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建筑材料监理细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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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材料监理细则

1.建筑材料质量监理的意义、任务和职责: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材料的质量必须得到保证,合格的建筑材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重要环节,建筑材料的性能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使用和寿命,合理选材是工程经济性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理是十分必要的、关键的监理工作。

2.建筑材料质量监理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规程和规定。

3.建筑材料质量监理的任务:

3.1 控制建筑材料的供应来源

承包人确定的材料应有合格证。监理应对所进材料进行检查和监测,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更换。

3.2 加强对材料的监督:

材料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所有材料在工程验收之前的任何时候,监理工程师都有权进行检查,抽样测试和复试,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应予以拒绝。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随时准备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抽样测试;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到法定单位检测和复检。

3.3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检测。监理人员对原材料的质量,各项控制指标进行监测或复核性试验。

4.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4.1 监督承包人的工地试验,检查承包人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向承包人发出指令,督促及时进行各项试验。

4.3 

随机安排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共同对试验的项目进行现场取样,以保证所取试样具有代表性。

4.4

随时检查现场材料,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进行试验,并参与监督,以确保用于工程中的材料是合格的。

4.5 对“成品”和“半成品”质量检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4.6 填写材料质量情况监理台帐和材料试验监理台帐。

5.有关建筑材料管理方面的规定。

5.1钢材、水泥必须采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指定的厂家及牌品。

5.2 砂应采用河砂,料石应满足配合比要求。

5.3 铝合金应满足三性(水密、气密、抗风)试验要求。

5.4

所有材料应有厂家或经销商的随货单据、合格证、应盖有供应单位的公章,以便于监督管理和保证材料来源的可靠性。

5.5

承包人必须在进行取样和试验之前合理时间内通知监理工程师,试验结果需经双方人员签字方可有效。

5.6 

承包人必须在专项开工之前的规定时间,将原材料试验和控制指标试验的结果报监理批准认可,作为开工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在试验结果被认可之前不得开工。

5.7

施工现场的水泥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条件,室内地板架空300mm,四周与外墙相距200-300mm,经监理验收后方可存放。

5.8 监理人员应随时掌握使用的水泥标号和供应厂家,批量和生产日期。

5.9

钢材的存放应按品种、规格分别挂牌存放,一般应架空离地,防止泥污、土埋、生锈。

5.10 烧结砖要防止破损,装卸车必须用专用工具,严禁倾倒、乱堆。堆放场地应事先整平、压实,砖堆高度10-16层为宜,要求方正整齐。

5.11

砂、石堆放要成方,整齐,堆放场地要防水淹、土埋、防泥污,堆放前应将场地平整压实,底层铺50mm水泥砂浆垫层拍平,周边有排水,雨后不存水,砂、石堆放高度2m为宜。

5.12

砼、砂浆的配合比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由工地取样(监理人员参加)试验室作配合比。工地自拌砼、砂浆严格按配合比下料;做到计量准确可靠。施工时配合比挂牌,搅拌时间、塌落度要符合设计要求。按规范规定作试块送检,砼、砂浆试块要统一编号造表归档。

5.13

工地自拌砼、砂浆的配合比,原材料的批量必须满足一个完整的分项工程需要,禁止边进料边使用。如一层柱子,一层梁,板。要在浇砼前,材料足量进场。

5.14 工程监理人员有权令承包商做试块,对材料随时取样送法定单位复检。

6.主要建筑材料检验与复试监理流程。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7.主要建筑材料的取样:

7.1 水泥施工现场取样:

工地施工使用水泥,通常普通水泥同品种同标号同出厂编号每200吨为一批,不足者也

按一批论。每一批为一取样单位。贮存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以同一保管条件为一取样单位(或为一批)。

取样应有代表性,每批水泥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2公斤。

7.2 混凝土用砂施工现场取样:

7.2.1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

,以400m 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 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7.2.2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

7.2.3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和名称;代表数量;检验条件;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等。

7.2.4每验收批取样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同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②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注: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间(汽车、货船间)所载的砂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列车(汽车、货船间)分别取样和验收。

7.3 砼用碎石施工现场取样

7.3.1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 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7.3.2

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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