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答案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信托法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约签订合同,由乙负责管理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作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更多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中止时本金交还甲方。
合约签定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作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显著。
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呈报将余下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收到通告后未获回复。
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余下1000万元交易股票展开短线操作方式,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买进100万元。
甲晓得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建议中止信托,并要乙索赔因股票买卖给自己导致的损失,而乙指出甲已经预设了投资股市的同意,损失不该由乙去分担。
答:(1)甲若想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约与否有效率?(2)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3)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案例2、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出外经营发家致富,于是掏钱一笔,急于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碍于没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定信托协议,由村委会负责管理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税金用作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
成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作修路,王某晓得后没则表示异议。
但由于资金被侵吞,以致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买进资助。
答:(1)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2)本案中,村委会发生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犯罪行为与否合法?(3)5名儿童若想建议村委会退还信托财产,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例3、2001年5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
放贷资金由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张三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35%,每月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张三发放了贷款。
在贷款期间,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2021年3月,张三累计逾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但张三仍未还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损失相当。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银行与张三在《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
根据该约定,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每日0.05%,与张三逾期还款的损失相当。
因此,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
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审批稿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1、案例分析题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
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
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答案要点:(1)再次抵押有效。
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
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答案要点: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需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2019年,甲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0年5月向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甲公司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
2. 甲公司声称,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乙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导致甲公司未能合理使用贷款,故乙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3. 甲公司提出,乙银行在贷款期间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未进行有效监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故乙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
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超出部分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要求扣除超出部分利息。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利息无效的,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银行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
若甲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则法院不会支持其关于扣除超出部分利息的请求。
2. 关于乙银行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金融法 案例分析题3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1.“懒得理你”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不高兴”公司订购一台机床。
根据合同约定,“懒得理你”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
2010年3月1日,“懒得理你”公司签发一张以“不高兴”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
“懒得理你”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不高兴”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懒得理你”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懒得理你”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
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不高兴”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
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懒得理你”公司,声称“不高兴”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不高兴”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
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懒得理你”公司交还该行并予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E公司是否有权向“懒得理你”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10分)(2)D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10分)(3)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10分)(4)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10分)(5)E公司是否有权向“不高兴”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10分)答案:(1)E公司无权向“懒得理你”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懒得理你”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1. 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
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
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
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
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
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
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回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
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2.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储蓄存款案例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得承担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得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得取款机被人取走。
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得款项被她人支取或转帐,款项被她人支取或转帐,总计总计68882元。
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得银行卡与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
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
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得一台AT 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得账户可能就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
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得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于就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与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得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得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她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就是密码相符得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得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得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得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就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
银行A TM 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得义务.其次,相小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得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得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金融法律的实际应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文将以一个虚构的案例为例,通过分析该案例并提供相应的答案,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A在进行股权融资时,遭遇了一系列的问题。
公司A的股东B和C发生了纷争,导致公司A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动,进而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公司A希望通过金融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1. 股东纷争的解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A可以通过股东会议或法院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股东纷争。
首先,公司A可以召开股东会议,就纷争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通过股东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如果股东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A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纷争的解决方案。
2. 股权结构变动的处理公司A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后,可能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进行合并重组等操作来恢复正常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A可以通过股东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来进行股权转让。
如果需要进行合并重组,公司A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来完成合并重组的手续。
3. 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保障为了保障公司A的经营和发展,公司A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规避风险。
例如,公司A可以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公司A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原材料和产品。
同时,公司A还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保障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三、答案总结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答案:1. 解决股东纷争的方法有股东会议和法院诉讼等方式。
2. 处理股权结构变动的方法有股权转让和合并重组等操作。
3. 保障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方法有签订合同和购买保险等方式。
四、结论通过对金融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金融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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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 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
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
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
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
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
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
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 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
会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
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
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
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1)甲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同时公司不能发行指公司债券,因为发债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5000超过6000*40%=2400),而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000*7%=350大于900\3=300)。
(2)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而本案中将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