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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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相同点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位置:经典网>文章大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下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全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 号文件

财税 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位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1.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下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全文。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精品文档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1 / 5精品文档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 / 5精品文档(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鉴证咨询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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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24日由财税[2019]3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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