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和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出租给李,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约定,李应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的,应向张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每日租金的1%。
合同签订后,李按时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但从第六个月开始,李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张于2020年5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支付自第六个月起至诉讼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李辩称,自己因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决免除滞纳金。
二、案件焦点1. 李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责任?2. 法院是否应免除李的滞纳金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称。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滞纳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李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李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应向张支付滞纳金。
因此,李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责任。
2. 关于免除滞纳金责任关于李请求法院免除滞纳金责任的主张,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的经济状况:李在诉讼中辩称,自己因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
法院应审查李的经济状况,判断其主张的真实性。
(2)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李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安全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是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2018年6月,化工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经调查,事故原因系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一台老旧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引发爆炸。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1)设备老化:经调查,事故发生设备已使用超过10年,存在严重老化现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报废或者改造。
(2)安全管理不到位:化工公司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3)人员培训不足:事故发生时,操作人员对设备故障处理能力不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
2. 法律责任认定(1)化工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CD)来保障”。
正确答案:(CD)A、靠教育教师B、靠社会C、靠法制D、靠制度2、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
”这一解释属于(A)正确答案:(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3、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正确答案:(D)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4、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C)A、体罚B、体罚、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5、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ABC)正确答案:(ABC)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D、罢免校长6、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的规定是(ABC)正确答案:(ABC)A、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C、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答: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答: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答:不可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答: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答: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案情:肖为了骗取保险金,花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找赵(男,155000元报酬,请赵将停在肖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赵问为什么,肖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赵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
赵拿钱后带上同学吴(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吴问赵哪来的许多钱,赵告以实情,并请吴帮忙,吴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家,准备点火用。
事后,肖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核定险损事故。
杨明知肖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1.对于肖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2、对于杨而言,他明知肖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杨还构成贪污罪。
3、对于赵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天内。
然而,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甲公司应如何证明其主张?(3)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案】(1)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甲公司应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①合同原件;②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如收货单、发票等;③催收货款的证据,如短信、电话录音等。
(3)法院应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在乙的房屋内举办派对,派对期间,丙不慎将酒瓶摔碎,导致丁受伤。
丁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1)甲、乙、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如何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3)丁应如何证明其主张?【答案】(1)甲、乙、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乙、丙在派对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丁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若能证明各自的责任大小,则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丁应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①侵权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等;②受伤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病历等;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 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解雇了乙,乙不服,认为公司解雇理由不成立,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案例分析题目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向张三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李四要求张三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则认为,房屋产权纠纷并非其故意隐瞒,而是无法预料的情况,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 李四是否可以要求张三返还定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张三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因此,张三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并非故意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产权纠纷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张三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
因此,张三可以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张三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可部分免除责任。
(二)李四是否可以要求张三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返还。
但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张三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返还定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李四既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要求返还定金的,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发现员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遂与王某产生纠纷。
王某于2013年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薪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王某在试用期内离职,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5000元。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王某被列入其中。
公司通知王某,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培训费用5000元。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王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用?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本案中,公司虽在裁员前向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但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王某,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王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培训费用,但并未约定服务期,因此王某无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
五、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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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7.某校初二年级(2)班学生张某到初二年级(5)班教室串班玩耍,(5)班的班主任谢某闻讯后赶到本班严肃批评并制止张的违规行为,见无效便拽张出班。
张不从,并出拳击碎谢的眼镜,抬脚踢伤谢的右腿。
谢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部红肿,淋巴发炎。
学校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请问该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该案例中,学生张某不服从教师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犯了学校管理制度,同时还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学校给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
8.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
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这次没有考好的张某。
张某心灵受到严重伤害,从此郁郁寡欢。
请问该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该教师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违反了《教育法》第29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注:发的规律法规讲义中没有,可补上)和42条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学校应责令班主任撤销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
9.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没有向学校请假。
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
请评价学校的行为。
学校的行为是正确的。
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进修学习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为前提,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是统一的,不能强调权利而不去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
10.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
调查表明是由于任课教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单布置后教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
请你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中事故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与体罚引起的侵害有着本质的不同。
①体罚侵害不仅涉及身体健康,还涉及人格尊严,而本案例中只是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②体罚是体罚者实施的故意行为,本案中教师并不希望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不良结果的出现是出于主观上的过失。
③由于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在执行公务的时候疏忽大意所致,所以教师所在的学校应对学生受伤负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应对学校负行政责任。
11.村民李某从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
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止李某私人办学。
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关停。
请分析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
因为:⑴、实体要件不具备。
《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⑵、没履行程序。
《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⑶、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⑷、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浙江省某中学高中学生庄某、徐某、杜某、计某四位同学于晚自习后到校门口的小吃店吃点心。
这时从外面进来三个满嘴喷着酒气的青年,无故挑逗寻衅,并且辱骂殴打这几名学生,从店里赶到店外,追打不放,直到学校教师闻讯赶来才救下了送几名学生。
该中学副教导主任倪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包老师、史老师等几位教师前去小吃店了解情况。
当他们回到学校门前时,两名歹徒纠集了十余人手执螺丝刀、铁棒、木棍冲了过来,先后将包老师、倪庚等人打得血流满面,扑倒在地,史老师被打得颅骨骨折。
接着歹徒又闯进学校,闯进宿舍楼,狂叫踏平此中学。
他们砸毁八扇房门,殴打学生和教师,直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进行干预,才把这伙歹徒治住。
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学校有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给与坚决的制止。
这伙流氓歹徒酗酒闹事,殴打中学师生,打砸学校校舍,已触犯刑法,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教育法》45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1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法》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某厂子弟学校教师殷某,因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他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于1998年9月16日,一纸诉状将该厂及子弟学校推上被告席,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案。
分析本案中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
该题不做。
14.某初级中学,在1991~199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作出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始就按试读生对待,每人需交纳试读费80元,否则不让其继续上学。
共计收取168名学生的试读费13340元。
1992~199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600余名学生中有不及格学科的达370人。
学校又作出决定,各年级组教师可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补课费。
期末考试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5元,而不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10元。
全校1993年初共收补课费11020元。
1992~199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学生收取补考费,每科1元,三个年级共收了900多元。
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其余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津贴。
分析本案中学校的做法。
《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本案中,该校向学生收取的试读费和补考费,是属于学费的一部分。
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学生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收取其他费用。
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规定。
并且该校强制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也是不对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
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也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而且将其收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也违反了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
因此,学校应该退还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5.刘腾辉是城关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住校就读。
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城关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
2004年某天,刘腾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腾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
(1)请用教育法律相关知识分析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你谈谈学校应该怎样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