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案例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公司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公司金融法律案例,探讨公司在金融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案例分享: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展。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却因为一起金融法律纠纷陷入了困境。
二、案例经过2017年,科技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申请过程中,科技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虚构的收入和利润。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财务报表的虚假信息,遂批准了贷款申请。
2018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了科技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信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但辩称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并非有意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定科技公司构成欺诈,判决科技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虚假财务报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计。
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还构成了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审查责任本案中,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发现科技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信息,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融法规案例题

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判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宇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2023年10月)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X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
2023年4月下旬,该行智能反欺诈系统监测到客户王女士在转账过程中,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设备均具有可疑特征,属于疑似被骗高风险行为,系统自动保护机制触发,并发出实时预警。
1分钟内,该行总、分、支行三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支行理财经理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告知其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耐心细致劝其不要上当,最终成功阻断诈骗行动,帮助王女士避免了10万余元的资金损失。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通过反诈系统主动拦截和劝阻被诈客户近1300户,保护资金近L7亿元。
监管提示:近年来,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上升势头,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各金融机构加强科技支撑、强化预警防范,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网络钓鱼、电信诈骗、交易欺诈等行为,致力推动构建数字风控体系,实现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反诈防控。
典型案例2:为医疗险消费者提供“出院直付”理赔服务,缓解消费者住院医疗费支出压力某保险公司将医疗数据与保险理赔服务场景融合,通过与医保、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推出理赔直付新模式。
80岁高龄黄奶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服务人员主动探访,告知其当地政府已为该区域的老年人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且公司已与医院联通了服务平台。
黄奶奶出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商业医疗保险与医保一起进行了结算,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纸质版申请材料,该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2940元,在出院费用中予以抵扣。
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让老人及其家属感到十分满意。
监管提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化金融服务。
金融调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调控政策,违规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
该贷款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安全。
经调查,某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资质,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未进行核实;2. 未按照规定进行贷款审批,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管;3. 违反国家关于房地产贷款政策,违规发放贷款。
二、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某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贷款审批和监管,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
”某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房地产贷款政策,违规发放贷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处理结果1. 对某银行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罚款;2. 对某银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追究其法律责任;3. 撤销某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追回贷款本金及利息;4. 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金融安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某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反映出该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2. 风险控制不力。
电大金融学本科-金融法规保险法案例精选

1、2007年4月,甲为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2007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2日24时止。
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007年9月16日,甲雇佣的司机驾驶304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投保车辆受损,甲因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
保险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为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甲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车辆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有约定为由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成立后,在寄送的保险单上印制了以下字样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提示履行了该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甲全部损失41774.53元,其中包括车辆修理费1510元,甲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23690.03元,依据生效判决给付的医疗费用6054.5元、雇用保姆费用2700元、伤者的精神损失费7000元及法院诉讼费820元。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效。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单的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印制的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的提示性内容,不符合《保险法》第18条关于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保险责任免除的有关合同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的规定。
(2)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义务没有作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应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2、2005年12月1日,A企业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A企业连续10年向B保险公司投保福寿保险,一年缴保费400万元,以后每年缴保费200万元,当福寿险(保险期限为3年)期满需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出具新的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其他事项按当年福寿保316险条款执行。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储蓄【1】存款案例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
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
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
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
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
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
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
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
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
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其次,相小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金融法规与案例

金融法规与案例金融法规是指国家针对金融业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
金融法规的制定与案例的积累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金融法规与案例的关系。
案例一:某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案某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初期取得了较好的信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投资。
然而,该平台突然宣布停止运营,导致大量投资者无法追回投资款项。
经过调查发现,该平台存在资金挪用、虚构业绩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案例反映了金融市场监管不严,金融法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审批、监管和退出机制,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二:某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案某银行对一位老年客户进行了理财产品销售,但未向其详细说明产品风险,并利用老人对金融知识的不了解,向其推销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
结果,该客户在购买了一年后发现自己的本金损失较大。
此案例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
相关监管部门应对该银行进行严厉处罚,并加强对银行销售行为的监管,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法规的制定与案例的积累对金融业的规范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金融法规的制定可以帮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而案例的积累则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总结经验,调整金融法规,提高监管能力,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挑战。
总之,金融法规与案例紧密相关,相互促进。
金融法规的完善有赖于案例的积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而案例则促使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地修缮金融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案例,才能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为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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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票据抗辩及其原因甲公司是乙公司化妆品在某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1996年甲公司以购买乙化妆品为由,先后对乙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乙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甲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
甲公司将乙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乙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乙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乙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
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甲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
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2、乙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甲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5、什么是票据抗辩?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答: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甲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6、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案例六:伪造的票据及其法律后果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
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并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
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以杭州甲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
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
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题: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甲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
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
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
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受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案例七: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的效力以及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
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
农机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3、农机厂能否行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答: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甲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亦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
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
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4、农机厂拒绝付款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因为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农机厂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案例十一:汇票的背书转让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
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甲,甲背书转让给B。
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
D以40万元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E的100万元债务。
问题: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3、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该汇票遭拒付,他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4、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5、B对该汇票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权要求E、C、D返还汇票?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6、C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甲、乙、丙、甲、C、D。
债权人是B、E。
2、该汇票在承兑前,甲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假如D偿付票款,但它不能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
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
D应当知道并且是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D可以通过核实C的身份发现C的票据伪造行为,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5、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
因此,B可以要求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
他可以根据《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是票据的伪造人,根据票据的文义性,他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但他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十二:追索权的行使甲公司向B公司购置100立方米原木,价值15万元,在付款方式上,B公司以方便内部资金使用为由,要求甲公司提交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另外5万元支付现金。
甲公司以银行卡得很死,不方便提取太多的现金为由,不同意支付5万元现金,表示以支票一次性支付,B公司无奈,只得同意。
但是甲公司称,原来说只开一张10万元的支票,所以我公司已经在支票上填写了10万元金额,现在看来不能支付现金,只能将10万元金额改为15万元, B公司的经办人员不同意,要求甲公司重新开一张支票,甲公司重新开了一张支票交付给B公司,但是在支票的背面书写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
B公司因为拖欠数月的电话费,为了应付即将停机的警告,将此支票背书给C(电讯)公司,C公司接受该支票后,因工作耽误,至3月16日才去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
问题:1、B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将付款方式分成两种?能否要求一部分货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2、甲公司能否将涂改过金额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3、甲公司在支票的背面书写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意味着什么?B公司是否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4、C公司提示付款受到抗辩,能否行使追索权?5、如果C公司不能行使追索权,其票据权利是否还存在?答:1、B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将付款方式分成两种,但是只能限定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不能要求一部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部分使用现金的方式。
根据有关金融法的规定,B公司不能要求一部分货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2、甲公司不能将涂改过金额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甲公司在支票的背面书写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意味着收款人B公司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背书转让,否则其后手因不能得到提示付款,同时也将丧失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