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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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内政办字[2014]211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1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提高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和规范标准率,为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治区拟于2014年9月至2016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语文政策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大落实力度,进一步推动社会市面用文法制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促进蒙汉两种文字规范并用明显改观,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由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文书,理顺执法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加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立项的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以下简称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应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择优立项。

第三条自治区民委蒙古语文科研管理处(以下简称民委科研处)负责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类别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蒙古语文科研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研究。

1、现代蒙古语研究,主要包括语音、词法、词汇、句法、修辞、语义等;2、中古蒙古语研究;3、方言研究;4、阿尔泰语系语言研究、蒙古语族语言研究;5、蒙古语文献研究;6、古文字研究;7、语文学历史研究;8、辞典学研究;9、文化语言学研究等。

(二)应用研究。

1、规范化、标准化研究;2、语言教学研究;3、语言应用研究;4、翻译研究;5、语言政策、规划研究;6、具有蒙古语文工作决策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等。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六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七条民委科研处于每年1 月底前在自治区民委网站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蒙古语文科研项目指南” ,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自治区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

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八条申报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民委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 年;(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 周岁以下)申报。

第九条申报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应填写“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民委科研处。

2020民族团结进步测试题

2020民族团结进步测试题

2020民族团结进步测试题1、如果要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需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3、《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基本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

5、蒙古语按谱系分类,属于阿尔泰语系。

6、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7、《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条件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8、中国目前共有55个少数民族。

9、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10、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11、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几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1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4、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15、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组成。

17、被誉为“中国三大英雄史诗”的是我国藏族的《格萨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和蒙古族的《江格尔》。

18、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全市第五个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问卷有答案的)

全市第五个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问卷有答案的)

全市第五个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题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一、填空题1.兴边富民“十二五”规划实施范围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的( 136 )个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58 )个边境团场。

2.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 民族团结 民族繁荣 )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 )和( 民族工作部门 )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实现( 全面 )、(协调 )、( 可持续)发展。

5.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 民族自治地方 )。

6.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发展( 职业教育 )和( 成人教育 ),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农村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统筹发展。

7.今年我市民族政策宣传月的主题是:(民族团结促和谐,科学发展共繁荣 )。

8.包头市的民贸旗县是:( 达尔罕茂名安联合旗 )和( 固阳县 )。

9.宗教的结构一般分为( )、( )、( )、( )四个层次。

10.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 民主 )管理。

11.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

12.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 一个 )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13.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学习和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第十二条蒙古族人口较多的盟市,应当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三条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加强或者增设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专业,并扩大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班应当招收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

蒙语政策法规知识

蒙语政策法规知识

建党90周年全市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题一、填空题:1、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3、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族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7、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8、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9、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0、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11、每年(八)月是我市宗教界情系社会献爱心活动月。

12、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13、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14、今年(九)月份,市政府将召开全市社区服务少数民族经验交流会,交流推广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经验,对工作突出的村嘎查(社区)及助理员进行(表彰奖励),以推动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15、我市有(73)个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内政办发〔1996〕3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1996.04.16【实施日期】1996.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32号1996年4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切实保障蒙汉两种文字在我区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蒙古语言文字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使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达到准确、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市面用文(字),是指自治区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区驻我区各单位的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并写;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装璜、表册、标价、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等,也要体现民族特点,逐步做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第三条社会市面用文(字)的书写、挂放按下列规定:(一)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二)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四)蒙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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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文字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1.26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学习和教育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第十二条蒙古族人口较多的盟市,应当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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