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标的案例

合集下载

合同中的标的例子

合同中的标的例子

合同中的标的例子《聊聊合同中的标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今天咱来唠唠合同中的标的这档子事儿。

说到合同,那可是生活中常常能碰到的,而标的就是合同里特别重要的一个玩意儿。

咱先打个比方啊,你去市场上买个大西瓜,这大西瓜就是你和卖瓜老板之间合同的标的。

简单来说,标的就是合同要干啥的那个具体东西或者事儿。

没了这个明确的标的呀,那合同不就跟没头苍蝇似的乱撞嘛!我想起之前有个朋友,他要和别人合作做个小买卖,合同都拟好了,结果大家一聊,发现对要干啥事儿也就是标的根本没搞清楚。

一个说要做这个产品,另一个以为要做那个业务,差点没闹出大笑话来。

后来啊,他们重新坐下来,把标的给理得明明白白,这才把合同给顺顺利利地签了。

标的可不能随随便便定,得像选对象似的,好好琢磨琢磨。

比如说买房吧,你得弄清楚房子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啥的,这些都是标的的重要部分。

要是没搞清楚,等合同签了,发现房子跟你想象的完全不一样,那可就傻眼啦。

还有啊,有时候合同里的标的还不只是一个东西或者事儿呢。

就像你去买电脑,电脑主机是标的,显示器也是标的,键盘鼠标啥的也算。

这时候就得把每个标的都搞清楚,免得有啥遗漏。

另外呢,标的的质量也得重视起来。

好比你买个手机,可不能买个三天两头就坏的呀。

在合同里就得把标的的质量要求写明白,这样才能保证你拿到手的是个符合你要求的好东西。

总之呢,合同里的标的就像是一艘船的航向标,没有它或者它错了,那这船就不知道开到哪儿去啦。

咱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一定要把这个标的弄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这样大家合作起来才能顺顺利利,少出些幺蛾子呀。

好啦,关于合同中标的的事儿,就先聊到这儿啦,希望大家以后都能签好合同,顺顺利利地把事儿办咯!。

合同标的理解歧义的案例

合同标的理解歧义的案例

合同标的理解歧义的案例
哎呀呀,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个关于合同标的理解歧义的案例,这可真是让人头疼又好笑的事儿呢!
有一次,小李和老张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里说要卖一批“水果”。

这看起来挺简单明了的吧?可问题就出在这里啦!小李认为“水果”就是指苹果、香蕉这些常见的水果。

然而老张可不是这么想的呀,他觉得水果还包括那些不常见的热带水果呢!于是,两人就开始争起来了。

小李说:“我当时说的就是常见的那些水果呀,又没说别的!”老张反驳道:“那合同里只说了水果,又没特别指明是哪些,凭什么就不能是热带水果呢?”这可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好像两个人在走一条路,却以为终点是不同的地方。

他们找到第三方来评理,人家也觉得这合同标的确实存在歧义呀!你说这闹心不闹心?谁能想到“水果”这两个字能惹出这么多麻烦呢!这就好比是去餐馆点了个“菜”,结果不知道是青菜还是荤菜,这不就乱套了嘛!
在这件事里,其实双方都有责任。

小李应该更明确地说明是哪些水果,老张呢,也应该在签合同前问清楚。

不然这误会可就大了去了!
所以说啊,在签订合同这种重要的事情上,一定要把每一个条款都仔细琢磨清楚,不能有一点儿含糊!不然等出了问题再后悔,可就来不及啦!不然像小李和老张这样,因为两个字争得面红耳赤,多不值得呀!大家可一定要吸取教训哦!。

合同中的标的例子

合同中的标的例子

合同中的标的例子
以下是 9 条关于合同中标的例子:
1. 房子呀,这可是合同中常见的标的呢。

比如说你买房子,这房子就是你们合同里至关重要的那个标的呀!难道不是吗?就像你去追求幸福生活的城堡一样。

2. 车子也能是标的哟!想象一下你和别人签合同买那辆心仪已久的酷炫跑车,这跑车就是合同的焦点呀,多刺激!
3. 一批货物呢,像成箱的水果或者电子设备,这在合同里可重要了。

这不就是商家交易的核心嘛,那可不能马虎!
4. 服务也是标的呀!比如你请个保洁来打扫房子,这个保洁服务就是你们合同围绕的中心呢,多要紧啊!
5. 知识产权,这可是个高大上的标的呀!比如一项专利,哇,那可是智慧的结晶在合同里体现呢。

6. 土地能当标的呀!你想想开发商买地盖房子,这土地就是那份合同里超级重要的东西呀,多关键!
7. 大型设备,像工厂里的那些大家伙,在合同中它们就是主角呢。

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存在呀!
8. 股票也能成为标的哦!当你和别人交易股票时,这些股票就是合同里让人关注的对象呀,是不是很特别!
9. 艺术品呢,想想那些价值不菲的画作或古董,它们在合同里就是耀眼的存在呀,珍贵得很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合同中的标的真是五花八门,每一种都有着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呢!。

租凭房屋合同标的纠纷指导案例

租凭房屋合同标的纠纷指导案例

租凭房屋合同标的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和房东李大爷签了个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上说的是租那个位于幸福小区3号楼101室的房子,房子是两居室,带简单家具。

小张呢,就想着能有个温馨的小窝,开开心心地准备搬进去。

二、纠纷产生。

1. 房屋实际状况不符。

小张去看房的时候啊,客厅里有个挺舒服的沙发,卧室里床看着也挺结实的。

可等他签了合同,正式搬进去的时候,发现沙发没了,床也换成了一个特别小的简易床。

小张就不乐意了,这和合同里标的的情况不一样啊。

他就去找李大爷理论,说:“大爷,您这合同上写着有那些家具的,现在咋都变样了呢?”李大爷却说:“那些旧家具我儿子给拉走了,我觉得也不影响你住嘛。

”2. 面积争议。

小张还发现啊,这房子感觉比当时看的时候小了不少。

他就拿尺子大概量了量,发现和合同里标的面积差了好几平米呢。

小张这下更生气了,感觉自己像是被忽悠了。

他觉得自己是按照合同上标的面积付的租金,现在面积少了,租金就不该付那么多。

三、解决过程。

1. 协商阶段。

小张和李大爷先坐下来协商。

小张说:“大爷,您看这家具少了,面积也不够,您得给我个说法。

要么把家具还回来,把面积的事儿解决了,要么给我减点租金。

”李大爷呢,一开始还是坚持自己的想法,觉得小张太计较。

但是小张也不示弱啊,他拿出合同,指着上面关于房屋标的的条款说:“大爷,咱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

”经过小张的一番劝说,李大爷的态度有点松动了。

他说:“家具的事儿呢,我看看能不能再给你找个差不多的沙发,床的话,我再给你加个床垫。

面积这个事儿,我也不太懂,我得找人再量量。

”2. 第三方介入(如果协商不成)要是李大爷和小张协商不成呢,小张就可以找居委会或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来调解。

比如说居委会的王大妈,那可是调解纠纷的一把好手。

她会先了解情况,看看合同标的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然后实地去查看房屋的实际情况。

如果王大妈调解还是不行,小张还可以走法律途径。

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大爷按照合同标的履行义务。

合同法律审查案例(3篇)

合同法律审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于2019年12月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于2020年1月向乙方支付了工程款。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双方因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产生纠纷,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甲方是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合同审查1. 合同主体审查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符合合同主体资格。

乙方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安装工程资质,也符合合同主体资格。

2. 合同内容审查(1)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于2018年1月,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标的:合同约定乙方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标的明确。

(3)合同价款: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4)付款方式:合同约定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三期支付工程款,具体如下:第一期: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第二期: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0%;第三期: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6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

(5)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工程款金额的千分之五。

3. 合同效力审查(1)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主体有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有效。

(3)合同形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

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三期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已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合同订立时需要订立的事项案例

合同订立时需要订立的事项案例

合同订立时需要订立的事项案例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以下事项:1. 合同双方:明确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信息。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中应明确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信息。

2. 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如货物、服务、技术等。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合同标的为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的货物,应明确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3. 价格或费用:明确合同涉及的价格或费用,包括总价、单价、支付方式等。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总价、单价以及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

4. 履行期限:明确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要求,包括交货时间、付款时间等。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应明确乙公司交货的时间要求以及甲公司付款的时间要求。

5. 交付地点:明确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交付地点,如甲公司指定的仓库地址等。

6. 验收标准和方法:明确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以确保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验收标准(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以及验收方法(如抽样检验、全检等)。

7. 违约责任:明确合同双方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甲乙双方在未按约定交货或付款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8.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甲乙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选择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途径。

9. 其他条款: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以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

案例: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可以约定关于保密信息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条款。

合同审核标的相关案例

合同审核标的相关案例

合同审核标的相关案例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审核。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要卖房子,就和买家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拿给我看的时候,我发现标的相关部分有点问题。

1. 标的描述模糊不清。

合同里只写了“位于XX小区的房屋一套”。

这可不行啊,XX小区那么大,到底是哪一栋、哪一层、哪一个单元、门牌号是多少呢?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只说要一袋零食,那售货员怎么知道你要的是薯片还是坚果呢?经过和小李沟通,我们重新明确了标的,写成“位于XX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结构为X室X厅X卫”。

这样就准确多了。

2. 标的存在权利瑕疵未说明。

原来的合同没有提到这个房子有没有抵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后来才知道,小李之前为了做生意,把房子做了小额抵押。

这要是不告诉买家,到时候办过户的时候就会出大麻烦。

我们在合同里补充了关于房屋抵押情况的说明,并且约定了小李在什么时间之前要解除抵押,以确保房屋能够顺利过户给买家。

二、案例二: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审核。

有个小公司A和另一个公司B签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办公桌椅。

1. 标的质量标准不明确。

合同里只是简单写了“办公桌椅一批”,对于桌椅的质量标准却只字未提。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只说要一盘菜,却不说要什么口味、用什么食材做的。

在审核合同的时候,我们建议明确办公桌椅的质量标准。

桌椅的材质要是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的实木或者优质板材,椅子的承重能力要达到多少千克,桌子的表面要光滑、无明显瑕疵等等。

最后在合同里详细地列出了这些质量标准条款。

2. 标的数量的计算方式有歧义。

合同里写的是“办公桌椅一批,预计50套左右”。

这个“左右”就很模糊了。

到底是45套还是55套呢?对于A公司来说,如果最后只收到45套,可能就不够用;对于B公司来说,如果做了55套,多出来的10套又不知道怎么处理。

经过协商,我们把数量明确为“办公桌椅50套”,如果有数量上的合理增减(比如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等情况),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比如在百分之五以内的增减是可以接受的,并且按照实际数量结算货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案例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案例分析: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案例分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案例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信用证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案例分析: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量,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量,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2)根据《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案例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

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分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或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或计价。

本案中我方用双线新麻袋包装货物,每袋50千克,但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说明我方短量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因此,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某外商欲购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案例分析:国外这一要求实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

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

[案例6]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7]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8]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9]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 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10]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11]增减装条款的纠纷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

19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Amount:USD1232000.00…8O0M/Tons(quantity 5%more or less allowed)of XXX,Price:@USD1540.00 per M/Ton net,CIF A Port.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总金额 1232000.00美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