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金融法规网上作业04任务

1.证券法案例分析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股票。
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
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股票价格。
截止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元股。
问题: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答: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2. 保险法案例分析田某于2009年新购一中巴车跑市区间中长途客运,并同时办理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足了保费也取得了投保单。
时隔一月,某乘客杨某在到达某站下车后,忽然想起有东西落在车上了,遂立即返身回去取,结果田某已经将汽车启动。
恰巧杨某手里拿着一个大旅行袋,并被车子挂了一下,旅行袋掉在地上,袋子里价值几千元的一贵重工艺品被摔坏。
杨某要求田某赔偿,田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不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故拒绝理赔。
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2)本案中杨某是不是第三者?(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目的:掌握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金融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一起贷款纠纷案。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XX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导致XX银行遭受了损失。
XX银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合同签订与履行:甲公司与XX银行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XX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承诺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
2. 违约情况:自2018年4月起,甲公司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
至2019年3月,甲公司累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0万元。
3. 诉讼请求:XX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贷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XX银行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XX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贷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3. 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与XX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XX银行在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金融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是对金融领域中出现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金融法规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诈骗的案例。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并将资金挪用个人用途。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和员工诚信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金融诈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导致客户投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承担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
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加强对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合规监管,保护客户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监管的案例。
某金融机构因违规操作,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严重流动性风险,最终被监管部门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和整顿,并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金融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更是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同时,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金融法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系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房济瑜学号:12101524课程:经济法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在金融欠发达时代产生的古老融资方式,而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服务体系下依然昌盛。
本文讨论的吴英正是民间借贷的主题。
在中国东南沿海,尤其起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十分发达。
由于当地的中小民营企业较多,而且大多缺乏扩张资本。
同时银行对于企业的房贷审查严格,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融资,所以江浙一带民间借贷成为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本文中本色集团负责人吴英,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高级法院以集资欺诈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
吴英的判决使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都陷入讨论。
在民营企业较多的江浙沿海,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很多时候泾渭不分,吴英一案对于江浙以及中国民间金融行为有较深影响。
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述,通过控辩双方的观点来分析。
第二部分讲述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民间借贷行为对现有法律进行建议。
1.1案情简介吴英浙江金华东阳市人,1981年生,自18岁辍学后开始经商,做过美容、足疗、服装等行业,最终累计资本1000余万元人民币,2006年开始,吴英想要扩大经营,开始进行融资并打造本色集团准备将其上市。
2006年8月至10月里吴英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公司等八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2006年11月吴英先后从林瑞平等11人处高息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作为本色集团运营的担保资金。
2007年2月,在外地洽谈商务正要返回东阳的吴英在北京机场被逮捕。
被告以非法手段取得资产7亿余元人民币。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1.2关于本案的控辩双方的观点1.2.1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的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吴英作为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以本色集团以及个人名义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和资金周转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的手段,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85.5万元。
《国际金融市场》期末考试试题案例分析(含)解析

第七章国际金融市场案例7-1 IBF:美国开设离岸金融市场一、基本原理离岸金融市场是指所在国银行向该国的非居民提供存款、贷款、发行债券和票据融资等金融服务所形成的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最初由50年代形成的欧洲美元市场发展而来,所谓欧洲美元即在美国境外(最初主要是在欧洲)的所吸存和贷放的美元资金。
60年代随着欧洲国家经济的复兴又扩展出欧洲英镑、欧洲马克、欧洲法郎等市场,它们与欧洲美元市场统称为欧洲货币市场。
再后来欧洲货币市场又进一步扩展到亚洲、拉丁美洲和中东等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
这一市场的最主要特征是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非居民,因而不受市场所在国金融法规的管辖和外汇管制的约束。
欧洲美元市场是战后全球金融市场国际化尤其是美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产物。
欧洲美元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为美国跨国银行提供了重要的活动舞台,推动了美国跨国银行的海外扩张,另一方面又导致了美国国际银行业务的境外化,削弱了美国对银行国际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美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
由于欧洲美元和国内美元可以相当容易地互相转换,因此欧洲美元市场的动荡会对美国的国内金融市场产生严重影响。
随着欧洲美元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汇集在这个市场上成千上万亿美元的国际游资时时会猛烈冲击各国尤其是美国的金融市场,对美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所以美国政府迫切要求对离岸银行和这个“超国家”的外部美元市场加强管理。
依据1974年达成的巴塞尔协议,美国和其他30个国家同意对其离岸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1980年,BIS宣布各中央银行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要求各国领土内的商业银行总行将其全世界范围内的帐户合并计算,以便于各国的银行检查官在一致的基础来监管离岸和在岸业务,从而减少了欧洲美元市场的不稳定。
对欧洲美元市场不稳定和失控的担忧减少,使得美国政府将其注意力转向如何在其监管范围内吸引离岸银行业务,以争夺这一巨大的市场。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美国推出了“国际银行业务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s),创建了其境内的“离岸”美元市场。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违法 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果是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如果是自然人犯罪,犯罪 主体只能是银行或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 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 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 它金融业务; 2.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 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 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 ;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 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付款 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 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 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
金融案例分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案 情 简 介
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 农民,1982年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 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 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1996年,张加明经人 介绍结识了农业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 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要求办 理银行承兑汇票。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 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 理。于建军在审核时已经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 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 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 导的吩咐,给张加明办理了面额为300万元的 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案情简介
此后,从1996年9月至2000年5月,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 行先后给张加明的戎霸集团和呼市分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 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张加明利用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或者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资金,每当质押贷款银行或贴 现银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真伪时,于建军便直接出面答复, 致使张加明犯罪屡屡得逞。张加明利用套现的资金,开发 房地产、在国外建厂等,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最后给 国家造成7599万元的巨额损失。2000年底,潜逃在外的 孙兢枝被抓捕归案,但张加明却出逃国外。
国开作业《金融法规-模拟测试》 (1)

题目:(一)案情2007年3月5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
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
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
理由是: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二)问题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本案将如何处理?答案:案例一分析:1、工商局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乙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乙布料厂与甲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依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及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甲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题目:(一)案情: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别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丙银行。
1997年8月15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
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1998年12月10日,根据国发[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
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
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
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
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
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 1.5万元。
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回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
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二、案例分析题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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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 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
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
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
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
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 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
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
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
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
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
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
途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1)甲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同时公司不能发行指公司债券,因为发债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5000超过6000*40%=2400),而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000*7%=350大于900\3=300)。
(2)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
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而本案中将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
能出现的亏损,这是违法的。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
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