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精品WORD文档)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涉及金融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部分借款人存在贷款欺诈行为。
经调查,发现借款人甲、乙、丙三人通过伪造虚假收入证明、虚假婚姻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000万元。
银行在发现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甲、乙、丙三人被以贷款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贷款欺诈罪。
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借款人道德风险甲、乙、丙三人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体现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借款人为了获取贷款,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这种行为对银行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2. 银行风险控制不足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
这表明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不够严格,导致贷款欺诈行为的发生。
3. 金融监管不到位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贷款欺诈风险。
这可能导致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贷款欺诈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三)案件处理1. 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对甲、乙、丙三人以贷款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年、一年,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追究银行在追回被骗贷款的同时,对甲、乙、丙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返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案件启示1. 强化借款人信用审查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
通过审查借款人的收入、财产、信用状况等,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2.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贷款欺诈行为的防范。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银行因违规放贷被当地银保监局查处。
经调查,该银行在2017年至2018年间,违反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向多家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这些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投资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严重下降,甚至出现坏账风险。
案件涉及多家企业和个人,社会影响恶劣。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发现2019年,当地银保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银行存在违规放贷行为。
经初步调查,银保监局发现该银行在2017年至2018年间,向多家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这些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投资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信贷政策。
2. 介入调查银保监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专案组查清了该银行违规放贷的事实,并掌握了相关证据。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局对某银行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某银行立即停止违规放贷行为,收回所有违规贷款;(2)对某银行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3)对某银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万元;(4)将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投向,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某银行违规放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属于违法行为。
2. 违规放贷的原因分析(1)内部管理不善:某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对贷款投向和风险控制把关不严,导致违规放贷现象发生。
(2)外部环境因素: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回报较高,吸引了大量企业进行投资,导致某银行违规放贷现象增多。
(3)监管缺失:当地银保监局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某银行的违规放贷行为,导致违规放贷现象持续存在。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我国司法机关对金融法律案件进行了大量的审理。
本文将以一起金融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析,以期对金融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6%。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向乙银行支付了贷款本金。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在贷款到期后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贷款本金及利息的30%,是否过高,需要结合实际损失进行判断。
首先,乙银行提供的证据表明,在甲公司违约期间,乙银行因甲公司未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次,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逾期贷款的罚息为每日万分之五。
本案中,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明显超过罚息,且考虑到甲公司违约给乙银行造成的损失,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无明显过高。
因此,法院认为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合理,支持乙银行的主张。
金融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15年3月向XX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人于2015年4月取得贷款,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然而,借款人未能在借款到期日偿还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借款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案例分析(一)借款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二)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银行作为原告,主张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提供了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银行的主张,法院应当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 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银行的主张;3. 借款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金融借款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2. 借款人应充分了解贷款合同条款,合理使用贷款资金,避免违约;3. 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4. 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2亿元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
然而,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015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贷款。
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2.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
3.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金融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金融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张某(以下简称“借款人”)本案涉及金融法律关系中的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5月,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5%。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了首期款项,剩余款项于2018年6月1日全部到账。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并于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
2019年5月,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随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关于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
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法律关系中的借款合同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银行发生了一起贷款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巨额资金。
该案涉及金融法律问题复杂,具有典型性。
二、案情简介1.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2. 李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等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3.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批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
4. 李某获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
5.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责任认定(1)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仍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银行在明知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批准贷款申请,存在一定的过错。
3. 案件处理结果(1)李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银行因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 本案提醒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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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蓄存款案例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
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
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
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
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
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
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
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
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
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其次,相小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
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例二:补领挂失存单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
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款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
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
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
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未实际发生。
(15分)问题:1.在我国,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答:《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中明确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补充;**《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遺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签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对挂失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遺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
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储蓄机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受托人还需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但是,挂失七天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这里又强调的是存款人本人。
2.在我国,存单补领是否绝对排斥代理制度?答:不是。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继承存款支取问题的批复》中对排斥代理制度进行修正,规定:“存款人死亡后,财产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单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
财产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受托人持有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单挂失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可以予以办理。
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财产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支取存款的,受托人持有效挂失证明、经过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支取存款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答:银行对代办挂失人实行了发款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银行可以另案起诉金某:不当得利。
具体: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被金某领取的2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前提下,银行在为金某办理挂失手续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的规定,银行对代办挂失人实行了发款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案例保险案例一:刘某于2002年新购一中巴车客运,同时办理了机动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足保费,领取了保单。
时隔一个月,乘客田某在到达某站下车后,发现有东西落在车上,翻身去取,刘某车已启动,田某手里的价值几千元的工艺品被车挂了一下而损坏。
田某要求车主赔偿。
车主刘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田某不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所以拒绝理赔。
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答:所谓第三者,通常指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上述除外责任明确了第三者的界限,因此就机动车辆保险而言,所谓第三者就是除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之外的由保险车辆在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人2.本案中田某是不是第三者?答:本案中杨某本来是一名乘客,乘坐保险车辆由处罚单去往目的地,其人身财产本属于“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范畴。
但当杨某到达目的地正常下车后,其身份已经发生改变,即由乘客变为了第三者,同时其财产岁所有人移至车下,因而车上乘客财产变为了第三者的财产。
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DNA 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因此,保险人应当依照该条款规定对投保人田某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案例二:2002年11月,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出于疏忽,她忘记了告诉丈夫王某。
2003年5月,王某单位为每位员工都办了同样的险种。
同年9月,家中失火,烧毁了部分家具,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后,保险公司认定损失财产价值4万元。
这时刘某、王某各拿出一张保单,要求保险公司就每份保单分别理赔,即赔付8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王某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且王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于是拒绝履行理赔义务。
问:1. 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是否真的无效?答:《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都是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单的,并记载了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事项,因此两份保险合同都是成立并有效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而拒绝理赔的做法于法无据。
2.什么叫重复保险?同一财产是否可以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答: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就本条来看,我国法律是允许重复保险存在的。
至于同一财产向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投保的情况,从《保险法》41条的立法精神来看,也是允许的。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只要按投保人的实际损失给付即可,而不用分别就每一份保险单都给付保险金。
3.本案中保险公司何理赔?答: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条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补偿投保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额外的损失,而不应该成为投保人获利的工具。
因此,对于重复保险的,以及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保险公司只需赔偿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就可以了。
本案中,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理赔,但不是投保人要求的4万元,而是投保人的实际损失财产额即2万元。
4.如果此案中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两家公司如何理赔?答: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