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做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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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做法与经验

今年“两会”期间,李源潮副主席在参加江苏代表团讨论时,指出“所有现代化国家在工业化后期或后工业化时期,都经历了大规模、长时期、艰巨的生态环境建设。这实际上是一个再生态化的过程,几乎和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一样艰难”。纵观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历程,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曲折之路,并无捷径可走。现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验做法摘编如下,供参考。

一、立法保护生态环境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立法手段保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顺利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内容十分详尽,操作性很强。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濒危动物保护法》等,凡构成环境污染威胁的都列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很全很细。美国环境立法,均以科学数据作支撑,每一项法律背后,都有科研人员付出的巨大劳动,他们经过多年实验,得出精确数据,依据这些数据立法,可以说美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与实用技术实现了一体化。法国在总结以往法律法规基础上,于200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义务法》,从能源、住房与城市规划、交通、自然资源、垃圾处理、公众监督管理、税收等7个方面,制定了257个具体条目,不仅设定了更高的环境保护目标,明确了分阶段达标计划,还规定了具体工作措施。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着手进行环境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系统,90年代初,德国将保护环境的内容写入修改后的《基本法》,明确“国家应该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把环境保护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到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除此之外,还实施欧盟的约400个相关法规。德国的各种法律规定非常具体详细,有效避免和减少法律上的漏洞以及执行中的随意性和扯皮现象。日本在1967年制定并实施了《公害对策基本法》,主要从污染控制的角度,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企业和公共团体防治污染的职责、措施和基本对策,解决环境公害问题。后为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于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并将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统一纳入其中。2000年又出台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提出了建设环境负荷低和资源利用率高的循环型社会的构想。新加坡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与条例达49部,主要有:《环境公共卫生法》、《环境污染控制法》、《污水道和排水道法》、《有害废物(进出口及转移控制)法》等。新加坡环境立法不仅完备,而且严格,如《环境污染控制法》用多达八个条款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连续处罚。如该法第16条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水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处以1000新元以下罚款;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另处2000新元以下罚款。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美国于1970年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具体职责是根据国会颁布的环境法律制定和执行环境法规,从事或赞助环境研究及环保项目,加强环境教育以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环保局现有职员一万八千多名,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华盛顿总局、10个区域分局和超过12所实验室。所有职员都受过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半数以上是工程师、科学家和政策分析员,还有部分职员是律师和公

共事务、财务、信息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法国的环境管理体系颇具特色,1971年设立环境部,2002年改组为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2007年又重组为环境、可持续发展与领土整治部,2008年更名为环境、能源、可持续发展与领土整治部,职能范围由之前仅仅涉及自然保护扩展到资源领土与居民、能源与气候、可持续发展、风险预防与交通等,转变为一个切切实实的大部制。法国内政部专门设立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被称为“绿色警察”,由生物学家、医生、宪兵等较专业人员构成,主要负责环境破坏行为调查:设备质量、技术水平、工艺流程等出现问题而引发的环境污染等。德国在联邦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另外还有很多跨地区的环保研究机构。为了加强环保执法,德国设立了环保警察,除通常的警察职能外,环保警察有对所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和事件进行现场执法的职责,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例如在莱茵河水域行驶的船只,如发现有油污污染情况,警察无需搜查证,直接进行扣留、罚款等处罚措施。日本于1971年成立了由总理大臣直接领导的环境厅,主要负责环境政策及计划的制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环保工作。2001年,为加强防止气候变化等国际环境问题的管理,便于开展综合性环保工作,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并在2005年设立了派驻地方的环境事务所。新加坡于1972年成立了环境发展部,后改为环境及水资源部,是政府负责环境基础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最高行政机构,下设国家环境局和公用事业局两个法定机构,分别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因政出多门而带来协调上的麻烦,便于统一管理,提高效率。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产业发展模式的转换,更是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循环经济被广泛认可的操作原则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原则、再利用(Reuse)原则和再循环(Recycle)原则。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使循环经济在企业、社会和区域三个层面扎实有效地展开。美国是最早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开创了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又称杜邦模式,基本特征是:通过推行清洁生产、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组织企业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延长生产链条,减少生产过程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尽量减少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资源,同时提高产品的耐用性等。杜邦公司创造性地把循环经济三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相结合的“3R制造法”,通过放弃使用某些环境有害型化学物质、减少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以及发明回收本公司产品的新工艺。德国的废弃物双元回收体系(DSD)是其典型代表,又称社会层面上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基本特征是:建立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与能量的循环。德国DSD是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1995年由95家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目前共有1.6万家企业加入。这些企业组织成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点标记,然后由DSD委托回收企业进行处理。政府只规定回收利用的任务指标,其他一切均按市场机制运行,如果盈利,DSD会返还给企业或相应减少第二年的收费。日本是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97年从“零排放”的构想出发,规划和建设生态工业园,并把它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其基本特征是: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产业间的代谢和共生耦合关系,使一家工厂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热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建立工业生态园区。

四、综合施策鼓励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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