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案例-2:美国宝洁诉上海晨铉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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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案情原告(美国)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国⽹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

我公司在全世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百七⼗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

⼀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商品为卫⽣⼱、卫⽣⽑⼱⽌⾎塞等卫⽣⽤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商标“护舒宝”,核定使⽤商品为卫⽣⼱、⽉经垫、⽉经棉塞等卫⽣⽤品。

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陆使⽤“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商标的权利。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公司已抢先注册了“”域名,该域名⼀直闲置未开通使⽤。

⽽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卫⽣⼱是世界最⼤的妇⼥卫⽣⼱品牌之⼀,“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量⼴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商⾏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保护。

“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上享有较⾼知名度和较⾼信誉,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公司注册的“”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公司的此种⾏为旨在搭乘和利⽤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销⾃⼰,使我公司⽆法在⽹络媒体上利⽤⾃⼰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国⽹公司的⾏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络域名注册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公司:1、⽴即停⽌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和域名有直接关系吗 经典案例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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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论是大公司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也许注册一个商标会让您一夜暴富的,但是注册商标会和域名有关系吗?请听小编举例说明。

通用汽车诉“凯迪拉克”相关域名案。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曾要求仲裁“凯迪拉克”的相关域名,但Cadillac也是一个地理名称,该域名还含有单词“my”,与其商标并无很大相似性,且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通用汽车败诉。

关键点:域名与商标无很大相似性,且没有恶意注册使用。

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即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

被告即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999年注册了“”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点:域名具有显著性,又与驰名商标近似,影响驰名商标使用,也会被判侵权。

蛋糕公司诉yahoo公司域名侵权案。

美国著名的网络商yahoo公司,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其侵犯商标,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使用域名。

该案是反向侵夺的典型案例,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是不合理的。

竞争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safeguard”商标。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
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 月。1994年该公司向中国工商局申请注册 “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6月
1999年1月,被告晨铉公司的前身上海晨铉科贸 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 “”域名。宝洁公司认为,晨铉 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宝洁公司的合法利益。
提起诉讼。2.01亿欧元罚款只是针对电信部门,
西门子发电部门贿赂案仍在接受德国当局调查。
西门子是享誉全球的重量级跨国公司,商业 触角遍及世界各地,其电信和电力技术代表当今 世界顶级科技水平。石破天惊的西门子腐败案, 可称当今全球第一商业贿赂大案。 ——<北京青年报>
•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 政责任。根据该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6年11月,西门子总部,以及位于德国和奥 地利的30个办事机构遭到执法人员突袭,经调查 发现,西门子部分高管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向海外
合同方实施贿赂,涉案金额达2.57亿美元,西门
子董事长冯必乐和CEO总裁柯菲德为此引咎辞职。
西门子虽受重罚,但此案并未完全了结,检察
官要求对前财务主管鲁伯格在内的十几个经理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性是:
(1)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2)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 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doc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doc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四、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的第十条之二(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 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研究: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具有跨国界性。

因域名的注册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往往具有国际性,而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地域的局限性。

因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提交有关域名仲裁机构解决,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跨国界性,具有网络虚拟性,但是域名的标识功能决定了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是设定和使用一定的标识的民事行为。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6月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

此外,该公司还在注册了“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该公司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宣传。

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其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重点保护名优产品。

中国商标局曾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相近似的商标。

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注册了域名。

其经营范围为“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

晨铉公司将“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域名中,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决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域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在注册诉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权利,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洁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宝洁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P&G)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众多的知名品牌,如飘柔、海飞丝、潘婷、汰渍、吉列等。

本文将分析宝洁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次法律纠纷案例,旨在探讨跨国企业在本土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2010年,中国消费者在购买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产品时,发现产品中存在大量疑似化学物质。

经过调查,消费者发现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随后,宝洁公司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面临巨大的法律压力。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产品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产品中存在疑似有害化学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涉嫌违反产品责任法。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满意的消费权益。

本案中,宝洁公司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本案中,宝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安全、无害,但实际产品却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广告法。

(二)应对策略1. 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宝洁公司应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将问题产品从市场上撤回,以防止消费者继续受到危害。

2. 公开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宝洁公司应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宝洁公司应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积极应对舆论压力:宝洁公司应积极应对舆论压力,通过媒体发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消费者传达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关注和处理措施。

四、案例启示1. 跨国企业在本土化过程中应重视法律法规:跨国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国际经贸》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持续近一年的宝洁公司状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抢注域名”不正当竞争一案10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safeguard”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71.27
【相关文献】
1.九鹿王赢了!——仅仅是一个男装品牌的胜利吗? [J], 韩娜
2.我打赢了这个疯狂而混乱的世界——一个“90后”“低级知识分子”的自述[J], 符虚
3.很多人抱着“看热闹”的心态,见证了美国政治史上一个历史性的夜晚特朗普赢了,美国“炸”了 [J], 刘冰倩
4.唐代告身的一个考察——以大谷探险队所获李慈艺及张怀寂告身为中心 [J], 小
田义久;李济沧;
5.打造一个生态系统,你就赢了! [J], 谢永恒[1] 周禹[2] 郭学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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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组完成)
美国宝洁(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
1976年5月,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即P&G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原告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

此外,原告宝洁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在国际上,原告宝洁公司自1 96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在中国内地注册的“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safeguard”注册商标的香皂产品在中国内地销售时,产品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人了大量的广告费。

1993年1 O月,“舒肤佳”香皂获国内贸易部颁发的“’93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

1994年2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舒肤佳"香皂在‘1 99 3年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排行榜中列“理想品牌”第二名和“实际购买品牌"第二名证书。

《市场时报》的中国化妆品专版刊登的中国5 O家大、中型零售商场化、洗用品零售额座次排行表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1995年1 2月、1996年1月、4月、6月和1 O月份的销售额居第一名。

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公布的“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统计及品牌监测资料"表明,199 8年12月和1999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市场覆盖面在香皂类商品中均为第一。

2000年3月26日的《中国商报》和2000年4月5日的《中华工商时报》刊登的“全国重点大型商场1 999年商品品牌市场销售状况”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为第一名。

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精诚兴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部分城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从1997年到2000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认知率、使用率超过90%。

1 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第二批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之一。

2000年,原佶宝洁公司被列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商标保护企业之一。

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l 8日,被告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

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年2月1日,safeguard.com.c n域名注册人变更为被告晨铉公司。

被告晨铉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弱屯系统及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等。

同年4月,被告晨铉公司获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2000年2月,宝洁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晨铉公司恶意抢注“safeguard"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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