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案例题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但在扩张过程中遇到了资金瓶颈。
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XX公司于2018年决定进行股权融资,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
经过多轮谈判,XX公司与一家知名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达成股权融资协议。
协议约定,投资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XX公司10%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同时,双方约定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包括投资公司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XX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等。
然而,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导致股权融资未能顺利进行。
现将该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2. 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XX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虽然XX公司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存在拖延行为,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投资公司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XX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公司1亿元股权收购款。
2. 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XX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并未约定任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虽然XX公司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存在拖延行为,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投资公司也未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
因此,XX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
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XX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欺诈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金融欺诈案为例,对金融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涉嫌金融欺诈。
具体案情如下: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未如实披露投资风险。
2. 隐瞒真相: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
3. 恶意操纵: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
4. 恶意欺诈:该公司在投资者提出退出时,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本金和收益,甚至虚构投资项目,继续欺诈投资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瞒真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一)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如实披露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恶意操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银行A在2019年3月与客户B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合同签订后,B如约向A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
然而,在贷款期间,B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2020年12月,A向B发出催收通知,要求B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但B仍未偿还,A遂将B诉至法院。
案例问题: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案例分析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合法,因此,该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B在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但未按约定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因此,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法院应判决B承担以下责任:(1)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剩余贷款本金×年利率×(剩余贷款期限÷365);(3)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答案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判决B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张三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35%,每月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张三发放了贷款。
在贷款期间,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2021年3月,张三累计逾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但张三仍未还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损失相当。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银行与张三在《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
根据该约定,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每日0.05%,与张三逾期还款的损失相当。
因此,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
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金融法律案例演绎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银行在2015年开展了一项名为“小微企业贷款”的优惠活动,旨在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在活动期间,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部分贷款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但并未引起重视。
2016年,部分贷款者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开始追讨贷款。
在追讨过程中,银行发现部分贷款者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调查,这些贷款者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勾结,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例涉及金融法律、合同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的性质可以概括为:(1)金融法律领域:贷款欺诈、违规放贷、贷款管理不善。
(2)合同法领域:合同欺诈、合同无效。
(3)刑法领域: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2. 案例分析(1)贷款欺诈贷款欺诈是指贷款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部分贷款者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符合贷款欺诈的构成要件。
(2)违规放贷违规放贷是指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定,擅自放贷的行为。
在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部分贷款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仍予以放贷,属于违规放贷。
(3)贷款管理不善贷款管理不善是指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未能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行为。
在本案中,银行在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活动期间,未能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部分贷款者骗取贷款,属于贷款管理不善。
(4)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部分贷款者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属于合同欺诈。
(5)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行为。
在本案中,部分贷款者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导致合同无效。
(6)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需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2019年,甲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0年5月向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甲公司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
2. 甲公司声称,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乙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导致甲公司未能合理使用贷款,故乙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3. 甲公司提出,乙银行在贷款期间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未进行有效监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故乙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
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超出部分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要求扣除超出部分利息。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利息无效的,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银行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
若甲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则法院不会支持其关于扣除超出部分利息的请求。
2. 关于乙银行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1、案例分析题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答案要点: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 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2、案例分析题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答案要点: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1甲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同时公司不能发行指公司债券,因为发债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5000超过600040%=2400,而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0007%=350大于900\3=300;2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本案中将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这是违法的;。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2018年,XX公司计划进行一次股权并购,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经过多方考察,XX公司最终与一家香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达成股权并购协议。
根据协议,香港公司将以1.2亿元的价格收购XX公司20%的股权。
并购完成后,香港公司将派驻一名董事进入XX公司的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并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XX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香港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不久,XX公司发现香港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具体表现为:1. 香港公司在并购协议中隐瞒了其真实财务状况,导致XX公司在并购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香港公司的经营状况。
2. 香港公司在并购协议中承诺将投入5000万元用于XX公司的技术改造,但在并购完成后,香港公司仅投入了2000万元,且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XX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XX公司认为香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并购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此,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并购协议的效力2. 欺诈行为的认定3. 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并购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XX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的股权并购协议,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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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
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
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
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
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侵犯人民币图样专有权的行为,它不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着作权,而且事关国家货币权威,所以不容他人染指。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商业包装品。
凡是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兜中的一张100元钞票洗坏。
经过甲夫妻俩的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
夫妻俩非常焦急,于是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
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
于是甲与乙储蓄所的这位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
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根据《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泼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
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颤色变化。
图案不清晰,舫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有权回残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收回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的机关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但是根据“在同一法律位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其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还包括“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所以乙储蓄所的那位储蓄员的解释是于法不合的,应当回收甲夫妇的残缺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乙储蓄所应当收回甲的残损币并兑换50元的完整币给甲夫妇.之后将残缺币交存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
--------------------------------------------------- (一)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诈骗罪。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追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
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
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
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过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幕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
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征票。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答:票据伪造。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答: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
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判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宇第40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
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
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
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lO万元券可优惠2%。
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
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而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答:所谓“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书面凭证。
代币票券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代币票券直接危害了中国人民银行独有的货币发行权,《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独有的发行机关和管理机关,代币果券作为一种变相货币,实质上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的侵害;二是由于其充当支付手段,具有定社会购买力,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量.而又不置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之下,对通货膨胀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有些企业借给职工谋福利之际。
印制了代币票券,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丁消费基金的支出;四是助长了不正之风。
因此,国家对印制、发行代币票券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称:近日,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