某是否应对合伙企业欠李某的2万元货款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张某到期不能清偿货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某私自提供担保后一致决议将其除名,该决议合法吗?为什么?(5)合伙企业解散后,假如债权人王某于2021年12月向原合伙人主张债权,原合伙人是否应承担偿债责任?为什么?[案例3]2021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确认:(1)赵某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某以实物作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某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李某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1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21年5月,赵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6万元的销售合同,而甲公司并不知晓合伙企业对赵的限制。

钱某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孙某、李商议后,即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某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2021年1月,李某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影响。

2021年3月,1合伙人李某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某新入伙,周某出资4万元,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与原合伙人李某相同。

202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就原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周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2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

(4)2021年4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丁公司于202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

丁公司于202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周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李某向乙公司偿还了24万元债务,李能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4)赵某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某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4]马某、李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性质的企业,经营娱乐业,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

2021年2月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马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60万元,丁某出资30万,另以劳务形式出资,作价10万元。

合伙企业的盈利按照出资比例马某50%,李某30%,孙某20%分配,亏损由马某一人承担。

确定马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财务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支出,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1年2月马某未同李某、孙某商议,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同某装修公司丁某签订装修歌舞厅的协议,费用50万元。

后三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孙某于2021年11月宣布退出合伙。

此时合伙企业资产仅剩30万元,欠装修公司50万元装修费,欠其他债权人各种债务30万元。

马某要求李某、孙某分摊亏损,孙、李二人以协议规定马某承担全部亏损为由拒绝承担。

2021年3月,装修公司丁某向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提出债务清偿要求,李某、孙某以马某签订装修合同为越权行为,对合伙企业无约束力,应由马某个人负担为由拒绝清偿。

装饰公司丁某遂向法院起诉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伙企业组建过程中,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协议是否存在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3)马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50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孙某能否宣布退伙?对退伙前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5)如果合伙企业解散,该企业的债务应如何处理?2[案例5]ABC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出资额分别是10万元、6万元、4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每位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推举B位合伙事务代理人;B 对外签定合同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合伙企业经营1年后,C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D。

D入伙后又经营了9个月,合伙企业负债过大,全部债务到期,负债总额达80万元,资产总额50万元。

在清偿债务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①A合伙人认为,全部债务中有10万元属于B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私自与甲企业签定总标的70万元的合同造成的,该部分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

②B合伙人认为乙欠本企业货款9万元,B欠乙9万元,两者互相抵消。

③C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与债务无关。

④D认为全部债务中有20万元属于自己入伙前已经形成的,与自己无关,当初自己与C有约定,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结合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⑴A、B、C、D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⑵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部分应怎样办?[案例6]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区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

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事项。

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抵消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余的2万元债券由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4500元。

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

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架及其他物品。

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

请问:本案中有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7]199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

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4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乙公司主张,该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其属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问: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为什么?[案例8]2021年6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乙公司股份从2%迅速增加到11.63%。

同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3所和乙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经持有乙公司普通股11.63%的股份。

甲公司一边公告,一边继续买进乙公司股份,当天收市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5%。

7月1日,甲公司又买入乙公司5.35%的股份,成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问:甲公司存在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说明理由。

[案例9]2002年8月,新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获准发行公司债券。

该公司制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称,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10个月;年利率3%,利息支付方式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的用途是进行生物制药项目建设,包括建造新厂房、购买生物制药专利技术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

该批公司债券由以雅克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承销,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在承销过程中,雅克证券公司通过新掌握的真实证据材料,发现新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披露的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严重虚假记载,虚构2000年度和2001年度公司税后利润各3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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