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在法律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最终判决结果。
下面,我们将以一起具体的法律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案例背景:
在某市某小区内,因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导致业主小明在小区内摔倒受伤,随后小明向物业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
1. 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失,导致小明受伤?
2.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法律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安全的管理者,应当尽到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
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他人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小明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结论:
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导致小明受伤,因此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的结果也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逻辑。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侵权行为要及时维权,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法律是保护每个人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深入了解和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5、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正确答案:(B)A、收学费,不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2、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D)。
正确答案:(D)A、三年B、二年C、四年D、三至五年3、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的平均工资水平。
正确答案:(C)A、工人B、医生C、公务员4、5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
”这一解释属于(A)正确答案:(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5、“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正确答案:(B)A、《学校管理条例》B、《教师法》6、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A)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正确答案:(A)A、初级B、一级C、二级D、讲师7、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正确答案:(B)A、三年B、三至五年C、二年D、四年8、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
”这一解释属于(A)正确答案:(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的要求是(ABCD)正确答案:(ABCD)A、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B、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C、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A)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正确答案:(A)A、中国公民B、世界公民2、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BCD)正确答案:(BCD)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C)正确答案:(C)A、某教育局局长B、某市市长C、某市公安局D、某乡镇党委书记4、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B),制定本法,正确答案:(AB)A、宪法B、教育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A)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正确答案:(A)A、初级B、一级C、二级D、讲师6、学校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正确答案:(B)A、《学校理条例》B、《教师法》C、《教育法》D、《劳动法》7、“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正确答案:(B)A、《学校管理条例》B、《教师法》8、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
”这一解释属于(A)正确答案:(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9、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正确答案:(B)A、三年B、三至五年C、二年D、四年10、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AB)正确答案:(AB)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委托监护D、代理监护11、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BCD)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保健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背景】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神丹”宣称具有“包治百病”的效果,声称该产品含有多种珍贵中草药成分,能够增强免疫力、调节身体机能、延缓衰老等。
该广告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广泛传播,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问题】1. 该保健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 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该保健品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该保健品广告宣称“包治百病”,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2.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结论】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保健品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保健品公司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3.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健康严重损害,保健品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房地产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小区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实际情况下,该小区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周边配套设施不足,环境也不如广告中所描述。
【问题】1. 该房地产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2. 如果存在夸大宣传,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名称:《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介:小明在朋友聚会后醉酒驾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路人死亡。
小明被警方逮捕,被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路人死亡,是小明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因此小明的行为成立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既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明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案例名称:《网络侵权案》
案情简介:小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张他人拍摄的照片,
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
被照片中的当事人发现后,认为小红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小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发表、出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翻译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红未经照片被拍摄者的许可发布了其肖像照片,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因此小红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拍摄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小红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的行为,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小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案情:肖为了骗取保险金,花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找赵(男,155000元报酬,请赵将停在肖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赵问为什么,肖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赵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
赵拿钱后带上同学吴(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吴问赵哪来的许多钱,赵告以实情,并请吴帮忙,吴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家,准备点火用。
事后,肖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核定险损事故。
杨明知肖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1.对于肖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2、对于杨而言,他明知肖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杨还构成贪污罪。
3、对于赵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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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9
答:蔡某的行为违背了爱岗敬业、坚持准则、的会计职 业道德要求。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 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 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 有坚持准则,才能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以准则作为自 己的行动指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 的经济秩序。
[现象三]违背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廉洁 是指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 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 的过程。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是:一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
是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三是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而会计人
员整天与钱物打交道,抱着“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
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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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7
答:(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是:根 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 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 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 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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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待会计工作,放松自我就难免误入岐途。
案例分析4
4.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 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 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2005年8月产品 转型急需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 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 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2006年2月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 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 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 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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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旁边。
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见。
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非本饭店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
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
其理由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
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2)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问题是:(1)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2)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
2、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
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
2案例某外国人甲,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
2005年8月1日,甲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为20 000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
甲由于经营不善,欲停止办公,遂于2007年8月1日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搬出该房屋。
李某得知,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李某对外国人甲的起诉能否适用我国法律?案例答案本案例主要考察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没有排除适用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3案例原告刘强某日在电影院里看电影,散场后,将一小皮包遗忘在电影院内,被被告王明拾到。
小皮包内装有人民币500元、身份证、电话号码簿等物。
当刘强知悉小皮包被王明拾到后,遂前往王明处索要,王明仅归还了身份证、电话号码薄,拒绝归还500元人民币。
刘强遂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明归还人民币5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元。
案为典型的不当得利。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94条: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所以,刘强不仅可以要求王明归还500元,还可以要求归还法定孳息,即利息。
4案例某商场为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新地皮一块,,准备兴建新的分店,该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提供施工图纸,A建筑公司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现场后按期开工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市规划管理局对商场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拆除已建部分,。
A建筑公司因此受到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商场给予赔偿。
商场认为A公司是专业公司,因怕工程不让他们做没有事先提醒和坚持发包方提供规划许可证,而有意抢先开工,也负有一半责任。
问题:法院会依据什么来判定这个案例?如何判定?案例答案本案中引起双方争议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是该工程开工前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方即商场办理,所以本案中,过错的是发包人——商场,他应该赔偿承包人A建筑公司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已经施工部分的损失。
5基本案情: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
2008年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
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完毕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
你认为该市做法正确吗?案情评析:(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
五种情形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6案例分析1:基本案情: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
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且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答案。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据原建设部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7案例分析2:基本案情:2002年3月,甲方即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即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乙方负责甲方的宿舍楼施工。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隐蔽工程由双方共同检查,相应检查费由甲方支付。
施工过程中,乙方在地下室防水工程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验收,甲方答复:因公司事务繁忙,由乙方自己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即可。
一周后甲方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遂要求乙方返工并承担此次检查的费用。
乙方认为,返工可以,但按合同约定检查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答案,法院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是防水工程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据此法院判决由乙方承担复检的费用。
8案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分析答案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9案例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
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答:违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