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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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总投资2.5亿元,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小区占地约10万平方米,规划有12栋住宅楼,共计1000户居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15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某栋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一块外墙保温板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居民李某。

李某当场昏迷,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抢救,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部受伤严重,留下后遗症。

事故发生后,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三、事故处理1. 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XX市住建局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工整改;(2)处以50万元罚款;(3)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吊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包括:(1)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行政拘留;(2)对施工队队长进行行政拘留;(3)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加强安全监管。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商于2010年正式开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引发了多起纠纷,其中最严重的是与当地政府及居民之间的土地使用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违规占用土地:开发商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用于建设配套设施,如商业区、停车场等,超出了原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范围。

2. 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一些不合格的材料,导致部分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3. 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4. 违法拆迁: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扩大建设规模,违法拆迁了部分居民房屋,引发了居民的强烈抗议。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

1. 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开发商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配套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3. 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污染,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合同法:开发商与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未得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居民房屋,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处理针对上述纠纷,当地政府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处理:1. 责令整改:政府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恢复土地原状。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法律法规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某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在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遂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三、法律法规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此为鉴,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案例分析
1. 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结构安全,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如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处理
1. 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用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 行政处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建筑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3. 民事纠纷: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法律法规应用案例(3篇)

建筑法律法规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20栋,商业配套楼3栋。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业主们就发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下沉、渗水漏电等,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及业主诉求1. 纠纷起因:业主们认为,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操作,如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未按期交付等,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业主诉求:(1)要求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修复房屋;(2)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3)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适用针对该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了住宅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制度、责任等。

四、案件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们首先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但开发商未予理睬。

随后,业主们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 调查取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3. 责令整改:经调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和质量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协商调解: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赔偿损失:开发商同意退还业主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开发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业主们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等方式,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筑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以被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被告则认为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因此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3. 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被告则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证明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

(二)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三个阶段。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和进度款,但剩余竣工结算款尚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竣工结算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而被告则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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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 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 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 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 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013年6月26日,小区物业通知黄先生第二次验房,黄先生发现原 来新房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修好,只是表面填补,于是第二次拒 收新房; 2013年8月14日,物业再次通知验房,黄先生发现露台裂缝未修好, 再次拒收新房; 2013年10月13日,黄先生再次去验房,发现问题仍未修复,并得到 了绿地公司施工经理“一个月内修好”的保证,但一个月过后,房 屋未完全修复,第四次拒收新房。 他与绿地公司四次交涉,但均未果,无奈之下,故黄先生以房屋主 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拒收房 屋,绿地公司应按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由将绿地公司告 上法庭。
被告认为:除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外,原告不得延迟或拒绝办 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有质量问题,向原告承担修复等责任,其 已按约完成了房屋交付手续。
问题 1、怎样才能认定房屋主体质量有问题? 2、怎样才算房屋交接成功?
法院: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的转移占有即绿 地公司向黄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才视为交付房屋完成。 《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条 现黄先生在验收房屋时发现绿地公司交付的毛坯房存在严重瑕疵,致使 其无法对房屋进行正常的装修使用,故黄先生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拒收房屋应为合理理由,绿地公司 应按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崇明县法院还认为,黄先生要求绿地公司修复并交付房屋,绿地公司 同意修复。并且在修复后再次通知黄先生验收房屋的时间,视为重新达成 交付房屋的时间。 而绿地公司无书面证据足以证明已通知黄先生验收并交付房屋。庭审过 程中,在崇明县法院组织下,黄先生、绿地公司于2014年7月7日进行了房 屋验收,故视为绿地公司已向黄先生交付了房屋。
被告(绿地公司):
1、已经将房屋修复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原告也已经接收房 屋,不存在违约行 为,被告为证明其辩称,向 本院提交商品房 结算及进户凭证、业主交房文件接收及承诺、入住登记表,证明 原告已经接收了系争房屋。 2、证据3只有在交付验收时才会出具,可证明被告已经交付房屋 3、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系争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因 为在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补充条款中约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质 量问题(主体结构不 合格除外),装修和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均不影响 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 续,被 告在房屋交付后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修复、补偿等责 任;
已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依约代收相关税费;买受人选择自行办理所有权登记 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代收相关税费。 第四步,则是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交钥匙)。

案件梳理:
原、被告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系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虽在2013年5月20接到了绿地公司要其前去办理房 屋交接手续的通知,原告亦办理了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业 主交房文件接收及承诺、入住登记表等手续。但在验收房屋过 程中,原告房屋有渗水等质量问题而拒绝领取房屋钥匙,故未 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补充2:成都市预售商品房交付资料和步骤
成都市房管局出台《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 流程管理规定》,2013年4月12日起实施。
1、九类资料: 在《规定》中明确规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9类资料: 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 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 其联系方式。
二、案例介绍
2013年3月31日,黄先生花201万元买下位于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 绿地曼哈顿小区的一套新房,并已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 双方签 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规定绿地公司将在2013年5 月2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黄先生。 2013年5月20日,黄先生接到了绿地公司的通知,要其前去办理房 屋交接手续,黄先生在交付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并在商品 房 结算及进户凭证、业主交房文件接收及承诺、入住登记表上签字 后,经实地验房时发现房屋北侧露台有裂缝,北侧房屋的顶部有 渗水痕迹、东北墙面上有渗水并写有“修”字,露台有裂缝,小 房间顶部有渗水,门窗亦存在质量问题,故未领取该房屋的钥匙。 因此未签署《房屋交接书》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当场向 工作人员提出修复房屋再交付使用的要求;
2015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第三小组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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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
一、案例概况
2013年,黄先生收房时发现新房阳台有裂缝,屋顶墙面有 渗水,而且还赫然写着个大大的“修”字。 为此,黄先生要求开发商维修,但房子4次都没修好,最后 黄先生干脆将开发ຫໍສະໝຸດ 上海绿地宝岛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 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 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 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2、房屋交付四步流程:《规定》中明确, 第一步,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核实购房人身份。而买受人本人 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 织办理。 第二步,要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现场查
验房屋状况,并与买受人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步,要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四、法院判决
被告上海绿地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黄学忠 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应按约定自2013年5月 21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计411天)向原告承担以201万为本 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65,222元。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4元,由被告上海绿地宝岛置业有 限公司负担。
三、案例分析
原告(黄先生):
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 商品房 买卖合同关系及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约定,绿地公司将
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黄先生,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 应当向黄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黄先生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二计算约定 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2、购房发票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 3、《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书》,证明被告承诺保障系争房屋的质量; 4、原告给被告的信及回执,证明原告向被告反应系争房屋质量有问 题; 5、保修工作联系单及物业管理人员书写系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 证明系 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6、照片一组,证明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五、本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 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 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补充1: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 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 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 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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