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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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主动及时 (二)客观全面 (三)依法进行 (四)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三、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
(一)提取原物 直接提取证据原物,主要适用于可以并且便于移 动的物证、痕迹载体、书证和视听资料。 (二)询问、讯问、谈话
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要求其陈 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 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最常见方法。
• 证据的关联性 • 证据的合法性
三、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物证
– – – 实体证据 痕迹证据 微量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 – –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自然人。 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 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四)当事人陈述 (五)刑事被害人陈述 (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七)鉴定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 (九)视听资料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 • • • • 书证的制作情况。 书证的获得情况。 书证的内容与形式。 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一般情况下,书证的原件 比抄件、复印件更为可靠;公文书比私文书更为 真实。经过公证的文书,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外,否则应承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
一、证据及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 • 证据,通指能够证明问题的依据,即用已知 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问题。 • 交通事故证据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 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事故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真 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制度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种“法定确认”证据制度。

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 具有与所鉴定事项有关的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派、委托,或者事故当 事人的委托; – 不具有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况。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根据《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 评估机构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四)扣押Fra Baidu bibliotek
•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行提取、扣 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车辆、物品、文件的行为。 扣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和保全证据。 • 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办案人员进行。
(五)勘验、检查 • 勘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 道路、车辆、物品、尸体等进行观察、丈量、检 验和记录,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发现、收集 和固定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调 查活动。 • 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确定事故受 害人、交通肇事人或交通肇事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心理状态、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况,依法对人 身进行的查验、检测活动。
(十二)实验 • 实验既是验证事故证据的方法,也是收集证 据的方法。 (十三)辨认 • 辨认同样具有双重性,它可以作为验证事故 证据的方法,也可以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
四、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事故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 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 据能力以及证据效力大小的活动。 (一)物证的审查判断 • 物证是否属于伪造,有无发生变形、变色或变质的 情况。 • 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 查明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物证是原物还是同 类物或复制品。经审查,如果物证不是原物时,要 努力取得原物。
• 证据的形式由法律事先做出明确规定,任何证据材料 都必须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一切作为证据的事 实和材料都必须与法定的证据形式相符合,否则不具 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做到证 据的实质性真实。 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 轻信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严禁刑讯逼供,要将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客观、真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 核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2005-8-30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 •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交通事故物证的勘验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录像 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认定
(八)绘图 • 绘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交通事故现 场时,运用绘图方法绘制的,以图形符号来固定和 反映交通事故现场状况的现场图。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适用一 般程序处理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绘制现场图。 (九)复制 • 复制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或者使用一定的设备,按照 原物的各种特征制作仿制品的行为。复制包括摹写、 复印、翻拍、转录等方法。 • 复制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保全证据的 常用方法。
• •
(四)当事人陈述、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1.对事故受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 受害人陈述是否由于误解,或者是在受到交通肇事人 的威胁、压制或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 受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是否符合事物发展 的规律。 受害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其耳闻目睹、直接感知的,还 是听他人转告的,或是自己猜测的。对于年幼受害人 陈述,要注意年幼人陈述的特点。要审查年幼的被害 人是否受到他人影响,是否被他人利诱,其陈述是否 符合幼年人的语言习惯,能否说清事故的经过。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一、证据收集的概念 • 证据收集是指为了查明或证明事故事实真相,由 一定的法律主体依法运用各种方法,发现和取得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除了由当事人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外,对于其它交通事 故无论是否涉及到法院诉讼,也不论是涉及到行 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都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十一)检验鉴定
• 检验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查明 事故有关事实,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 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 构,或者由当事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 评估机构,通过专门的技术检验手段,对与事 故有关的人员身体、尸体、道路、车辆、物品 等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并做出鉴定、评定 结论的工作。 • 检验鉴定不仅是揭示证据特性、印证证据真伪 的过程,而且检验鉴定的结论本身也是独立的 证据种类。
• • • 证人的资格和品质。 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亲属、朋友、恩怨、恋 爱、同学等关系。 证人证言是证人亲自耳闻目睹得知还是过后听别人讲 述而得知的;证人是否受到办案人员的刑讯、威胁、 引诱或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收买、胁迫 或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证人证言的形成是否受到证人感知能力和感知环境, 证人记忆能力和证人表达能力等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 影响。 对于年幼证人的证言,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 注意有无夸大事实,用成年人口气说话等情况。

(七)勘查、检验笔录审查判断
• 勘查、检验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 • 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到破坏, 人身伤害情况是否伪装。 • 勘验、检查及其笔录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 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 审查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 与工作态度。
第三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六)照相
• 照相就是使用照相设备,通过光化学或者光电作用, 将一定的影像记录下来的过程。
(七)录音、摄像
• 录音和摄像是视听资料证据的主要收集方法。录音 就是用录音设备将案件的有关声音记录下来。摄像 则是使用现代摄像设备将一定的活动影像记录下来。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 27条,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在勘查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现 场时,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四、证据的分类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五、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某种 材料或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提出、调查、 收集和运用的资格。 (二)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又称证据的证明力,是指作 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证明力大小。 • 单一证据的证据力判断 • 多项证据间的证据力判断


2. 对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的 审查判断: • 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陈述、供述和辩解时的心 理动态。 • 是否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是否与其他 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有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 盟或受到外界影响等情况。 • 从事故的时间、过程和结果等各个方面分析交通肇 事人或肇事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事故的实 际情况和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注意审查其陈述、供 述和辩解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三)搜查 • 搜查是在需要追究交通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 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车辆、物品、 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行为。 • 搜查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收集犯罪证据,有时也是 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包括犯 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员, 既可以搜查人身,也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车辆、物品或者其他有关场所。
(三)科学勘验原则
二、现场勘验的基本要求
(一)勘验工作应由具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或有关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现场保护装备,采取有效的措施, 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 (三)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器材等设备 (四)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有重点地勘 验交通事故物证 现场勘验的基本内容: • 勘验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物体的状态、痕迹位臵; • 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 • 勘验车辆、人员、物体接触点的痕迹、受力方向及有关的 地面遗留物,并以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为重点; • 逃逸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 迹、物证。
(五)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 视听资料的制作设备是否正常,方法是否 科学,有无违反操作程序的情况。 • 有无伪造或篡改的情况。 • 内容有无矛盾,与事故事实有无联系。
(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 • • • 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 系。 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 善。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工作是否认 真负责。 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
• •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 外的客观实在,是伴随事故发生而客观出现的事 物、痕迹或反映现象,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以及 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与 事故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事故事实。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用作为证明事故真实情况的 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据法定程 序和要求加以搜集与运用。
(十)调取 • 调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持有能够证明与 事故有关事实的证据的单位、个人在限期内交出该 证据的证据收集方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未达成损 害赔偿协议而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 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自己所掌握、收集和发现的证 据。通常,当事人和其他人收集、提交的证据主要 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
一、现场勘验的原则
(一)及时、客观、全面原则 (二)依法勘验原则
目前,我国有关事故现场勘验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 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41—2004 )、《道路交通事 故勘验照相》( GA50—2005 )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图形符号》(GB/T11797—2005),另外,《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 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物证勘验中也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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