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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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三)三级岗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4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四)四级岗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8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6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辅导员职称分为助理辅导员、副辅导员、正辅导员、高级辅导员四个级别。

聘任条件如下:一)助理辅导员具备学生专职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二)副辅导员具备助理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三)正辅导员具备副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4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四)高级辅导员具备正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转岗与升学第七条辅导员转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二)具备拟任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四)参加学校举行的转岗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条辅导员升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辅导员职称;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三)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四)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五)参加学校举行的升学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第九条学校可以聘请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企业家等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丰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学校有需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学术研究。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教师辅导员是中学和大学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岗位,他们负责学生的思想引导和生活管理。

为了更好地执行教师辅导员的工作,学校通常会制定一套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来讨论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一、岗位职责教师辅导员的岗位职责非常重要,主要包括对学生进行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指导。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应明确教师辅导员的职责,并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教育和心理辅导专业知识。

二、工作时间安排教师辅导员的工作需要与学生进行长时间的互动和指导,因此工作时间应该有一定的弹性。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应规定工作时间为常规上班时间外,包括晚上和周末等非工作时间。

三、教师辅导员培训教师辅导员工作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教育和心理辅导专业知识,因此学校应该提供相关的培训机会。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中可以规定每年为教师辅导员举办一次专业培训,并鼓励他们参加相关培训课程。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教师辅导员需要与学生家长、学校管理层及其他教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应规定教师辅导员与相关人员的沟通渠道,如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建立微信群等。

五、制定个性化的辅导计划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教师辅导员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辅导计划。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可以要求教师辅导员每学年初为每个学生制定个性化的辅导计划,并进行相应的跟进。

六、建立学生档案学生的成长发展需要有记录和归档,教师辅导员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家庭背景以及心理辅导记录等。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中可以明确档案建立的要求和管理流程。

七、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学生心理健康是教师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方面,教师辅导员应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并与学校心理辅导师合作。

教师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可以要求教师辅导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心理辅导活动。

八、建立奖励制度为了激励教师辅导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可以建立相关的奖励制度。

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

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

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是学院中负责学生工作的重要岗位,他们负责为学生提供心理、学业以及生活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为了规范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权力1.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工作,包括心理辅导、生活指导、学业指导等。

2.学生辅导员有权利制定学生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并监督执行。

3.学生辅导员有权利收集学生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学生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

4.学生辅导员有权利组织并参与学生活动,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5.学生辅导员有权利发现学生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化。

三、要求和标准1.学生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榜样。

2.学生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能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

3.学生辅导员应具备较强的学业水平,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学习指导。

4.学生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组织并指导学生活动。

5.学生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学生工作的需求。

四、管理措施1.学院应建立学生辅导员的档案,记录其工作情况和成绩。

2.学院应定期评估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3.学院应为学生辅导员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4.学院应建立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规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5.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工作符合学校和学院的要求。

五、预期效果通过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办法,预期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提高学生辅导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学生。

2.加强学生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关系。

3.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提升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生活质量。

4.提升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的影响力和地位,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总结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是学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学生辅导员职责管理办法

学生辅导员职责管理办法

学生辅导员职责管理办法一、引言学生辅导员是高校教育管理者中的重要一员,负责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辅导员的职责和管理,制定和执行学生辅导员职责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明确职责1. 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业、生活和心理方面的问题。

他们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提供个性化的指导,并通过定期的谈话和面谈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2. 学生辅导员还应负责开展学生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和推动学生素质教育。

他们应帮助学生参与社团、团队和志愿者活动,提供培训和指导,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学生辅导员应与学校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包括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

他们应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问题和需求,与其他部门共同解决学生的困难和矛盾。

4. 学生辅导员还应提供学生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支持。

他们应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市场、制定职业发展计划,并提供实习和求职经验分享。

三、加强培训1. 学校应为学生辅导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进修机会,包括心理辅导、沟通技巧、危机干预等方面的培训。

这样可以提高学生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2. 学校还应设立辅导员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学生辅导员担任团队负责人,负责指导和培训新入职的辅导员。

这样可以保证学生辅导员之间的专业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能。

四、建立绩效评估1.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使学生辅导员的工作量、质量和效果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价。

根据评估结果,学校可以进行激励和奖励,激发学生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 绩效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报告、学生满意度调查、学生问题处理情况等。

评估应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1. 学校可以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建立学生辅导员工作平台。

这个平台可以提供学生问题咨询、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方便学生和辅导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2. 学校还可以通过建立学生档案系统,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辅导记录。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考勤管理1. 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得迟到、早退。

2. 辅导员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每周至少在办公室工作4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3. 辅导员的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 辅导员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办公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学生工作管理1. 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和发展,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2. 辅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3.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4.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机会和实践平台。

三、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了解并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2. 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困惑,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方法。

3. 辅导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四、心理咨询1. 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3. 辅导员应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五、家长工作1. 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2. 辅导员应及时回复家长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和建议。

3. 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我提升1. 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

2. 辅导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

3. 辅导员应适应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创新的学生工作模式和方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一、概述大学辅导员是负责学生发展指导与管理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培养和引导学生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大学辅导员的工作,制定了本《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与权限1. 辅导员职责:a. 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b. 组织开展学生活动,提供学生发展指导;c. 配合学校处理学生纪律问题;d. 协助学生解决个人和学业问题。

2. 辅导员权限:a. 在指导学生工作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b. 参与学生评定和奖励方案;c. 提出辅导员队伍建设和自身发展的建议;d. 开展专题活动和讲座,拓展辅导员的工作范围。

三、辅导员队伍建设1. 招聘与选拔:a. 设立辅导员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b. 选拔过程中注重岗位要求和个人素质的综合评估。

2. 培训与发展:a. 提供基础培训和进阶培训计划,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b. 鼓励辅导员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提高学术水平;c. 推动辅导员的职称评定和职业发展。

四、工作机制与规范1. 工作计划:a. 辅导员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b. 与学生、家长和学校形成沟通渠道。

2. 工作记录:a. 辅导员需建立学生档案,记录个别情况和辅导过程;b. 对重大事件和应对措施进行详细记录。

3. 职业道德:a. 辅导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原则;b. 为学生提供合理、公正和客观的建议。

五、激励与考核1. 激励措施:a. 肯定辅导员的优秀工作表现,进行嘉奖;b. 给予晋升和特殊岗位的机会。

2. 考核机制:a. 学校建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b. 通过多种评估方式对辅导员绩效进行评定。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a. 学校建立辅导员管理与监督机构;b. 负责监督辅导员工作的开展与执行。

2. 评估与改进:a. 定期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估,收集意见和建议;b.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方案,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

七、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辅导员,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考核辅导员绩效,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能力、实绩和业务水平,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院(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般在期末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
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内容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工作态度、能力、状况和实绩。

其中,实绩主要指在思想政治教育、班风学风建设、班级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考核分为每月考核和学期考核两部分:
一)每月考核
每月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进行,依据对辅导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十个一”工程考核内容项目,填写《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上报表》(见附件1)并上报。


生工作部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检查、公布和记录。

二)学期考核
学期考核由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与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共同组织实施。

分为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三个部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议占总分的30%,院(系)考核占总分的50%,学生工作部考核占总分的20%。

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第三条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校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兼职辅导员岗位。

专职辅导员不低于7 0%,兼职辅导员不得超过30%。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团总支书记均属一线专职辅导员。

各二级学院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每个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四条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一、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纪律严明,作风正派。

二、具备普通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业务能力强,潜心教书育人,熟悉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

五、服从工作安排,身心健康。

第五条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学校人事处每学年根据学生人数和辅导员配备比例确定各二级学院年度辅导员编制,实施辅导员编制年度动态管理。

专职辅导员由学校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考察确定人选后,由学校聘任。

兼职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通过后,由各二级学院聘任。

辅导员的聘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届。

辅导员的续聘、解聘、辞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辅导员均可按学校规定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相关的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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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教育部令第24号),并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纪律严明、作风正派、师德高尚、肯于奉献、为人师表的辅导员队伍,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保持学院稳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三条辅导员的选择、配备、管理、考核和奖评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等有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气质良好。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三观”教育、“五爱”教育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第六条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对学生进行公民道德、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全面发展为目标,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围绕建设一支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学生干部队伍,负责各方面、各层次学生干
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指导年级、班级、宿舍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条做学院的得力助手,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劳动教育、学生军训、学生奖惩、毕业生教育、学生活动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协助学院和系抓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条深入学生,保持与学生经常接触与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典型、树正气、反对不良行为,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协助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抓好教室、宿舍、食堂精神文明建设,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健康自律的人。

第十二条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学生的时事政治学习和团日活动;经常参加学生的党团和班级活动,并时刻注重研究教育对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

党员辅导员协助党支部、团组织指导所负责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关心学生生活,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五条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举办素质教育及心理辅导讲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学生的学年鉴定及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工作;负责就业信息收集、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服务;负责学生的“奖、贷、勤、补、减、免”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记好辅导员工作记录薄,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每学期向学生处提交一篇辅导员管理方面的论文。

第十七条参加学院和系召集的工作会、学生工作情况汇报会、经验交流会、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等,并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各系辅导员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在编辅导员的选任采取各系和学生处共同推荐,报学院党委决定;非在编辅导员由政治处和学生处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

学生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
工作,学生处负责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养等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直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院党委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可以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工作,但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在编辅导员每周不得超过八个课时,乘以新课、大班等系数后不得超过十二个课时;非在编辅导员每周不得超过八个课时(包括乘以新课、大班等系数后)。

超过以上规定课时的,不计算课时及分数,不发课时费,并追究辅导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请销假除遵守《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请销假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以下权限审批:请假不超过一天的须由系学管副主任批准,不超过三天的须经系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学生处备案并报主管院长批准,辅导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即属旷工,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辅导员校内岗位调整时,须经党委批准,并报学生备案。

进行工作交接时,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工作记录薄、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移交工作是否完成以系主任签字为准。

第二十五条辅导员因辞职、考录其他单位等原因离开学院时,所在系应自辅导员离开岗位时立即向学生处和政治处备案。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引起的责任由各系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新任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骨干辅导员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

第五章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全班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二)日志制:建立健全信息工作队伍,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班级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如实、完整、认真地填写辅导员工作记录薄。

(三)联系家长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

(四)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听所带年级的专业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培养工作。

(五)例会制:参加由所在系召集的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布置的工作。

(六)档案制:完整建立所管理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完整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和本院用人单位档案等。

(七)责任制:辅导员对其所管理的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章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辅导员工作考核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考评及有关待遇依据《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纳入各级荣誉称号体系。

第三十一条辅导员在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的,不能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一)学院及系部辅导员会议无故缺席;
(二)辅导员工作记录薄填写不认真、不完整;
(三)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

第三十二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形的,定为不合格:
(一)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二)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
(四)由于工作不到位,使学院、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或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
(五)在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入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六)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
(七)学生评议不及格的;
(八)一学年因私事累计缺勤10天以上(婚、丧、产、病假除外)。

第三十三条对考评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取消当月绩效考核津贴,并予以及时解聘;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同时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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