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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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分工,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目标,并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立环境监测点,监测并记录环境质量数据,及时报告环境问题和污染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做好环境事故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污染物减排与治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防止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改善排放状况,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资源,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环境风险评估与预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科学技术手段,预测和评估环境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参与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环境保护奖惩与监督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奖励制度,激励和表彰环境保护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污染者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职责,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节约发展、情节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场站。

第三条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各生产场站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司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分工职责,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是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负责监督各部室及场站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综合监督管理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环保科技管理和技术产业政策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负责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

(六)组织对公司进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兑现。

(七)对重大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重大工艺技术更新、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八)监督、指导重大建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九)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十)组织参加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十一)组织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单位行政正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签订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闩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保护与开发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0日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鼓励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三)组织对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四)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情况、行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监督管理;(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八)依法进行其他监督管理。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全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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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思考题:
1.什么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什么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2.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 港、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 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 体制的规定,贯彻了“统一管理, 体制的规定,贯彻了“统一管理,分工负 的原则。 责”的原则。 确立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 确立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 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环境保护机构, 环境保护法》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环境保护机构, 《环境保护法》 也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 也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具 体见第6 13、14、18、19、24、25、26、27、 体见第6、13、14、18、19、24、25、26、27、 28、29、30、31、32、33、34、35、36、37、 28、29、30、31、32、33、34、35、36、37、 38、39、40、41(其中35 36、37、38、39条 35、 38、39、40、41(其中35、36、37、38、39条 是接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责任)。 处罚的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的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的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海洋局) ①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海洋局) ②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③渔政渔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④军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⑤各级公安机关 ⑥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⑦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民航管理部门(即中国民航总局) ⑧民航管理部门(即中国民航总局) (2)依照有关法律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 ①土地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④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详见《环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详见《 境保护法》 10、15、16、17、 境保护法》第4、5、8、9、10、15、16、17、 18、20、21、29、32、39条 18、20、21、29、32、39条) 2.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环境保护法》 10、11、12、13、 《环境保护法》第5、7、9、10、11、12、13、 14、26、27、28、35、36、37、38、39、40、 14、26、27、28、35、36、37、38、39、40、 41、45条规定了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41、45条规定了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职责
立法监督机构和政府协调机构,具体是( 立法监督机构和政府协调机构,具体是(1)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主要是负责组织起草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方 面的法律草案并提出报告、 面的法律草案并提出报告、监督环境与资源保 护方面法律的执行, 护方面法律的执行,提出同环境与资源保护问 题有关的议案, 题有关的议案,开展与各国议会之间在环境与 资源保护领域的交往。一些省、 资源保护领域的交往。一些省、市人民代表大 会也相应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会也相应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门的领导成员组成, 门的领导成员组成,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的 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审议 国家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和 国家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 措施,指导并协调解决有关的重大环境问题, 措施,指导并协调解决有关的重大环境问题, 监督检查各地区、 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情况, 律法规的情况,推动和促进全国环境保护事业 的发展。 的发展。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了环 境保护委员会。 境保护委员会。
第二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及机 构的职责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监督管理体制, 所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监督管理 权限的划分。 权限的划分。
二、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 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 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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